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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单位倒卖土地 负责人要被判刑

文章来源:  作者:  2006-09-28

    本报北京9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三类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这三类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这三类涉土地犯罪案件727件,案件总数逐年增长,个别年份甚至是成倍增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727件涉土地犯罪案件中,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最多,共448件,占61.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次之,共223件,占30.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较少,只有56件。在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这三类涉土地犯罪被列为八类依法严惩的涉农犯罪之一。

  在法院近期审理的几起非法占地、倒地、批地案件中,一些认为没往自己腰包放钱就不是违法犯罪的村(居)委会负责人被判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长期以来,人们熟悉的是自然人犯罪,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根据刑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具体到这三类涉土地犯罪,单位虽不能成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只要触犯了刑法,不管单位负责人是否中饱私囊,都将被依法惩处。

    《人民日报》 (2006-09-2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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