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稷山高跷走兽》一书 《稷山高跷走兽》一书被告侵权 编委主任乔应选竟为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山西讯】(文/张文军)近日,笔者从运城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获悉:稷山县作协主席宁水龙编排,稷山县阳城庙会文艺理事会理事长段铁成等人供稿,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副局长出任编委主任、副主任,由稷王文印店承印,每册定价38元,有北京文化出版社字样的《稷山高跷走兽》一书,被北京文化出版社指责侵权。 2010年9月稷山县清河镇北阳城村段铁成、吉丙山等人,为宣传本地高跷走兽文化,由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乔应选推荐、担任编审工作的宁水龙用了近两个月时间将此书编审完毕,并交于稷王文印店承印,费用由段铁成从理事会中支出。 调查显示:《稷山高跷走兽》一书,未经北京文化出版社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名义非法出版,使用的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988-14085-5-9为其编造的假书号,印数500册。对于该书的印刷出版,宁水龙说当时为了好看,自己就自作主张冒用了北京文化出版社的名义,假书号只是随手一编。 新书印好后,作为内部资料发给有关工作人员和高跷走兽表演人员,共发出140本,北京文化出版社对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侵权指责后,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遂把其余360本封存。 盗用出版社名义伪造假书号,非法编印出版物,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乔应选、副局长原旭东、作协主席宁水龙应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不会陌生,如何策划、编辑、排版、制作、传播;既然是作内部资料分发,那么每册38元的订价订给谁? 保护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即便是有所作为之事,也应当遵纪守法,切不可瞎闯“红灯”,以身试法! 附:2012年北京文化出版社致山西省运城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信函 山西省运城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 关于山西省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盗用我社名义私自编造假书号非法出版稷山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稷山高跷走兽》对我社构成严重侵权一案已查证落实,特向贵局反映。 《稷山高跷走兽》一书以我社名义出版于2010年11月(该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988-14085-5-9纯属私自编造的假书号)印数2000册,定价38.00元。该书编委主任乔应选(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编委副主任原旭东(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段铁成(稷山县阳城庙会文艺理事会理事长),该书责编宁水龙(稷山县作协主席)。该侵权案性质极其恶劣,它不仅使我社蒙受了经济损失,而且对我社的声誉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我国各级政府严厉打击出版领域犯罪分子,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今天,山西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其侵权行为当事人为了从中牟取私利,竟不惜以身试法,公然与之对抗。可以讲,这在我们大陆与香港两地的出版界都是很具有典型意义的反面教材。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好愿望,案发后,我社曾委托本社首席编审吕先生多次与乔应选局长电话联系商谈此事。前两次乔应选满口答应赔款道歉,并约定见面后好好解决此事,后来却又分别以其开会、看病为由百般推脱此事,再后来干脆不接电话。身为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如此言而无信,行为恶劣,视法律如儿戏,其与市井小人和流氓无赖又有何异呢? 对于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那么,身为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的乔应选、副局长原旭东等政府官员缘何会出版图书不惜以身试法呢? 据了解,稷山县近年来盗版书泛滥成灾。这与贵市稷山县有乔应选这样的一个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有着直接的关系。对如此恶劣的违法局长、副局长、作协主席之流和严重侵权事件,我们不仅要依法严厉打击,还要将其作为“黑典型”在全国各类媒体上广而告之,使之在业界内起到严正的警示之作用! 综上所述,恳请运城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能予以严肃查处和公正解决,以便维护法律神圣的尊严和我社的声誉。首先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要其赔偿道歉,并登报声明公开恢复我社名誉。 真诚希望该侵权案能在贵局正义的主持下得到公正解决,我社拟聘请北京知名律师全权配合! 北京文化出版社 编后语: 据悉,《稷山高跷走兽》一书编委主任乔应选(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编委副主任原旭东(稷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段铁成(稷山县阳城庙会文艺理事会理事长),责编宁水龙(稷山县作协主席)等,为了达到其逃脱法律责任之目的,密谋策划让该书承印商将稷王文印店转入他人名下,其卑劣手段和丑恶行径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也为广大群众所不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此案,我们将进一步密切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