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马金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瑞杰、李潇潇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26116.1元。
范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04月17日16时30分,被告人马金龙醉酒后无证驾驶车号为豫JZ1383号的二轮摩托车沿郑吴线范县段由西向东行驶,在高码头乡王堂路口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范县高码头乡三教堂村村民徐彪骑的电动车后部,造成电动车损坏、乘车人张喜梅受伤,后张喜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马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彪、张喜梅无责任。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瑞杰、李潇潇系本案死者张喜梅的女儿和儿子,张喜梅的丈夫李双江已于1994年01月11日死亡,1994年04月份张喜梅与徐彪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
范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金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马金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马金龙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根据被告人马金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