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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法官联手操作最高法院内部函 济宁生效判决难执行

文章来源:  作者:   2013-08-08
 山东省济宁市的张磊气愤的向中国舆论监督网投诉说:他的案件已经进入到了执行程序,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违背法律程序,以最高法院内部函的形式改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生效判决,导致他的案件至今没有执行。这里面一定存在的权钱交易、违法干涉案件等严重腐败内幕。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庭庭长姜启波   

  案件回放  

  2009年12月30日,张磊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受让了该公司对济宁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的债权。  

   2010年 11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鲁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了张磊受让债权的合法性,并判决维持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商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即判决创业公司向张磊偿付借款本金155.5万元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意见函函

山东省高院内部意见函 

   2011年,创业公司不服(2010)鲁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志刚组织了再审听证。  

   2012年6月,济宁市中级法院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502号内部函。在该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创业公司申诉不能成立,不能免除其保证责任,但指令执行法院查明张磊对本案债权的受让价格,在张磊实际支付购买不良债权金额内保护张磊的权益,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保护张磊的合法权益,而实际上,该内部函实际改变了(2010)鲁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济宁市中级法院收到该内部函后,立即停止了案件执行程序。   

   看不见的关系网  

  2007年9月,长城公司就本案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创业房产公司通过济宁市发改委领导找到济宁市中级法院主要领导,该领导直接干预合议庭办案,要求判决创业房产公司胜诉;济宁市中级法院遂作出了(2007)济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创业房产公司胜诉。领取判决书时,一位法官明确告知,此判决为领导直接干预的结果,建议原告上诉。长城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该院审委会研究后,该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鲁商终宇第152号判决,判决创业房产公司偿付长城公司借款本金155.5万元及利息。   

   2009年,济宁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2008)鲁商终宇第152号判决书。人们以为案件的执行已经没有悬念,就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创业公司通过层层的关系,最终找到最高人民法院权势之人——时任该院立案一庭副庭长的姜启波。   

   经调查了解,正是由于姜启波的插手,一番不可告人的交易之后,把这起不足200万的案件搞得复杂起来。  

   济宁市中级法院一位知情人给记者开具了一份关系表,在这份关系表中可以找到答案:   

   创业公司找到济宁中院某庭长(后担任济宁市某基层法院院长),而该庭长则通过原济宁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张文(后任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姜启波之妻),张文给姜启波吹了一个枕头风,案件交给了张志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案件承办法官)承办。  

姜启波妻子张文律师的网上资料

   据知情人介绍说,济宁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张勇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姜启波副庭长都是在山东省政法委一起工作过的同事,更使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上述运作表面看来一切都在按法律程序进行,搞清楚这些关系之后就会恍然大悟,为何最高人民法院为何会对一起百万元小案件久久难以释怀。  

   2009年11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姜启波副庭长的“高度重视”下,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下达了(2009)民申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2008)鲁商终宇第152号判决书执行,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010年11月11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了(2008)鲁商终宇第152号判决。  

   2011年上半年,在已经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的姜启波的亲自督办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调取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卷宗。   

   2011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为包剑萍、张志刚、宋斌)对本案是否再审进行听证,张志刚系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庭审听证,案件事实清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创业公司的申诉。   

   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1)民监字第502号内部函,指示该院在执行该案件中改变执行标的数额,直接改变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内容。   

   2012年5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公文形式将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502号内部函转发至济宁市中级法院,指示该院在执行程序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502号内部函指示意见处理案件。   

   济宁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述内部函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502号内部函指示意见处理案件,债权人张磊不服,并多次进行上访。由此济宁市中级法院执行案件也陷入停顿状态。   

  被压弯的天平  

   张磊经过多方咨询、查证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502号内部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该内部函是创业公司通过不正当交易,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官员取得的。其次,该内部函宣称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实上,该案件根本未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内部函是假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的。第三,该内部函开创了上级人民法院以内部函随意改变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率先垂范”行为,必将使得各级人民法院争先效仿,新一轮的司法腐败高潮即将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动摇了公民的司法信仰,使遵纪守法的公民失去希望并纵容了权钱交易。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违法行为,张磊已经多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但时至今日,本该事实清楚的案件无法得以执行。  

   关于姜启波和张文,济宁市传的沸沸扬扬,有人说姜启波早先就放出风来说,他们已经离婚,也有人说姜启波和张文在北京置有两套别墅。更有传闻说张文虽然已经不干律师行业,但都是暗地里给丈夫姜启波承揽“生意”,而且大有斩获,目前张文的女儿出国留学,张文也一同陪读。  

  济宁市中院似有难言之隐   

  7月8日,记者就张磊反映的问题和济宁市中院院长张勇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已经安排了济宁市中院执行局周局长。

  本网记三次发短信给济宁市中院张勇院长

   7月9日,记者与周局长取得了联系,周局长告诉记者,他们马上开会研究这个问题,然后去山东省高院汇报。不久,记者又接到了济宁市中院宣教处负责人的电话说,济宁市中院非常重视新闻监督,一定会按照程序处理。   

    据济宁市中院传来的消息,山东省高院要求济宁市中院按照生效的判决文书执行案件。济宁市中院则又派员前往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7月15日,济宁市中院派员来到最高人民法院,该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接待了济宁市法院的工作人员,针对张磊反映这起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刘贵祥局长先是安排济宁市中院一定要把控好舆情,后又答复马上向最高院分管院长汇报。   

  7月19日,记者发短信给济宁市中级法院张勇院长,并告诉张勇院长,如果案件再没有消息,下个星期一曝光此案。   

   当天下午,济宁市中院宣教处负责人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济宁市中院正在催办,但因为多处请示。新闻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我们需要时间,请记者宽限一下时间。

     在济宁市中院的一再恳求下,记者决定再等待几天。   

  从记者和济宁市中院联系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20多天,仍然未见济宁市中院有任何执行的意图。  

  8月2日,记者发短信给济宁市中院张勇院长,中院宣教处负责人再次给记者打来电话,并称已经向上级汇报希望再宽限时间,记者请其转告张勇院长,时间已经过去20多天了,不能再等,如果济宁市中院再不执行这起生效的判决,8月5日向社会公布真相。

7月29日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局长的短信 但没有回音。

附:姜启波简历

  姜启波,男,1963年生,山东省昌邑市人,法学博士,198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2002年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学位。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2005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2009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2011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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