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2004年04月16日,中国警方在对被押送回国的余振东执行逮捕。新华社发
聚焦反腐败中外合作新机制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贪官外逃的通道正被一一堵塞,一些腐败分子被引渡回国,中外反腐合作趋于制度化。
一系列意义非凡的新举动
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公布过去一年里,中国反洗钱斗争的重大成果。几乎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二次审议反洗钱法草案,表明中国政府已向洗钱这种新兴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开战。
反洗钱对防止腐败分子“黑钱”外流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中国并不仅仅在这一领域吸收了国外先进理念和手段。今年以来,在反腐败的其他领域,我国也展开了一系列具有破冰意义的国际合作:
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该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双边、多边反腐败条约中内容最全面的公约,为国际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框架。
3月31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超过10亿元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广东受审,成为中美建交以来,第一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押送回中国审判的“外逃贪官”。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
7月下旬,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周永康访美,中美双方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的联合声明》,决定进一步加强在缉捕逃犯、打击洗钱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等执法领域的合作。
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国际合作
我国反腐败斗争一直十分注重借鉴国外经验,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今年6月召开的《公约》第二阶段工作会议上,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提出,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各国反腐败的经验和教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他明确要求,要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谈判、签署工作,“堵住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的后路”。
中国的国际法和反腐败专家认为,中国批准和积极部署落实《公约》,是敢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的做法,表明中国正在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吸收国际上成功的反腐败经验,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贪官外逃现象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一些腐败分子往往通过子女留学、亲属移民、购房置业、投资以及洗钱等方式,先把不义之财转移国外,一有风吹草动,人就接着出逃。由于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健全,不少腐败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5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
专家认为,当前开展反腐国际合作,大环境于我有利。特别是美国不再对外国腐败官员采取纵容政策,受到正义人士的欢迎。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利益考虑,认为外国腐败官员在美国的存款、购房等行为,会扰乱金融信号、助长房地产泡沫,危害美国经济。因此,今年8月10日,美国出台《反腐败努力国际化的国家战略》,表示今后国外贪官将不得进入美国,一旦发现就将被缉捕审判,并收缴非法所得。
国际合作将促进我国反腐工作
专家指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对中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中国在追逃过程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问题,也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依据。
从长远角度看,反腐国际合作对中国法制的健全以及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开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例如,以前我国法律主要侧重打击受贿者,而按照《公约》的要求,对行贿人特别是向国际组织、国际机构行贿的人,也要给予相应惩罚,这就加大了我国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又如,打击洗钱犯罪,将有效地推动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堵塞制度漏洞,防范金融风险。专家指出,下一步,我国除了要做好国内法律与《公约》的衔接工作外,还要就签署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问题加强与各国的谈判。据了解,我国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在于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异议。而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签订,已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