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整治涉及违法合同 巨额投资血本无归
合同纠纷引发双方“拉锯战”
本来是合作开采铝土矿,可谁想到才干了一年多,就因手续不全停产。数年后手续齐备,突然发现作为甲方的中铝河南分公司在完全不告知的情况下,又与别人签了铝土矿开采协议,而自己投入的设备加损失800多万元至今没有下落。咨询律师,原来之前所签协议也是涉嫌违法。这让合作的乙方赵国平陷入了巨额亏损的绝境。
赵国平告诉记者,2004年5月26日,他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简称中铝河南分公司)矿山公司下属单位——郑州铝城小关矿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开采铝土矿协议书”,合作期限以采完闭坑为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至2005年11月,河南省汝州市政府的国土部门对资源进行整顿,因该矿山汝州鳌头矿区当时是探矿证,不能采矿。赵国平只好停产,等待采矿证及安全许可证的下达。直到2010年左右该矿区的采矿证批下来以后,中铝河南分公司矿山公司却在没有给赵国平任何说法的情况下,却将矿山发包给了别人。为此他先后多次到中铝有关部门讨说法,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结果。
“2013年8月1日,中铝河南分公司矿山公司孙总承诺到8月5日下午(星期一)给我答复,可是我在约定的时间到达后,孙总失约未到,分公司也无人答复,我们实在忍无可忍,打开横幅准备讨个说法,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下午约3点40分,中铝河南分公司门岗室内突然冲出10余名年轻壮小伙儿将我们随行的妇女当场打昏,除现场剩下两人外,其余全部逃脱,110到现场后将两人带走,被打妇女也被120拉到医院救治。”赵国平说。
9月6日,记者在中铝河南分公司采访时,办公室智主任(音)告诉记者,赵国平的事情是10年前的一个民事合同纠纷,来分公司上访过,也去过北京的总公司举着牌子反映过,目前的情况是总部作为信访事件批转下来,要分公司了解、解决。“(他态度和行径)非常恶劣。把我们的办公楼用白布横幅都堵住了,像挽联一样,你觉得是正常反映问题吗?”他认为,赵国平属于恶意闹访,而且又是在处理中,他希望记者不要问那么多,采访到此为止。
他强调,既然是合同纠纷,就应该走法律程序,去法院起诉他(矿山劳动服务公司)。“开矿需要有资质,赵国平这个公司是没有这个资质的。之所以赵国平不愿意走法律程序,估计这也是他的隐情。”
不过,智主任也承认,那个合同本身的效力是有问题的。“拿今天的眼光来看10年前的规范和法律环境,我觉得有点苛责。当时之所以有这样类似怪胎的协议产生,那就是当时的现实。”他同时指出,2005年合同中止,与中铝无关,是政府治理造成的。
当记者询问智主任,赵国平所提及的8月5日下午打人事件是否存在时,智主任表示作为央企,绝对不可能动手打人:“纯粹胡扯。他们扯了横幅,我们没法办公,当时还打了110报警。”
对此,赵国平表示,正是屡次遭到推诿,自己负债累累,导致经济和生活上都陷入绝境,无奈之下才采取了偏激的措施。“他们一直拖着不给我解决,我也是真没有办法了才这样。”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关于赵国平与中铝河南分公司下属小关矿劳动服务公司,联合开采铝土矿协议书系无效协议,它违背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对于双方争执的采矿证,律师表示:“该协议书是由小关矿劳动服务公司提供的格式协议,赵国平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协议约定的由赵国平负责提供采矿证,事实上,小关矿劳动服务公司从一开始就知道赵国平根本办不到,因为采矿证只能由中铝河南分公司办理。”
一位河南铝矾土行业资深人士则透露,2004年前后,河南省的一些铝土矿没有获得采矿证,而是打着勘探的名义进行开采。一些矿场为了能完成地面拆迁安置,尽快进行开采,就和私人公司进行合作,这种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合同,并非只有赵国平一家。现在有数家都在合同纠纷之中。
对于智主任质疑为何不走法律途径,而是四处奔波上访,赵国平表示,自己是和亲戚朋友凑钱投资开采铝土矿,现在深陷巨额债务,导致有家难归,陷入绝境,“而中铝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也没有对我数百万元的投入和上千万元的应得利益给予一分钱的赔偿,所以我根本无力打旷日持久的官司”。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法为仲裁,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但却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单位;该协议又约定,协议内容与国家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实质上在签订该协议时,小关矿劳动服务公司已经违背了国家法规。”赵国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