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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ST0504牌照引发的诉讼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  作者:   2014-01-10
  围绕皖ST0504出租车牌照引发的诉讼,始于10多年前。2002年2月11日,李海波与住谯城区汤陵办事处的居民黄仁义达成出租车转让协议,双方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该出租车为挂皖ST0504牌照的昌河车,双方以7800元成交,但此后原车主黄仁义以及有关单位不给办理车辆转让手续。2006 年2月23日,李海波遂将原车主黄仁义及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办理车辆转让手续义务。
 
  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黄仁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李海波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不含出租经营权),判决第三人五马汽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被告办理手续。
 
  2009年4月17日,谯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后,仍维持该院作出的(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以言代法何时休?
 
  两次判决,李海波主张的权益本该得到执行,然而,其中发生的一系列蹊跷事将这个简单的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李海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城区人民法院也依法受理,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就在申请执行期间,亳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凭借亳州市谯陵汽车出租公司的新车入户申请,将皖ST0504出租车牌照及营运手续挂在了另一人王世新名下。
 
  这场发生在安徽省亳州市的皖ST0504出租车牌照案闹剧,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人民网、新华网等国内主流网络媒体纷纷以《亳州谯城区法院被指执行不力 事主1元出售判决书》、《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判决书被一元贱卖 法律的尊严被谁玷污?》、《1元就卖?安徽亳州谯城区法院的判决书也太不值钱》等为题进行了关注和报道。原亳州市委书记方春明、亳州市纪委书记时侠联等领导也曾为该案先后进行了三次签批,要求依法解决这一问题。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批示形同废纸,根本无人理睬。
 
  时至2013年,针对李海波的无数次上访,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元月15日出具书面《答复意见》,说,李海波“要求执行(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将皖ST0504号车牌办理到你的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ST0504牌照代表营运车辆,即经营权,而判决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是你不享有经营权。因此,本院曾多次与有关单位协调,并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均无法解决。”
 
  这份盖有谯城区人民法院印章的《答复意见》,落款处日期是2013年元月15日,而“答复”的是2013年元月16日的上访事项。可见,在当事人李海波还没有去该法院执行庭上访,谯城区人民法院提前一天就已经出台了这份《答复意见》。这份“答复”,直接否决了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和2009年4月17日先后两次的审理判决,而导致问题最终“无法解决”,竟然是“与有关单位协调,并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后得出的结论。显然,所谓的“上级领导”在依仗权势以言代法,操纵法院执行早就生效的判决,干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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