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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兰州高新开发区拆迁事件涉及的几个法治问题

文章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13-07-31

2013年4月11日,兰州市高新开发区拆迁办率领城管、公安、防暴警察约百人以上,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就对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107号“城中村”农民张玉梅一家实施了违法野蛮强拆。当时在均家滩107号家中只有张玉梅夫妇俩、一个怀孕的儿媳和一个一岁的女婴。

强拆人员既没有对张玉梅家房屋及资产进行评估,也没有对家中物品进行登记造册,经暴力强制拆迁后,顷刻之间屋内所有财物及生活用品被席卷一空,连老人的假牙、年仅一岁的婴儿使用的奶粉、奶嘴和放在冰箱里的药品等物品不知去向,还拖走了张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至今没有归还。

张玉梅一家老小面对来势汹汹的强拆阵营,惊恐万状,不知所措。但他们确实无力制止野蛮强拆,一家熬过了4月11日这个“黑色的星期四”。无奈之下,选择在原址上搭了个临时帐篷以作栖身之用。不料,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仍不善罢甘休, 5月7日上午,开发区罗副主任及拆迁办李柏主任再次亲率公安、城管、防暴警察一百多人,又将张玉梅一家仅有的栖身之所(帐篷)强行拉走,将其全家赶到马路上。

因当事人多次向人民网甘肃政法频道反映强拆事宜,并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栏向甘肃省委书记留言反映寻求帮助,为此我们请教了多位法学专家对此次拆迁事件进行了法治解析,将兰州高新开发区暴力强拆案涉及的一些法治问题梳理如下:

一、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了〔兰国土高新罚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宣布其无效。

1、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107号地处兰州高新开发区,其所在这宗土地在2004年间曾被兰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划拨到兰州佛慈制药名下,2009年又变更为510所项目用地。在2006年佛慈项目用地时,均家滩村当时有49户拆迁户。

根据《兰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高新开发区均家滩村和南面滩村整体打捆改造方案的批复》规定:均家滩村49户村民在拆迁补偿时“拆一还一”,但每人不超过64平方米补偿。均家滩村48户先后被划拨宅基地予以安置(按政策一口人划拨64平方米宅基地),而张玉梅一家7口人符合划拨宅基地政策却被孤立搁置至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对张玉梅家不执行人均64平方米补偿标准,谈不上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时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

2、2013年4月2日兰州国土资源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针对张玉梅家的拆迁问题在没有公正公平原则的情况下仓促召开听证会,而此次听证会期间没有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并没有对这宗土地项目安置补偿等财务状况进行公示。

国务院(第590号)令所指的“程序正当”应当是法律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为“程序就是法律”。“程序正当”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它涵盖了信息公开、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等基本内容。

“信息公开”是实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参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对相对人(张玉梅家)不利的行为时”,拒绝听取张玉梅家的陈述和申辩,仅仅搞了个不容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所谓“听证程序”,就作出了〔兰国土高新罚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决定在5日之内拆除张玉梅家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双方未就拆迁安置和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在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尚未得到行使,在相对人未得到拆迁安置和补偿并未正式签字承诺的情况下,就遭遇到暴力强制拆迁。这难道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况且是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未满5日期限的第三天即2013年4月11日,遭到兰州高新开发区拆迁办暴力强制拆迁。

3、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兰国土高新罚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属无效行政行为。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在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强拆,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及其程序性规定,采取暴力强拆行为,其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予以撤销,宣布其无效。

4、“程序正当”是体现“法律正义”的保证,因为“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未能贯彻好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涉及“城中村”房屋征收、土地征用与补偿中未能充分考虑农民到的切身利益,未能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确定的原则及其程序性规定。在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拒不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及其程序,采取暴力强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程序,采取暴力强拆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第590号)令,违反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性规定,也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体要求。

二、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又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程序予以公告。

1、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兰州市高新区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将双方争议交由上级人民政府核查裁决,也没有及时交由人民法院按相关程序介入,他们擅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实施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已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兰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了上述精神,在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先是通过欺骗舆论,在新闻媒体上制造诸如《拆迁户守“阵地”,航天园难“起飞”》,农民“钉子户”造成510所300万元损失等,形成以国家利益压个人的舆论势头。然后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强拆。

3、动用公安、城管、防暴警察实施强拆,开发区罗副主任及拆迁办李柏主任以及航天部510所的领导现身暴力强拆现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3年5月7日上午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副主任及拆迁办李柏主任再次亲率公安、城管、防暴警察一百多人,将张玉梅一家唯一的栖身之所帐篷强行拉走,将张玉梅全家赶到马路上,造成这种景况无疑是对法治的践踏与蔑视。

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此项国家条令确定了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然后由被征收人在约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明令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国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尤其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在行政执法中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步推进的今天,在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建设法治政府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机关及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培育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行政机关的公正、廉洁与效率,寄希望于弘扬法治精神。

4、按照《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户籍管理的实施意见》,张玉梅家户籍人口可按7人计算。张玉梅家住宅面积为36.94平方(有土地使用证),张玉梅的两个儿子宋祖明、宋祖君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先后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二人表现一直优秀并多次获得部队的肯定。

1996年地方民政部门慰问军属期间发现我家住房面积不符合住房要求并现场责令尽快改善住房条件,当时陪同慰问的均家滩领导也承诺会尽快给予解决。

宋祖明、宋祖君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退伍,他们复员回家后住房问题仍然没得到解决,可是当时均家滩村的村组(包括均家滩村组)就有因服兵役给予150平方米宅基地安置,唯独张玉梅的二个儿子宋祖明、宋祖君没有获得这项待遇。

同时,张玉梅家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二个儿子已成家并有了孩子,一家8口人(含张玉梅丈夫宋宗文),蜗居住在一起既拥挤又不方便。作为“光荣军属之家”张玉梅一家要求享受应得的待遇,解决实际困难是正当的合理之举,并非“漫天要价”!

三、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梦其实就是是每一个老百姓的梦,首先是居者有其屋;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也曾明确指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跟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深刻领会习总书记讲话精神,践行法治,纠正错误。应当反思在此次房屋征收中的错误做法,及时纠正因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实施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文字由《人民网甘肃政法频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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