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0日,控告人找到榆树市委领导,市长秘书了解情况后立即致电公安局苏文祥局长,苏局长表示同意接见控告人。
3月22日,控告人找到苏局长,其将日期订到27日。
3月27日,当控告人再次找到苏局长时,苏局长答复说:“你们的证人姜茂权是个精神病,你们找哪都没用。”
4,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尴尬。
2000年4月9日,马小利通知控告人称肇事者回家了。4月10日,控告人来到交警队找到大队长梁占斌时,被李大川遇见,控告人将犯罪嫌疑人回家的消息做了报告。当晚,肇事者王松柏被抓。4月12日,控告人找到李大川询问情况时,李大川称:“王松柏没罪,凭什么抓人家?是举报人诬告,你想一个17岁的孩子能开车吗?无证能敢驾驶吗?而且还去榆树送粮,根本不可能,不是他干的。”4月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被放。
4月18日,控告人找到举报人马小利质问情况,马小利表示姜茂权是目击者,并且没有精神病。当控告人要求姜茂权作证时,马小利表示姜茂权在外打工,要找时间并且需要路费,为此控告人借了500元作为路费。
5月8日,控告人将姜茂权领到交警队。许成标取完证后表示一个证人不行,要求控告人把其它证人找来作证。控告人当即表示无法寻找证人。一旁的李大川大骂控告人是神经病,称控告人找不到证人就别找他们。后来控告人又多次催促他们尽快破案,然而许、李二人寻找种种借口予以推拖、搪塞。
后来控告人联系到范庆山,其姐姐范喜芹系控告人邻居,范庆山与李大川是好朋友,于是控告人请求范庆山从中帮忙催促。范庆山从交警队回来捎话说:“案子时间太长,不好办,许、李二人要求控告人必须再拿5000元钱,否则案子办不了。”因控告人家徒四壁,度日尚且艰难,何况从举报人举报那天起,历时四个多月,控告人前后花费7000余元,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再拿出5000元给许、李二人了,为此,这起交通肇事案再次陷入僵局。
此后,控告人又多次找到市政府,经主管政法的副市长高凤同的催促,控告人2000年6月中旬再次找到办案人徐成标。徐成标说:“你们的案子已经十多年了,要想快办,你们应该向我们表示表示。”控告人当即许诺:现在拿不出钱了,案子结了拿到肇事者的赔偿后,一定重谢。徐成标未置可否。
2000年7月24日,徐成标给控告人念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松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清全、张守珍无责任,同时认定王松柏肇事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后王松柏不服该责任认定,向长春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同年9月11日,长春市交警支队做出(2000)第186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榆树市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认为卷宗材料不能足资证明事故系王松柏所为。
对此,控告人感到迷惑不解,难道张守珍就这样无辜的死去了吗?肇事者就这么神通广大吗?后来,控告人多方上访告状,当控告人找到长春市检察院时,长春市检察院经调查后答复:长春市交警支队“撤销”是假的,根本就没有撤销,王松柏已经承认肇事时年龄是17周岁,是个刑事案子。
2004年5月18日,控告人到法院立案时,被告知超过诉讼时效。
此后数年,控告人为了使婆母的沉冤得以昭雪,连年奔波散尽家财,经历了千辛万苦,于2006年再次从榆树市交警大队重新接收了1991第04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控告人提起民事诉讼。8月29日,肇事者王松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因姜茂权、姜友当庭交警队询问笔录控告人败诉。2007年,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因控告人无力缴纳上诉费用,该案被裁定撤诉。
控告人认为:交警队事故卷宗中证人的询问笔录时依法形成的,证人出庭予以否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警队取证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不能反驳交警队事故卷宗及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后控告人曾多次找到榆树市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对该起案件涉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然而检察院称榆树这么大点地方互相都认识,没办法处理,建议控告人“私了”。控告人认为,检察院此种行为是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本起案件的违法之处
l、办案人员吃拿卡要,推拖搪塞行为涉嫌渎职。办案民警许成标、李大川在办案过程中,公然索要好处,当目的没有达成时,推拖搪塞控告人,放纵犯罪嫌疑人,此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警察办案受害人加油?警察侦查刑事案件必须证人亲自来?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只凭办案人员一张嘴?证人姜茂权莫名成为精神病人?丧失证明力?抓捕犯罪嫌疑人为何几度难产?犯罪嫌疑入王松柏肇事时年龄科学无法解决?凭空产生的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形同虚设?以上种种的疑问只有一个答案:人民警察办案太辛苦了,控告人穷拿不出好处费,没有经费支撑本办不好案子,然而犯罪嫌疑人王松柏却能拿出五、六万元打点,这就是有钱能使鬼推磨,17周岁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却像变戏法一样变成了“肇事时未浦14周岁”。事实上王松柏与马勇海之子马启龙、赵河之子赵成国、王洪龙之女王秀丽、王洪山之子王可心、王洪权之女军事同年出生,肇事时己年满17周岁,是绝对服刑事责任年龄,只不过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2,自2000年举报者举报至王柏松被抓,为什么多次抓捕未遂?这其中必定有相关人员通风报信,因而相关责任人依法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罪。
3,关于王柏松肇事时的年龄,警察完全可以通过走访调查,包括其就读过的小学的学籍,原始户籍登记卡等多方查证,而且也完全可以借助科学仪器鉴定骨髓来鉴定其实际年龄。但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只是坐在办公室里,等待控告人去寻找证人、证据,难道现代的法治社会,受害人可以代替警察办案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只能凭借微机上的几个数字确认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案办案人员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涉嫌渎职。
4、我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如户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然而肇事者王松柏的微机中的年龄,其自身无法修改,只能是有相关职权的人—一太安派出所户籍李国政动了手脚,虽然其已经被双开,但是仍应追究其包庇罪、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行为错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在控告人知道榆树市交警大队伪造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控告人曾向检察院申诉,但榆树市检察院应查不查,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放纵违法犯罪份子,相关责任人依法构成渎职。
综上事实及理由,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在经过漫长的十几年的侵染,掺杂了众多违法乱纪,甚至是拐带出一批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然而控告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一名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饭吃不起、好处拿不起,为了能让死者得以瞑目,在上访告状的过程中己成残疾,控告人现在是身心疲惫,唯一的支撑的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真理!控告人需要一个公道,事实需要得到还原,法律必须受到尊重,任何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的败类,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控告人坚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一个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绝对不会允许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受害人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出存在。为此,控告人恳请各位领导能重视此案,立刻成立专案组,彻底查清此案,还控告人一个公道,让九泉之下的受害人得以安息。
此致!
控告人邸春香叩首!
211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