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成曾公布照片表抗拆迁决心
民意不是挡箭牌
陈宝成的土地维权,已经历时多年,但仅局限于私人微博范畴,并未借助其职务平台的便利。今年7月,山东当地媒体大众网抛出长篇报道和多篇评论,指称“个别户要价远超标准”,并表示该村“占全村99%的旧城改造上楼户中的九成”投票同意对8家拒拆户“强制执行”。然而,大多数投票同意,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对少数住户的宅基地进行所谓“强制执行”?
当地政府不断在强调,拆迁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当地媒体也刊发文章,试图证明“陈宝成等人的维权是拖了当地发展的后腿”。当地却一直在回避最核心的问题,即这次拆迁缺少最基本的程序正义,民意不是挡箭牌,而且这样利用民意是完全错误的。
投票不能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在一个共同体内,哪怕是多数人甚至绝大多数人都赞成,也不得剥夺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这是现代宪政民主社会的基本要义。明白了这一点,便不难理解为什么村民们通过投票表决要求强拆维权者房屋不合适了。
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处理,不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应遵循法治原则。就是说,不能用多数人投票,剥夺少数或者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基本权利,而应严格依法办事。因此,即使99%的人同意搬迁,也不能强制其他不同意人的搬迁;也不能由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一个补偿标准,就强制其余三分之一的人强制接受这个标准。
无论如何,村民们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要求强拆维权者都是不适当的,因为投票表决的方式不适合用在决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上。比如,人们不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电脑,不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拆迁一个人的房屋,不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禁止一个人在某天开车等。
投票有界限和范围,滥用就成了“多数人的暴力”
对于许多未曾尝试过但极度渴望民主的中国人来说,“民主”就是“投票”,或者将民主的核心等同于投票,并倾向于在各种事务的决策中适用投票,而不论其是否合适。实际上,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民主,比投票要复杂和丰富得多,本身即包含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制度架构及其理念通常被理论家们称之为“宪政”,目的之一就是限制多数决和公共选择的适用范围,以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般而言,投票只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性)公共事务,比如选举村长、议员以及进行立法等,而不适用于针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决定,也不适用于某些职业人士(比如法官和大学校长)的遴选。比如,苏格拉底之死,死于雅典公民的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