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本人自留山上的树木种植香菇。8月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河南省内乡县人。2012年3月5日,匿名电话报案至河南省森林公安局,称内乡县夏馆镇黄龙村大进沟山上,有人砍伐林木。内乡县森林公安局赶赴现场,却没有提取到痕迹物证。在走访调查中,对杨某进行了排查询问,杨某便主动供述了自2012年2月底至3月初,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位于内乡县夏馆镇黄龙村大进沟组二道堰自留山上的树木,并将所砍伐的林木加工成木屑用于种植香菇的犯罪事实。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被告人杨某砍伐的树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9.758立方米。随后,被告人杨某到内乡县林业公安局投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本人自留山上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