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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办:转发对象是特定诽谤信息 非故意传谣以批评教育为主

文章来源:  作者:  2013-09-29
原标题:“转谣500次可判刑” 解读偏了

  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薛蛮子”被抓是否因为是“大V”?“谣言转发500次”以上是否判刑?网站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支持打击网上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同时,将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好。

  焦点一

  “薛蛮子”被查与“大V”身份无关

  记者:最近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的消息很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最近查处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如被批捕的周禄宝。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如傅学胜是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有一些人因为违法犯罪被查处,也可能其在网上有较大影响,有舆论避开其违法犯罪行为,只强调他们是“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

  【最新进展】

  转发水污染谣言 “薛蛮子”致歉

  日前,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又有新进展,网上“环保专家”董良杰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在董良杰创业发财梦的道路上,有一个人在网络上与其遥相呼应,充当其微博“军师”、帮助其扩大微博影响,并最终投资其公司——他正是网络大V“薛蛮子”。两人联手,一人发布、一人转发,不负责任地编造水污染问题(如“自来水中的避孕药”)虚假信息微博,联手制造营销恐慌,以为自己生产的净水器打开市场铺路。

  在看守所里,董良杰和“薛蛮子”反思,他们为了个人利益,在网上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许多人造成了恐慌。他们均向公众诚挚道歉,并表示网络大V影响力大,更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焦点二

  不属明知不以诽谤罪追刑责

  记者:是不是造谣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答: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曾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三

  被转500次对象是诽谤信息

  记者:“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人说谣言信息转发达到500次、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就可被判刑,这样理解准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网的体现。

  对于5000次、500次的量化标准,有些媒体的解读是有偏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被转发500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焦点四

  整治网络谣言

  不是压制言论

  记者:有网民说整治网络谣言就是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这是错误的观点。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放任谣言传播,无异于自毁网络。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传播。

  据新华社

 

编辑/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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