原京川公司股东吴国瑞说我们公司已付清帐,现在嘉实公司又来要钱,我个人以为这是一起诈骗案。
原京川公司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保江提出看法:首先,京川公司就在什邡市,什邡法院为什么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却在光明日报这种一般人看不到的报刊上进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这确实令人费解。什邡市法院在立案时用复印件立案,京川公司不知情也就未到庭应诉,那么法官为什么不对该复印件当庭质证,收款凭证全是加盖了嘉实公司鲜章的,那么收款人王科为什么就不是代表公司行为呢?王科收款后不上交公司那是他个人的挪用行为,与付款单位京川公司无关。什邡法院的判决应该是错案。
四川某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先生说,公告送达应该慎用,用得不好,一方缺席判决往往会造成很多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至有些案件无法逆转,比如说离婚案件,所以在民商事案件中公告送达应该慎用。现在有很多法院为省事,提高办案效力,结果好心办了坏事,导致当事人上访,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就本案而言,什邡法院应当将错案纠正。
质疑本案
面对一张张鲜活证据,不得不令人疑窦丛生。
质疑一 《承包协议》加盖有嘉实公司鲜章,且被什邡法院认定有效,而协议签字人中有王科其人,怎么就凭嘉实公司提供的所谓证据7、8给否定,说什么王科不是嘉实公司的人呢?王科到底去了哪里?为什么当联系不上王科和京川公司正办理注销手续时,嘉实公司马上来京川公司要钱?
质疑二 京川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公司一直有留守人员,且是在2011年6月20日才办完注销手续的,而什邡市人民法院是2010年11月23日受理该案,试问:该法院为什么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或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而采用公告送达呢?是因为京川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外省人还是想故意让京川公司缺席审判,以达到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这起“高效”判决的背后到底是什么?
质疑三 王科和京川公司是本案的关键性人物,法院为什么在这两个关键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便作出判决,还美其名曰地说什么采用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嘉实公司跟什邡市人民法院某些法官到底是什么关系?此案是否涉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质疑四 该判决文书第五页载明:2010年2月1日……约定被告将承包的什邡……工程分包给被告。此处出现被告分包给被告的低级错误(后一被告应是原告)。这又是否能说明什邡市人民法院某些法官做事一贯草率,不审查、不取证?这又是不是导致本案错判的根本原因呢?还是某些法官本身心态就是,我是法官,法槌一敲,我就这么判了,不服,上诉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