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祁从咬,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原丰墩村负责人,三灶镇召开十六届人民代表大。因职务侵占罪获刑6个月。
2012年8月10日晚上10时许,阜宁县公安局警员,以到三灶镇派出所了解事情为由,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祁从咬强行带走。2012年8月12日上午,阜宁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拘留祁从咬。
随后阜宁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向阜宁县检察院提请逮捕,因证据不足,检察院未予批捕;2012年9月11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对祁从咬实施逮捕。经审理,认定祁从咬触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祁从咬有期徒刑6个月。祁从咬上诉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中院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阜宁县法院重审后,维持原判,祁从咬再次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3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细节质疑
质疑1:非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合法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而该案中,《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领导批示一栏中,签名人是施晨光。事实上,施晨光不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只是阜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个副大队长。由此不难看出,立案这一环节,不符合刑事案的立案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立案源头不合法,案件很难站稳脚跟。正如一个建筑基础打歪了,建起来也必定会倾斜甚至坍塌。
质疑2:祁从咬案属公诉案,法院行使逮捕权合法吗?
刑事公诉案,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实施逮捕机关应是检察院。而祁案中,阜宁县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证据不足,未予批捕。而一个多月后,祁从咬却被阜宁县人民法院批捕。这就涉及逮捕权限问题。只有自诉案或法院移交侦查的案件,法院才有逮捕权,而祁案属于刑事公诉案,逮捕权应属检察院。
就此问题,祁从咬的妻子张百花告诉笔者,她曾质疑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由检察院批捕,你阜宁县法院为什么以职务侵占罪逮捕老祁?相关部门的回答使人醍醐灌顶:“是上面压下来要强行判决。”张百花说,这个“上面”,就是老祁得罪的那些官员,就是要把老祁送进监狱。
质疑3:祈从咬没有职务,何来“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嫌疑人要有明确的职务。本案中,公诉机关以2011年4月12日《中共阜宁县三灶镇委员会文件》对祁从咬等人的任免通知书复印件,证明祁从咬的职务是丰墩村负责人。然而,不可思议的是,这份文件却是伪造的,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退一步说,即使这份文件是真的,它也是违法的。它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所以三灶镇党委无论以任何形式对被告的任命、撤换都是非法的。由此,祁从咬没有明确的职务,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而阜宁县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认为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试问没有职务,何来“职务之便”?律师认为,以职务侵占罪判决祁从咬,实在太牵强,太荒唐!
质疑4:镇党委伪造任命文件,究竟意欲何为?
作为一级党委,在庄严的法律面前,竟敢将伪造的文件呈上法庭作证据,这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与践踏。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力量的驱使,使三灶镇党委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造假?也许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不择手段,对祁从咬打击报复。此前祁从咬因不断上访揭发三灶镇某官员幕后操纵村民违法选举之事,某官员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而将祁从咬送进监狱。
质疑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阜宁法院何以强加罪名?
祁从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2日至2012年3月3 1日,被告人祁从咬在任阜宁县三灶镇丰墩村原前丰老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多报支出费用、虚报支出费用等手段,侵占阜宁县三灶镇丰墩村原前丰老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 6582元,经审理查明,祁从咬侵占集体资金12782元。阜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祁从咬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祁从咬的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证明,判决书中所列的所谓“侵占集体资金的明细和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例如,当时村委会罚款嵇宝成3000元,指控中认定被祁从咬职务侵占。辩护律师认为,当时收取3000元是以村委会名义收取的罚没款,被告人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也没有行政机关的授权,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村委会即使收了3000元罚款也是非法的。该3000元资金集体不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的支持。事实上,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证实收取的3000元中已支出了1000元给派出所出警人员;另外2000元被告人多次要退还给嵇宝成,并通过嵇宝成的亲戚李翠芳转告,李翠芳证词证实祁从咬跟她讲过多次要退还,请她转交。虽然退与没退没有查证,但可以确定祁从咬主观上一直是要退钱的,即使没有退也不具有侵占的故意。判决书硬是把这笔罚款3000元,其中包括给派出所出警人员的1000元的帐算在祁从咬职务侵占罪。其余五笔帐均不属于侵占,属于祁从咬合理合法应得。
祁从咬对笔者说:“阜宁县法院认定被我职务侵占的一万二千多元,一共有六笔账,都是理财小组通过的,都经过镇经管站审查过的。我没有贪占村里一分钱,更没有犯罪,我一定要依法洗涮我的罪名,让法律还我清白。”并向笔者出具理财小组四人的证明。其中有一笔二千多元,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已有证人出庭证明 。
作者手记
祁从咬曾在部队服役多年,从部队退伍后,回乡带领村民致富,多次受到当地县政府的表彰,获得致富能手、先进个人等殊荣,曾因举报官员腐败而被当地百姓称为“反腐勇士”。也许正因如此,得罪了某些官员而遭到打击报复。在此案件中,诸多疑点和不合法理之处,让人们似乎看到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在以权代法,为了私利,不惜陷害他人的丑恶嘴脸。我们希望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还事实一个真相。
编辑/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