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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王集村村民追讨土地遭拘留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纪晓澜   2013-11-13
“他们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营业执照,土地增融有增融手续,划拨有划拨手续,他们什么手续都没有,土地怎么可能就是他们的?!”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王集村村民糊里糊涂地输了官司,心里却一百个不服气。


 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王集村,位于三灶镇西北部,现有约180户,近1798口人,人均耕地(以下简称王集村)不足0.8亩。由于没有其它资源,土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据村民反映,六十年代原南京军区6448部队借用王集大队368亩土地作为部队农场,部队迁走后却没有把土地归还给王集大队,而是被县革命委员会收回,建起了“阜宁县稻麦原种场”。为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王集村村民与阜宁县政府及“阜宁县稻麦原种场”的职工发生了一次又一次的土地“争夺战”。
   
  2013年10月底,笔者到王集村展开调查。
   
 王集村原王集大队会计董乃官及原第四生产队长王立春,两位老人都70多岁了,对借用土地一事,却还记忆忧新。他们认为:“阜宁县稻麦原种场”现在的560亩土地有368亩应属王集村集体所有。1963年4月,经县委批准,当时的原南京军区6448部队与王集村(原王集大队)签订协议,约定部队借用368亩土地用于建农场,使用期限为10年。1972年10月份,6448部队撤走。1973年春,阜宁县革命委员会安排部分知青和部队复员人员继续耕种,但当时王集村的村民并不知部队已撤离。1974年后,村民知知部队已撤离后,就向阜宁县革委会索要部队借用土地,但动荡年代,根本无人过问。

原南京军区6648部队连长同王集大队长签订的合同

 

6448部队借用另一个村的土地己归还


   
  董乃官告诉笔者,由于我们多次索要土地,1979年7月,县政府曾派一名干部调查土地事宜。这名干部曾找过当时的副大队长王桥之,却从未找过我们这些知情人。但后来王桥之去逝了,此事不了了之。
   
 据了解,1973年春,为了安排知青和部队复员人员就业,经盐城地区劳动局批准,阜宁县革命委员会在上述争议地开办了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县棉花原种场,后变更为“阜宁县稻麦原种场”。
   
 村民想不通:“当年我们为了支持部队备战需要,做出了巨大牺牲,原本归属自己的土地,确被县里给了少数人,农场的人大部分都跟阜宁县一些干部牵亲带故,现在我们人均不到8分地,而农场只有66人,却有500多亩耕地!”
   
 自1982年起,王集村村民又自发上访索要土地。1997年4月5日,王集村委又书面至阜宁县人民政府索要土地,仍然没有果。2011年春,王集村的全体村民与县稻麦原种场为土地问题发生冲突,同年5月1日,王集村的全体村民签名再次上书至阜宁县人民政府,要求解决问题,该县县长顾云岭在阜宁县农业局《关于申请解决三灶稻麦原种场土地权属矛盾的报告》上批示:“尊重历史、坚持原则、妥善处理。”村民代表说:“阜宁县有关部门并没有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县农业局原局长殷祝山面对上访村民不但不面对,反而从三楼窗户逃走,引起现场村民强烈愤慨。万股无奈之下,村民自发地在580亩的土地上强行种上麦子。阜宁县政府不顾经济损失,组织大批人力将村民辛苦种植的已长至3寸高麦子强行铲除,致村民强烈不满。就这样,我们眼睁睁地看着本属于自己的土地不能耕种,村民的心在流泪,在滴血,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011年10月10日,阜宁县人民政府才作出(2011)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国营阜宁阜宁县稻麦原种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决定,2012年2月15日,将阜宁人民政府及国营阜宁县稻麦原种场诉至阜宁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案情特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响水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2011年2月1日,根据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2款之规定,响水人民法院驳回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王集村的村民委员会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6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集村村民仍不服判决,因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条中明文规定:凡属上述情况外未办理征用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用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笔者采访了多位村民,都说至今没有得到过任何征用补偿及劳动力的安置。几位村民代表说,两级法院只引用前文而不顾后款显然是错误的。他们认为响水、盐城两级法院对该规定的使用断章取义,只取第16条所谓第二款有利于被告方的条款,而有利于原告的条款却视而不见,致使判决显失公允。
   
   10月30日,王集村村民再次与农场职工发生冲突。农场职工将王集村村民王寿康打伤。警察及时制止,才避免事态扩大。
   
 调查中,笔者了解到,王集村原民选村主任是王寿森,曾带领农民追讨土地,并将阜宁县政府和“阜宁稻麦种场”诉至法院。但开庭前三天,王寿森被免职。现任行政村党总支书记刘兴成到庭参与诉讼。村民对刘兴成颇有微词,认为他只是行政村的书记,该行政村由归正村和王集村两个村组成,刘兴成是归正村村的村民。他既不是本村村民,又不是本村的法定代表人,更没有王集村村民的委托,他在法庭上无法代表王集村村民的利益。
   
 王集村村民感到茫然,一个不是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有什么权利代表村民参与诉讼?而且糊里糊涂地输了官司?!他们一百个不服。况且,邻镇一个村的土地,同样被6114部队租用十年,部队迁走后,就已经归还。为什么王集村想讨回土地就这么难呢?王集村村民迫切需要选举一位能代表王集村村民利益的村主任,带领他们继续追讨土地的维权之路。
   
后记:

   11月10日,王集村的村民代表电话告诉笔者,为追讨土地,如今他们已陷入“有家捞不到回,有田捞不到种,孩子上学无人送”的悲惨境地。10月31日早5时,阜宁县公安局以扰乱治安为由,抓了几名代表。其中王爱玉(女)被抓后,一个七岁半的男孩没人照顾,被妇女主任带回。据悉,王爱玉的爱人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家里三十多头猪没有喂养。其他几名代表逃脱后,不敢回家,于是进京上访……


   为了地方的和谐稳定,希望地方政府部门妥善解决农民追讨土地问题。绝不能抡起公权力的大棒,扼杀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已入寒冬,有家不能回的代表期待地方政府处理问题多一些人性化,让他们实现“安者自家居,乐耕自家田”的中国梦。


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编辑/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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