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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逼供——原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惨遭迫害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在线投稿  作者:张玉荣   2006-10-17




您好!



我名张玉荣,系淮安市楚州区供电公司职工。我现将爱人夏东明原淮安市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惨遭严刑逼供,诬证有罪推定,致成冤狱实况,申诉于您的案前。叩祈您能派人调查了解事实的真相,拨乌云而现青天,明法治而平冤狱。拭目叩感!



 



2004728日下午,淮安市检察院反贪局突击搜查了我们夫妇住宅及办公室。证实夏东明尚欠公积金贷款20万、个人借款10万,家中连一包高档烟、一瓶高档酒都没有,财产来源明确,成为有30多万债务罕见的不正常受贿案。冤案植根在反贪副局长冀益斌主谋侦查源头残酷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以及胁、诱、指供齐上,焊接证据锁链。致金湖县法院2005519日金刑初字笫2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从重处刑7年半(被诬定的受贿款79092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200572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一脉相承阅卷维冤(2005)淮刑二终字笫4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一、含冤受审,受尽折磨。在2004728日至89突审13天中,严重刑讯逼供11天。体罚、肉刑、殴打、喝骂、胁吓、赤裸迫跪、掌击脊柱、捂嘴注鼻水、令坐地伸腿踏击双膝、踩脚尖、昏倒泼冷水,用竹片戳其身,用拇指狠掐喉结。不给睡眠休息,致频发血管性头疼。他们还用毛巾严捂夏东明的嘴,猛向鼻腔灌水,待人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在市检察院农干校宾馆办案点左撇子倪长龙率先以左手连连重打夏东明嘴巴,与同伙按其跪地,又脱下他皮凉鞋连续抽击其面、头,致口鼻血涌大面积污衣。倪长龙以毛巾为夏揩血、醒脑,洗净血衣销毁证据。特别是0486日上午,逼迫夏东明在其共七页的微机笔录上签字。六位办案人: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等人如狼似虎,对夏大打出手,扒光衣服强行按跪于地。在一个多小时的野蛮折磨下,夏东明身心俱毁,又引发了脑痉挛,头痛欲裂,最后不得不违心地在包括《监视居住证》等文本上签了字(请予查核)。



 



 200488同步录像时,突然改正面录像为右侧面,使录像中无法看见左面、眼部被刑逼殴打青肿伤情。请调阅该同步录像。保存着夏东明被刑逼已洗净血衣,请予进行隐形血迹鉴定,现代高科技无所不能。逼供告成后,他们将夏东明从市检察院农干校宾馆办案点,转移到金湖县人武部招待所办案点0489日至16养伤7昏睡两昼夜,推迟执行刑事拘留投送金湖县看守所。市检察院刑拘日期是0489日。办案人擅自非法改动《刑事拘留证》日期,欲盖弥彰(请阅附件)。请予查核。



 



二、屈打成招,随意定罪。所谓被告主动交待,实为苦打屈招。不容讲无罪真话,定致违心达需要标准。仅举两例显示冰山一角:(1)、突审第四天夜间(04731日),倪长龙逼夏东明承认受翟元昌贿。夏东明再三申明未受贿。倪长龙继而改口说:你未拿钱,就是你家属拿的。接着威胁恐吓:你知道你家属现在什么地方吗?并多次说:我能叫你家破人亡。夏东明被精神强制,又生怕家属遭殴打受活罪,陷入了无边的恐怖。只有违心顺其意说:如果我家属拿钱的,就算是我拿的吧。其实夏东明也说不出具体金额。是倪长龙反复诱导:到底拿多少钱?”“2000元?倪说不对。3000元?顺次增猜至8000元,倪才说差不多。于是满意录下所谓主动交待的供述。与翟元昌诬陷金额相吻合,作为原始定案依据。其实不是客观事实,夏东明岂不冤枉?!



 



工头翟元昌与我家罗嗦的真相如下: 1998年春节前几天姓翟的匆匆丢下8000元的纸包于我家速离去(夏东明任局长才几天)。大概是第二天下午他又与开车驾驶员宋善青送来6瓶五粮液酒。我愤然将酒连同8000元钱全部退给他了。宋善青看到、听到。办案人员多次拒绝了向宋取证的正当要求。1999年中秋节前几天工头翟元昌送箱酒到我家,酒箱内放2万元钱,被我们夫妇发觉后当晚退到他家(姓翟老婆收的),除此和我们再无任何往来。(2)、突审第5天夜间(81日),阴险的冀益斌来到办案点,遣走倪、曹、丁三名办案人,以假关心真误导手段诱夏东明入圈套。从一本卷宗中取出顾众笔录(内容挡住)把签名留给夏东明看。问:你认识这人吗?答:知而不熟。他说:不熟好,收不相熟的贿款无人信,你就承认拿他钱的……致夏东明在倪长龙等人审讯时诬供:受顾众款3000。办案人中自称骆老师的人对夏东明说好几遍:你说3000元?太少了,扩大10倍差不多。多说少吃苦……(请予查核)。夏东明诬增:受顾众贿款2-3万元。为印证顾众诬陷,他们取2万元定案。顾众所在的市政公司财政账目监控很严。为什么会议记录、财务会计凭证反映不出来?办案人拿着夏东明的供述找行贿人核实,威逼某些行贿人提供证人证词形成证据链。最后通过深文周纳,强行定夏东明受贿款79092元。提供刑讯逼供证据线索与可析点:(1)、夏东明被投入看守所前的20天内,参加办案的有市检察院反贪刘局长、办公室张绍文、骆老师,还有冀益斌、赵某某、张正华、李传玉、陈继、丁伟伟、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某某(字体加粗为打人者)。这些人先是8小时分一班,后来4小时分一班,24小时不脱人(请予查核)。(2)、金湖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曾两次主动进行补充侦查,足证证据有严重纰漏不过关,而修补堵漏(请予查核)。刑讯逼供举证难,应举证倒置,令刑讯逼供人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夏东明未受贿为啥违实供述,又为啥坚持翻供?!(3)、20053月因淮安市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周光远律师所嘱,我在区中医院住院部二楼病房找到治阑尾炎的宋善青,他主动说:你家退的8000元钱和酒我清楚。我凭做人的良心讲真话。当时在现场还有楚州区卫校张勤老师。我与张勤如实告诉了周律师(请予查核)。(4)、20053月份周光远律师找顾众调查事实真相,顾众想方设法躲避周律师。周律师只找到所谓的另一行贿人邵国飞,邵对律师讲:确实没送过钱。办案人找我去三次并把材料给我看。夏东明自己都承认了你还不承认。每次去一天一夜,受不了。(请予查核)(5)、办案人捺定:“20018月被告人夏东明通过其弟夏东祥收受了1999关天培路清淤工程的承包人刘玉广、孙玉春贿赂的人民币2.4万元。真相大致如下:刘、孙二人通过夏东祥于1999年接下一段土方工程(夏东明不知情)。是年9月其弟送来3万元壹张银行存单(不是2.4万元)与夏,被拒收(夏东明工作繁忙嘱托我退的)。两年多后,我老母心脏病复发,急需筹借10多万为母亲做心脏手术。当时到处求借,, 夏东明同时也求助于其弟,其弟便借给他2.4万元(是夏东祥家属小卢从工资折上取的款)。细析:既然法院已确认夏东明于19999月当场拒收,并全部退还夏东祥,那么夏东明对刘、孙二人所贿最后归属就不负任何责任了。在以后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内,夏东明根本不知道其弟私截此款,这更加证实夏东明与该贿款彻底无干。夏东明在两年多后因家庭突发灾难,纯属向其弟借钱不属受贿。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违法对夏东祥拘留四昼夜。夏东祥为何在多次反复后最终提供索贿证词?被逼昭然!(请予查核)(6)、2005430日下午,江苏省公安厅监所监察总队政委等人到金湖县看守所检查工作,夏东明跪地喊冤,诉说遭刑逼事实,后又转交给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刑逼材料。(请予查核)(7)、金湖县看守所5号监室看守人员左久华与王副所长,于夏东明入监次日作了《入监记录》,记录了他给过目所谈刑逼体伤,左久华与打人凶手倪长龙是战友。(请予查核)(8)、夏东明在狱中以两张纸写被打、逼、骗事实带出被监管人员查扣。关押11个月被查搜去2万多字刑讯逼供及案中疑点资料。(请予查核)(9)、夏东明被投入金湖县看守所后热天洗澡裸露体伤,同囚5号监室的杜勇林、陈德喜、应绪春、盛国军、夏宏伟、韦利君、刘仁勇、季军奎、克尤木、杨林、傅启雨、吴青松、卓后合、郭铁钢、闵汉东15名人犯,目睹伤痕而惊问。夏东明实事求是讲述被刑逼给众人听。请调查这些有力的间接人证。(10)、我以自愿为原则,已积极配合调查,取得68份证言。都主动对耳闻目睹夏东明被刑逼体伤及驻所检察人员预吓不准讲真话作了书面证明。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具有证据效力。(请阅附件2-9)(11)、据吴青松电话告知,金湖检察院俩人找到他,双方在金湖车站门口见面。对他进行威胁利诱。称:为夏东明作证没好处,才出狱几大天就和共产党斗、莫自找麻烦。要工作、或经济上困难去检察院找我们肯定帮你忙……我听后惊呆了。(请阅附件2-9



 



三、饮泪伸冤,苦求昭雪。从事发到现在,我去淮安市检察院替丈夫夏东明反映冤情超过百趟,去江苏省检察院也反映多次。但都不了了之无实效。功因冤成,冤因刑逼。冀益斌主谋刑讯逼供确实存在,夏东明诬供确实冤枉。将冀益斌调任市检察院督检局长,设置了伸冤惩罪严重妨害。我苦急继续为夫鸣冤,冒昧打扰仰祈您们高度重视负责,排除冀益斌等检察权人对申诉的妨害。确保法治盛世无冤案,鼎力为夏东明伸冤昭雪。



 



拭目热盼感恩戴德!!



此致



 



敬礼



 



 



苦急鸣冤人:张玉荣 泣呈



 



 


  现代精神文明“叫板”封建迷信—..      冤案是如何“泡制”的
相关评论:
IP:222.184.*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应当承认,有相当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头脑中尚存“有罪推定”概念,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信奉罪从供出,对被讯问人滥施刑讯毒刑,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只要一诬告,再加刑讯逼供,就可判决。搞刑讯逼供的人,也会被别人刑讯逼供。此恶习不除,人人自危。警察也不幸免。所以搞刑讯逼供的人也会有一天被刑讯逼供。每一个案子后面都存在大量的刑询逼供,被冤屈者只能寄希望于一些偶然的机会,否则永无昭雪之日。
IP:222.184.*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IP:218.94.3*  于2009-04-06  发表评论:
哪有这样拿证据的.这样做不就是拿着权利之便做黑.鄙视.想想那是你亲人你会怎样.希望政府引起重视.简直是人民的耻辱!!!社会的渣滓,要严惩!!!要严惩那些执法犯法的!!!也要严惩监督的!!更要严惩那些在这个事件里进行官官相互的!!!!
IP:218.94.3*  于2009-04-06  发表评论:
这说明一个不争的事实: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很黑!凭什么打人?!一个凭借打、罚、跪、熬、威胁、恐吓、诱骗等暴力的卑劣手段,来达到提高破案率目的的机关,如何能执行好法律?如何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IP:121.234.*  于2008-11-13  发表评论:
赶紧为此人平反昭雪、赶紧清理冤假错案。
IP:219.142.*  于2008-07-25  发表评论:
即使夏东明有问题,金湖检察院凭什么拿张玉荣的工资折????如果张玉荣有问题你们检察院可以抓人审查呀????也可以刑讯逼供呀!!!!!金湖检察院是依照法律的哪条哪款没收张玉荣的工资折的?????原来这连续十年被江苏省评为先进单位的金湖检察院,就可以随便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吗?????????????????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作为一名执法者,知法犯法,这让我们为那些执法者感到悲哀,更为我们的法制建设感到迷茫。如果不严惩这些让人憎恶的“官员”,那让我们还怎么相信执法部门呢?虽然社会黑暗,但只要不舍不弃,相信一定能严惩凶手,你的身后有千千万万个朋友在支持。保重身体,一定要挺住,我们永远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不管怎么说,检察院打人人就是错的,继续告他们。我,对此事件说什么呢?在这里我只可劝慰您坚强、坚强、再坚强!保重! 保重!多保重!
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您的遭遇我深表同情,因为就在不久我也有过与您丈夫同样的遭遇,也许我比您的丈夫幸运,因为我活着回来了。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但是至今为止我的双耳里还有血迹,在检察院地下室的日子我至今不敢回首,可以用恐怖两个字来形容,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当年在渣滓洞对付我们的共党分子也不过如此,我再也不相信什么共产党员宁死不屈,那是他们真的不知道,这点我坚信,没有任何一个血肉之躯能够挺的住公产党的折磨,更何况国民党。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承认了自己不知道的事情,被刑事拘留异地关押83天,在次家人没有任何消息。就在我取保候审之前,我和我的家人在要挟的情况下多次向检察院写出永不告状的和不翻供的保证书。开始我说我真的不知道,检察院的人就告诉我你承认也的承认,不知道也的承认,因为这是领导交代让修理你的,你没有收钱也要说收,要不我们没法交差,还的修理你。没有经历过的人根本体会不到什么是刑讯逼供的含义,无法了解生不如死的真谛!我那时只会有一个想法,就是快点给我来个痛快的我实在不想活了,它们说什么我就认什么根本不会考虑说过以后的法律后果。他们说我们检察院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能管空气。看谁不顺眼,我们就自己写封举报信,然后我们再去抓他。谁来监管检察院?人大?那是聋子的耳朵。权利一旦失去监管就会大无边,就会只手遮天。真正能够讨回公道的又有几人?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办案人太狠毒了!我真找不出什么语言来形容了,你们不是爹妈养的,为什么那么狠毒!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追求正义与公平,需要你自己不懈地努力............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大姐,别伤心,这就是我们伟大而可爱的中国,这种事,我们国家天天都有发生.我对你和你的家人表示同情.官场腐败,官场险恶.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反腐要靠"青天"?!真是中国人的悲哀!!!!!!!!!!!!!!!!!!!!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愿天下好人一生平安!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看着就恼火,千万句诅咒的话不足以平息百姓的心头怒火。搞刑讯逼供就是个垃圾!!!!!!!!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把这个猪头督检局长冀益斌的资料公布出来!通缉!把这个猪头督检局长冀益斌的资料公布出来!通缉!把这个猪头督检局长冀益斌的资料公布出来!通缉!把这个猪头督检局长冀益斌的资料公布出来!通缉!把这个猪头督检局长冀益斌的资料公布出来!通缉!把这个猪头督检局长冀益斌的资料公布出来!通缉!把这个猪头督检局长冀益斌的资料公布出来!通缉!把这个猪头督检局长冀益斌的资料公布出来!通缉!
IP:121.69.1*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这个社会,你上访有个屁用,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好好忍着,没有钱没有势就好好忍着,等一个机会,灭了他们全家,不管他们家小孩子还是老人。千万不要手软!越是善良越活得困难 —— 这位网友言辞过激,还是要依法申诉,不能做出过激行为,毕竟那样伤害了无辜,那样不公平。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将冀益斌调任市检察院督检局长,设置了伸冤惩罪严重妨害。”还有国法吗?还有天理吗!!!!!现在这个社会太多不平,物极必反,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让那个猪头冀益斌付出惨痛的代价!血债必须血来偿还!废他两条腿,一双眼,看他这辈子还怎么恶!这也是给不可一世的惨痛的警告,人民是有强大力量!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共产党的天下.党会给你个交代的.相信党把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一定要把金湖检察院搞刑讯逼之人送进监狱,如果告不了的话,晚上用麻袋套住他的头,用大铁锤敲断他的睾丸,让这种畜生永远绝后......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这真是骇人听闻啊!如果是真的,还不如和他们同归于尽。与其没有尊严的活着,不如壮烈的死去。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这个社会,你上访有个屁用,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好好忍着,没有钱没有势就好好忍着,等一个机会,灭了他们全家,不管他们家小孩子还是老人。千万不要手软!越是善良越活得困难
IP:222.184.*  于2007-09-15  发表评论:
要是你说的是事实,那该天打雷劈了那群畜生,实在告不倒他就和他一起去见佛祖.太气人了.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遇到刑讯逼供首先要冷静,不能死扛,要不然吃亏的肯定是自己,照着办案人员的葫芦画瓢,将来翻供就是。其次 要记住犯罪嫌疑人的警号、姓名、面貌以便秋后算总账。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你丈夫的事情在网络上已传开了,既然事情已经公开,金湖检察院的人就不敢乱说乱办了。你还要收集一些证据,一定要为你丈夫伸冤!建议将这个事情从内参发表并上报我们的胡锦涛总书记和亲爱的温总理!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举报顶屁用,当官早把百姓的信笺扔纸篓里了,除非这当官的得罪另一个当官的,才背整下台,民告官??民不得死几回.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张玉荣:向你学习!向你致敬!拿起你战斗的笔和豺狼虎豹斗争到底!我支持你!相信全国人民也会支持你的!向前冲啊!冲啊!冲啊冲!!!!!!!!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不对等的抗争,向张玉荣致敬!!
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支援张玉荣把维权钉子进行到底!严惩金湖这帮违法犯罪分子,往各大论坛.帖吧发帖,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社会有实之士的关注.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中国的执法结构太嚣张,老百姓维权的道路太漫长了,太难了。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大姐,坚强。我们电力职工永远支持。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我永远相信.但是有些人把法律用的并不公正.一定要找出凶手.不能放过.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仔细看了这篇报导,很难过,为什么很多知情人都不敢把自己亲眼见过、亲身经过的事实,向媒体直言不讳。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简直不敢相信身为先进单位的金湖县人民检查院的几名审问人员能做出这等知法犯法、丧尽天良、惨无人道的事情。
IP:222.92.6*  于2007-08-0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目无法纪,小小的官,如此狂妄,应严肃处理!!!
IP:222.92.6*  于2007-08-0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IP:222.92.6*  于2007-08-06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若事实,那就太无法无天了,应严惩!!!
IP:121.230.*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拨乌云而现青天,明法治而平冤狱.(江苏泰州 刘文冬)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这个还要说的吗?地球人都知道这种事情是怎么样的。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又是一群恶警干的好事。当权力失去了监督,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腐败。刑讯逼供。。。。。。那就不奇怪了!!!!!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作为百姓,我们很关心这件事的处理结果,不能让蓄牲逍遥法外!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如果共产党不能正视自己队伍中,所存在的严重问题,比如;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有法不依、官官相护、只搞形势主义,应付上级领导的检查,有些领导的素质,差的还不如一个老百姓,就不知道什么是理,这不能说跟腐败没有关系。应为选拔时不是看你的能力,而是看你送礼多少。。。。。。。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和约束,太可怕了。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每当我看到这些报道,我心里就有一种隐痛,党的执法部门为啥在知法犯法?那些穿警服的杂碎为啥胡作非为?党啊!你好好管管你手下那些恶狗吧,别在让它们疯咬那些可怜的百姓了.社会连公理也没有了,老百姓太可怜了,制造刑讯逼供者该杀,执法者太可恨了。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唉!又是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我被淮安张玉荣这种为夫伸冤的执着精神所感动感动!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上书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广大的网友们神通广大,应该将那个主谋冀益斌的真实情况,如他个人的情况、家庭背景等全部公布出来,我们全国各地有正义感的人将全面封杀他为夏东明伸冤昭雪!!!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夏局长,自从你离开局长大宝座,我们的楚州无太阳;夏局长,自从你进了看守所,楚州勺湖的水儿已不再淌;夏局长,自从你到了检察院,楚州的房价已不涨;夏局长,自从你上网去告状,窦娥她六月飞雪已没有了篇章!夏局长,你回来吧!你就象当年廉洁的周总理那样!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进了检察院,不死也要脱层皮.
IP:211.89.3*  于2007-07-20  发表评论: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撤销检察院,贪官污吏全部奖励.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以前听说我们那边检察院调查每年都有任务指标的!像这些狼心狗肺的人啊对国家干部都成这样,老百姓的日子简直是没有办法过了,希望能够给冤者申冤啊!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因为当检察的反侦察能力是不言而喻的,他们能够把证据做的让任何人都奈何不得他,想告他的人只能在旁边徒劳地瞎猜测、瞎起哄。最后闹不好检察院还让你落个诽谤罪。不信你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二战后马丁?尼莫勒牧师撰写的一段碑文:“当初他们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社会法治的进步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个人努力了一小步,国家的法治就向前迈进一大步!为了正义的明天,让我们共同努力吧,相信明天会因我们的努力而更加美好!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的现象太普遍了,有很多是屈打成招的。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是执法人员的素质造就了冤案。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单单靠媒体等社会力量显然是不行的,这需要我们司法制度从自己本身上找原因。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内部蛀虫就像披着羊皮的狼。一天不除,害国害民!!!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腐败!!!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完了太气人了。我靠......人的命运三分是天定,七分是人为呀!想开点,人各有命也许是上天注定。大家支持一下冤案平反,否则再次的情况落在你我的身上谁替我们喊冤?希望政府对屈打成招这种"破案方法"应该重视......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的情况太多了,也太让老百姓伤心了。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现在公民的法治意识真的强了好多,从广大网友的评论就完全可以看得出来,——不像从前只是仅仅看到个案,而是从本质和制度的高度上看问题,这样下去我们国家也许还有希望,支持的帮顶下,谢谢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一群如狼心狗肺的东西...............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在中国可以自证其罪;也可以屈打成招;5000年的历史不曾改变这一点。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反贪机关为何不敢将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向其家人和上级出示?事实上他们是撒了谎他们只是有选择地录了像。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刑事逼供这种事在小县城的反贪部门都是家常便饭了!小县城里反贪的人也特没素质,都不懂法律 !人面兽心!不靠刑讯逼供估计这些人一个案子都办不了!谁来监督监督小县城里这些检查院里面反贪局啊!如果查查这些人我看有几个就能进去几个!黑黑黑!!!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这些下手打人的检察人员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我们愿为民族昌盛、人民的幸福助威、呐喊。
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绝不允许以维护人权为幌子,干扰国家严肃的司法工作。检察院不信,法院不信,纪委不信,总之,只要是共产党,你们都不信。你们只相信贪官及其亲属。试问:你们的起码的立场在哪里?你们的所谓公平正义在哪里?其中的经济利益,不言自明。
IP:221.6.23*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夏局长,自从你离开局长大宝座,我们的楚州无太阳;夏局长,自从你进了看守所,楚州勺湖的水儿已不再淌;夏局长,自从你到了检察院,楚州的房价已不涨;夏局长,自从你上网去告状,窦娥她六月飞雪已没有了篇章!夏局长,你回来吧!你就象当年廉洁的周总理那样!
IP:221.6.23*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你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我一个蒙冤的朋友讲进入他们的办案点后以为是共产党垮台了,他被军统特务抓去了。你所讲的只是冰山一角,他们在刑讯逼供以及把冤案办成铁案方面可以申请多项专利。这些都是得到其上级支持认可的(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全国检察机关‘五好’‘两满意’争创活动表彰大会”上获得全国检察院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光荣称号。).他们满意就是人民满意,你告他们就是告人民.希望张大姐小心点,否则治你个反人类罪是小意思.
IP:221.6.23*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各位网友看到了吗?金湖检院的人己黔驴技穷,多次要求维权网撤下稿件,人家置之不理,于是就用只发一条评论的办法来破坏网站,这有用么?只能说明他们心虚的很,我相信!他们很快就会同夏东明换位置!
IP:211.89.3*  于2007-05-26  发表评论:
希望法治社会,公平正义。希望社会和谐,繁荣昌盛。 可怜了该骗钱网站的编辑先生和小组,拿几个可怜的骗来的钱,删得手抽筋!!不怪你们,只是你们的黑心老板害了你们.不知他们有没有克扣你们的工资。--什么要删除呢??原来你们也知道害怕了,说到你们的痛处和见不得人的地方了! 此网站扰乱社会秩序,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损害司法机关形象,诋毁诬告检察人员,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建议金湖县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立即与北京市公安局联络,关闭此网站、并处以罚款,直至对有关人员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对非法告状扰乱社会秩序的的非良民,进行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特此建议. ----------严重者,故意使检察人员受到刑事追究者,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不想发言,但事已至此,说两句。 一、说与夏家人听;贪就贪,不要在刑讯逼供上做文章。有关当事人为夏申诉是他们的正当权利,本无可厚非,甚至令人感动,也许是他们知识不足、不明就里,也许是亲情所致,已不讲理性;当然,我不愿看到他们是非法告状的“非良民”,就不说那个难听的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字眼了。但前提是: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这些问题,即使夏案是冤案,到最后,总是由国家机关解决的,没有任何媒体去代替国家司法机关。切不要迷信什么所谓的记者和网站,以及一些别有用心的律师,更不要去花什么冤枉钱,他们正需要你们的这种愚昧。我说的是真话。其实,现在看来,一些所谓的记者,其身份均是假的,是非法的,许多更是动机不良,以诉讼“掮客”和讼棍身份作为谋生而已。不要以为本人的意思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需要媒体监督,恰恰相反,目前的社会,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监督,也需要更多的媒体监督。如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各省、市、县党报及其他具有合法主体的媒体监督。总之,媒体监督的主体要合法,要名正言顺,即使是晚报,也是党报下的属性,而不是你们这几个靠文字为生、不讲是非原则、一心利益驱动、鼓动当事人出钱制造各种矛盾的无良“记者”,说什么媒体监督就监督的。中国的国情就是如此想必几位“记者”不是不知道,只不过你们想多骗夏家几个钱而已。有人还想目前的中国三权分立呐,现实中,总得务实吧,当然,天外来客不在此列。 二、说与所谓的“媒体”和“记者”听;“人民中国维权网”等等是什么货色,你们几个自己心里比谁都清楚:凑在一起骗钱的几个可怜的小笔杆子。事实证明,牛皮越大,心里就空虚,“人民中国”这四个神圣的字眼,竟然被你们说用说用了,说“代表”就代表了。工商部门在注册时也太大意。其实,你们自己心里比谁都清楚,该网站已经被金钱收买,没有是非原则,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无政府主义极为严重,人为制造矛盾,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与当事人共同制造社会矛盾。你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如不立即整改,等待你们的是关闭网站,赔礼道歉。当然,你们这种道歉,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金湖县检察院,压根儿会置之不理,不屑一顾,他们独立行使检察权,说难听一点,一点也不受你们制约。事实就是如此,法律就是如此规定,不要不服,不服不行。到头来,自取其辱的是你们自己。其实,在当今社会,反腐败与有关当事人就是一对矛盾。我们要反腐败,也要维护人权,但绝不允许以维护人权为幌子,干扰国家严肃的司法工作。检察院不信,法院不信,纪委不信,总之,只要是共产党,你们都不信。你们只相信贪官及其亲属。试问:你们的起码的立场在哪里?你们的所谓公平正义在哪里?其中的经济利益,不言自明。 三、说与金湖县检察院听:千万不要与这种鬼“网站”联系,这是他们炒作的目的,也是他们炒作的资本。几个人凑在一起的乌合之众,竟然不知天高地厚,无知无畏,要这个出具公函,要那个写个报告,要是遇见老夫我,统统见鬼。你们算是什么东西?借用一句电影台词:“你们是哪一部分的?”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与这种不三不四的、下作的、下三滥的社会闲杂、文章末流打交道,真有损自己国家机关的形象。他们的所作所为,他们完全失实、攻击司法机关的调查报道、他们见不得人的错误的调查方法,他们自己其实比谁都清楚。虚张声势之下,其实是色厉内茬。如是无知无畏,更应将其关掉,而不让其再继续危害社会、制造祸乱,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你们应以此为起点,继续大张旗鼓地去反贪官,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做出好成绩,堂堂正正地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表彰和授勋。 四、说与办案人员听;走你们的路,让他们去说吧!你们只应对所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只对人民检察院负责,只对人民负责。到现在为止,老夫我还没有听见任何贪官亲属对查办他的检察官说过:“你真是人民的好检察官,欢迎你们查办了我的亲属。谢谢,欢迎再次查办!” 以上发言,仅代表个人。言语刻薄和不恭,敬请谅解。欢迎转贴。如说这是什么威胁之类的鬼话,一切随它去。
IP:122.195.*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一桩看似简单的案子,因司法人员的简单处理,公民便平白无故地蹲了监狱。没有人质疑,也没有人提出异议,他们凭的是“办案经验”。可事实上,这种所谓的“经验”已蒙住了他们的那双慧眼,淡化了崇高的责任。对遵守司法程序的强调不是一天两天了,但为什么我们的相关破案人员不去追究证据的破绽,而是要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来弥合破绽?
IP:122.195.*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践踏法律的事情!!!
IP:122.195.*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这起案子的疑点太多矛盾重重,金湖检察院不能自圆其说!
IP:221.6.23*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以“执法”为由残酷刑讯逼供令人发指,天理难容!此事发人深思: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执法者”?是什么使他们如此嚣张?
IP:221.6.23*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虽然民告官不是那么容易,但还是能起到些作用。行政机关官员为了声誉和政绩,还是有些害怕老百姓告他们不作为。 我们可以找一万个理由来谴责刑讯逼供,但是仅仅谴责甚至愤怒是远远不够的。道德谴责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的司法“怪现状”,更为关键的是需要采取切实的措施,用强有力的制度去规范,没有惩罚的道德谴责终究是脆弱的,经不起任何的考验,倘若继续默许其行为,我想,“窦娥们”会越来越多。
IP:221.6.23*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检察是社会文明秩序的护卫,检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保证。而一小撮检察成了比黑社会还可怕的检匪, 我们不能容许一小撮恶检败坏检察的整体声誉。要想改变检察在人民心目中的不良形象,检察们首先应当要亲民,确立执法为民的信念,树立执法公正的形象,建立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才是检察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同时要有严厉的监督机制,保障检察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白日提供坚强的法律保证。
IP:211.89.3*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张玉荣你上书中央领导.只要坚持不懈冤屈终会搞清楚的!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这事你得学会往上捅,现在的情形是群众不举报,官员不理会.你就可劲往上捅,捅到中央电视台最好.利用媒体媒体!!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你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我一个蒙冤的朋友讲进入他们的办案点后以为是共产党垮台了,他被军统特务抓去了。你所讲的只是冰山一角,他们在刑讯逼供以及把冤案办成铁案方面可以申请多项专利。这些都是得到其上级支持认可的(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全国检察机关‘五好’‘两满意’争创活动表彰大会”上获得全国检察院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光荣称号。).他们满意就是人民满意,你告他们就是告人民.希望张大姐小心点,否则治你个反人类罪是小意思.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毒打诱供不断见诸报端,参与此事的公检法人员或为邀功请赏,或为乌纱帽,为所谓政绩,缺乏做人最起码的人道和良知。只有严惩公检法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专制的东西没有人可以幸免,想当年刘少奇身为国家主席也难保自己的性命,所以,没有法治,没有人权,任何人的权利都没有保障。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总会有云开日出时?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人权?一部血泪历史!不知申诉之路有没有尽头?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只要那个不让查的人没下台,你们就是再冤也出不了头.这就是中国.中国虽然有法律,但是执行还是要人来执行.那个不让查的人说金湖检察院执法是公正的,你还能叫什么冤啊?是不是想不守法啊.是不是想找死啊.我就不相信在中国你就可以伸冤.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办案人应清楚的很!
IP:219.156.*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看到金湖县检察院的这份文稿,给人的第一感觉是什么?是恫吓、是威胁、是强权向弱小民众、向媒体抡起的野蛮大棒。如果是前期的刑讯逼供是金湖检方无能的表现,那么现在公开表态严厉威胁的举动便是透顶的愚蠢!文中说《人民维权网》发表的《冤案是如何炮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一文,已严重损害了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声誉.但并没有说明哪些地方损害金湖检方的声誉。只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好像要告诉世人,凡是上面定了调子的事情,民众和媒体就必须对此事闭嘴,哪怕把证据摆在面前!可事情的真相往往不承认这一点,任何真理都不以什么人的结论为判别标准,真理只承认事实。而如果金湖检方认为《中国维权网》的文章中确有不实的描述,或是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明金湖检方的刑讯逼供,就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而不是在这里挥舞强权的大棒,呵斥媒体,扼杀民主。金湖检方还说:“对于早已通过组织程序,早有官方定论的有损国家检察机关的公民申诉,你们目前的做法欠妥,许多网站转载了此篇文章.对此,我院要求贵网站应当立即将此稿撤下.公民的权益要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我们对目前网络上转载的这些对我院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不负责任的文章,深表震惊”,我们暂不提一个区区县级检察院有没有权力要求一个媒体在自己的网站撤下已经发表的文章,单说“国家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这一观点,国家机关的声誉是需要维护,那么需要谁来维护呢?仅仅是民众和媒体吗?如果这个“国家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而是徇私枉法、欺压人民,这个“机关”声誉还能维护得了吗?人民对它的这个“声誉”还有维护的义务吗?如果金湖检方真的爱惜自己的声誉,那就应该从自身的建设做起,严明法纪,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人民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我想,不必金湖检方多言,民众自然会为之拍手叫好,媒体也自然会为之歌功颂德的。   最近,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武和平发表讲话:让媒体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今天我在这里再加上一句:让人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请金湖检方三思。
IP:172.28.1*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启动申诉程序为冤屈人昭雪
IP:172.28.1*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张玉荣你上书中央领导.只要坚持不懈冤屈终会搞清楚的!
IP:222.184.*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为你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所感动!希望你能够合理、合法的向组织申诉,真相终究会大白于天下!!张玉荣你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看完感到该案件并不复杂!办案人应清楚的很!该查的查了,该用刑都用了,夏到底收贿没有我认为侦查办案人人清楚的很!那么问题在哪?我看很简单!就是有人的官本位问题!把夏定成铁案。愿这样天大的 “冤案”永远不要再发生,愿金湖县检察院执法者们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愿“人权”的保护真正落实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之中。望制造这起“冤案”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驱逐出政法队伍。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这起案子的疑点太多了:证人证言也经不起推敲,然而冤案还是发生了。让人不解的是,辩护律师已经把很多疑点都提了出来,但法官未予采纳。审判的法官难道是糊涂虫?为什么疑点重重不弄清楚,却“糊涂官判糊涂案”?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只要坚持不懈,冤屈始终会搞清楚的!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上书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要不然像夏东明冤案能否昭雪正义的翅膀能否伸展都还难以设想,刑讯逼供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证据昭昭,相关部门为何还在沉默,岂容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玩弄法律?金湖检的司法腐败导致了一个好官遭此恶运!!!我们强烈呼吁启动申诉程序,为夏东明昭雪!!!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我们为夏局长这样清官好官而掉眼泪... 象他们这样被冤枉人的全国还有多少...... ?还是审查我们的法治吧!!!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毒打诱供不断见诸报端,参与此事的公检法人员或为邀功请赏,或为乌纱帽,为所谓政绩,缺乏做人最起码的人道和良知。只有严惩公检法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IP:172.16.2*  于2007-01-29  发表评论:
作为淮安政法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深知此事的复杂性!夏东明案件一开始是由市检察院反贪局力办的,后来办不下去了转给金湖县检察院办理的!而且夏的立案过程很值得怀疑?是谁举报了夏?由于当时夏人缘较好又是公安出身,淮安地区很多检察院一把手他都认识,后来经过研究放在了金湖,这也导致了金湖检察院办案心切.但在办案过程金湖反贪局长冀益斌曾经在办案过程中对夏东明说:朱某某将你从楚州调到淮安来,准备给你做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啊,你挡住了人家的升官路!现在冀益斌又调往淮安市检察院做监督处长!
IP:222.184.*  于2007-01-15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IP:222.184.*  于2007-01-15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张写的是事实吗?是,应查处有关人员渎职!不是,应令张收回恶劣影响或指控她诽谤罪!不这样太有损司法部门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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