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发布了一个征地公告,不管老百姓是否同意,即便是不同意,也可以征占土地,这也是合法的……”,本网工作人员在了解桓台县果里镇政府占用西果里村的470亩良田建设“山东天齐汽车博览园”的手续是否齐全时,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刘传明科长做出的强势回复。 即便是群众不同意 依然可以征地 本网工作人员在了解过程中,桓台县国土资源局先是对本网工作人员避而不见,经过五个工作日,在本网工作人员刊发完《山东桓台:470亩良田被占 土地出让金去向不明》一文后,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刘传明科长强势的告诉本网工作人员,“征用老百姓的土地,只要发布了征地公告,不管老百姓是否同意,都可以征用土地,而且征用土地都是合法的”。 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文件,其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至于其他的批文等手续都是齐全的,这位刘传明科长告诉本网工作人员“招、拍、挂手续都是齐全的,但是这块土地并没有形成卷宗,而且现在这宗土地的批文也是不能对外出示的。”然而本网工作人员在桓台县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上并没有找到任何的关于果里镇西果里村的这470亩耕地的征地公告等文件。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的暴力征地事件,国土部要求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为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征地工作开展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严肃查处。然而桓台县国土资源局的这种“只要有公告,不论村民是否同意,即便是村民不同意,依然可以征地而且征地合法的论调。”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地毫不知情 根据《土地管理法》,桓台县征占的果里镇西果里村的470亩耕地,必须经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并且在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如果该宗土地手续齐全,那么在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应有相应的批文、土地卷宗等征地文件。 2013年5月30日,本网工作人员来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该局办公室的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本网工作人员,“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对这宗土地毫不知情,需要由市局信访室反映到国土执法大队,然后由执法大队核查后进行执法处理”。若该宗土地真如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刘传明科长所说手续齐全,那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为何对这宗地毫不知情呢?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本网工作人员,“在征用土地时,首先要征得村民的同意,要先召开全体村民大会,需2/3以上村民同意,才能开始征地,若是不经过村民同意就征用土地,是违法的”。 《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的通知》指出,及时充分地公开征地信息,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是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是强化政府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手段。那么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为何要叫板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的通知》拒绝公开这宗地的征地信息呢? 若是违法 该如何处罚? 没有形成土地卷宗,是否就意味着没有办理完毕征地手续,没有办理完征地手续就不能开始建设,没有办理完征地手续就开始建设,那就是未批先建。《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西果里村的470亩没有形成卷宗的耕地,该如何处理呢?谁有为这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征地负责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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