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以事实为根据,但山西临县近日却曝出了一场不讲因果、不论证据的糊涂案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杨全保,(2013)临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中所说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张永明,(2013)临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中所说原告。
事情还要从2012年说起,张永明和杨全保在事发之前就有经济纠纷。杨全保欠有张永明水泥款,因杨全保夫妇嫌张永明水泥质量不好而且数量不够够拒绝支付其水泥款。9月10下午3时许,张永明已经在宝明饭店喝过酒的情况下((2013)临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张永明已经喝酒),正好遇见被告人杨全保也到了宝明饭店,便与其索要所欠水泥款。后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最后发生打架斗殴,导致张永明头部轻伤,杨全保其妻头部轻微伤。那么从事件的起因和结果来看,这很明显就是一场酗酒滋事的普通案件,缘何就在山西省临县成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原告喝酒索要债务,本身就不会很理性,发生冲突也是必然的,这些都是一些常识,我想做为法律工作者的临县法院不会不知道这些吧?!在加之双方都有伤,只不过一方轻伤,一方轻微伤。而且在(2013)临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中所提供的证言证词相互之间不能印证,原被告又方各持一词,很明显此案证据严重不足。原告证据中尽然有被告人主动自首的说词,然而事实上被告杨全保是到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的,一个普通的酗酒滋事为何在临县公安系统的导演下演变成一起故意伤害的犯罪?我们不禁也要拷问临县公安的良知来。法律是公平的,但执法人的任何小小偏袒,必将使天平为之倾斜。最高人民检查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2013年7月8日在《检察日报》上撰文表示,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终生的追求和重大责任。执法办案人应当着力发现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以防冤假错案被非法证据的表象所蒙蔽。
然而,掌握临县人民生杀大权的临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党的十八大精神,对高检高法的指示当作耳旁风。临县人民法院对临县公安局兔坂派出所捏造事实,提供的非法证据予以采纳,而对被告律师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一概予以否定,糊涂荒唐至极。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事高度重视,并依法惩处那些混入临县司法界的害群之马民,还临县人民一片青天!我网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