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有钱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9月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范某与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马山口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在该社借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由陈某、江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马山口信用社将三人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还款协议,由三人于2010年9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并制作了(2010)内法民初字第66号调解书。2011年8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8月7日、8月10日分别向范某、陈某、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被告人范某仍不履行义务。2012年10月17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并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告人范某送达了(2011)内法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人范某继续履行(2010)内法民初字第66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金2000元,被告人范某在指定期限届满后有能力履行仍拒绝履行。2012年10月30日,法院将被告人范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交内乡县公安局马山口镇派出所。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范某亲属偿还了借款本息,2012年11月7日,内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范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对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范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经履行了民事裁定书确定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范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