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长期以来,因违法执行而引起的上访、信访,占居了法院涉法上访案件的较大比例。发生在河北省保定市的一起违法执行引发上访案,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
张云武阻止法院违法执行的暴力拆迁,被戴上手铐(视频截图)
张云武手指“尚水河畔”一隅:“当年我的库房和六间小楼,就在这”
光天化日暴力拆迁
2011年 8 月9 日上午,保定市建华路90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带领大批法警及多辆大型铲车、推土机,人头攒动,机器轰鸣。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一分厂全部房产轰然倒地,被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由于在此院内尚有案外人张云武的财产份额,自然会遭到张云武的阻拦,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由分说就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对张云武铐上手铐带离现场,临时羁押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大厅后,将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一分厂院内所有房产及总厂先前抵账给张云武的房产也一并拆除了。至此,案外人张云武才知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自己抵账得来的房产及被执行人保定市无线电材料总厂一分厂所有房产及土地全部拍卖给了保定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此案在强制执行之前,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及案外人张云武均没接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通知和拍卖公告,更是没有接到相关要求腾房的通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突然暴力执行行为导致属于张云武所有房产灭失的同时还造成了其汽车配件及其他生活电器、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直接损失约二十万元。
据悉,此案的执行依据是由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因与港商合资事项发生争议引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曾作出了《(98)贸仲裁字第0178号裁决书》,裁决“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返还香港和运实业有限公司在总厂的投资份额。”1998年11月1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1998)执裁字第300-60号《关于冻结保定无线电材料厂在北方线缆有限公司的投资权益及股权的裁定书》,冻结了总厂在北方线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投资权益。
而后,总厂和香港和运实业有限公司就为了执行事宜于1999年12月18日达成了“房产抵押协议”,约定:将乙方(即总厂)位于保定建华路90号一分厂院内的保定市电子局中外合资保定市冀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在他人承租期满后,其土地、房产全部折抵给甲方(香港和运实业有限公司)。具体交接事宜待承租期满时再定。再后来,由于承租的租赁期限是至 2001年12月 30日止。关于此案的执行问题,香港和运实业有限公司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从来没有通知过总厂及案外人张云武。
案外人财产遭侵害
案外人张云武,1951年出生,河北保定人。在上世纪90年代初,保定市无线电材料总厂,累计借贷了张云武人民币本息计超过五十万元,由于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1999年先后达成了两个抵账协议:
1.《土地抵账协议书》
1999年4月29日,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以下简称总厂)与张云武签订了《土地抵账协议书》,并加盖了总厂公章和法人(董士信)章。
总厂(甲方)因多年拖欠张云武(乙方)现金四十多万元,本利合计506353.28元无力偿还,协商达成三项主要协议内容:
(一)93年甲方与中房保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建南小区利用甲方土地建造集体供热采暖工程,由于中房开发公司已无力承建,甲方将土地收回并按原规划的锅炉占地及以西原采暖用地全部作价为506353.28元抵账给乙方,土地面积以土地局测量的面积为准。由甲方出具证明,乙方办理土地手续。
(二)为了锅炉房的建成早日造福于民,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乙方承建建华小区内采暖工程,今后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凡是道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
(三)原中房开发公司与甲方的历史遗留问题与乙方无关。
2、又签了个“补充协议”
1999年12月31日,甲乙双方签订“关于土地抵账协议执行情况的处理意见”,就锅炉房及抵账土地范围达成协议。
内容如下:
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和张云武曾与一九九九年四二十九日签订了土地抵账协议,由于无线电材料总厂分厂锅炉房以西地产权不清,使得协议未能执行。
经有关领导研究,同意将分厂锅炉房以东地皮,按现在锅炉房南墙为界,水平直线向东至河坡以北的土地,抵原协议中欠款;并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抵债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蓄水池仍属无线电材料总厂所有,不在抵债范围之内。
(二)无线电材料总厂下属联大电子器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无偿占用抵账地皮,使用时间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张云武据上述两个协议认为:锅炉房及占地是联合开发的产物,所有权不属于总厂,而属于张云武个人。抵账的土地由于没有到达约定的使用期,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据此可见,本案被执行的标的物即房产、土地及其他财产的一部分,应属于张云武的合法财产,但在本案执行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认真核实财产的权属等相关问题时,就进行评估、拍卖和暴力执行,严重侵犯了案外人张云武的财产权益。
拒不纠错引发上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云武及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多次找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保定市委,并申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访后做出了(2001)冀执信字第1107—2号执行案件信访转办函,要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监督纠正,但久无结果。
张云武还反映,拍卖的工厂资产处于黄金地段,价值几千万,土地11亩多,建筑物3534平方多米,评估价近520万元却只拍卖了412万,造成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该谁负责?而且在法院拍卖财产卷中,竟然没有拍卖公司关于拍卖此财产的任何卷宗。
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现任厂长认为,保定市中级法院执行从评估到拍卖完毕从来没有通知我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2004]16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解释规定,法院在执行中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总厂及张云武认为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仅仅是指申请执行人,还应该包括被执行人和相关权利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既没通知总厂又未张贴公告的情况下,将不在执行范围内的房产非法拍卖,其执行程序违法,给总厂及张云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对这起财产权属不明的执行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显而易见。
首先是权属不明。对保定市无线电材料总厂一分厂的房屋及土地进行拍卖时,对该权属未做任何调查,造成将案外人张云武的房屋及土地误认为是保定市无线电材料总厂的财产一并拍卖。
其次是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保定市中院既没有通知无线电总厂,也没有通知对该土地及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案外人张云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正本清源,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每个执法者的神圣职责,这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久拖未结的违法执行上访案件,也必将在依法治国、营造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得到圆满解决。据悉,此案已引起河北省政法委领导的高度关注,本网亦将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