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法治实施宪法和法律最高行使权力机关。它的权力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权威和尊严。
在中国法制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发生过国家任何机关和组织敢于僭越权力凌驾人民法院之上取代人民法院权力行使权力行为的案件。
可是,在党和国家把法治,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把中国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作为不可动摇永恒国策的今天,却发生了一件令国人都难以置信的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依特权僭越权力凌驾人民法院之上,取代人民法院权力实施非法法律违法执法,在中国法制历史上也极为罕见的特殊案件。
明目张胆公开取代人民法院权力到了何种嚣张的程度?只要从下面一份法律文书中便可一目了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
2010年4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政府向我所居住一条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我居住房屋确认为非法建筑限期拆除。
但此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此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净月区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此法律文书90日内向长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这份法律文书规定十分明确,实施强制法律措施也必须在此文书下达90日之后,由政府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措施。由人民法院下达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方能实施强拆。
然而,该行政执法机关根本无视法律文书规定,不但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措施,反而提前78天发生法律效力取代人民法院权力于2010年5月8日对我家实施暴力强拆。
这是一件性质相当严重具有破坏中国法制制度,破坏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僭越权力篡权滥政背离中国法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重大案件。
按理按法,人民法院对这种依特权僭越权力取代自身权力滥施非法法律,败坏人民法院高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尤其是破坏中国法制制度,破坏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重大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维护人民法院高尚形象和声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然而,令人遗憾和不解的是,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法院,长春市中级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虽然在铁证如山法律证据面前一致判决取代人民法院权力执法确认违法,但却共同制造假案,以程序瑕疵违法为其开脱罪责,使这一中国法制史上也为之罕见的僭越权力篡权滥政破坏中国法治制度,破坏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逃避了宪法和法律的制约,逃避了法律的追究。
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对我而言,并不重要,我看重的是:这起案件对中国法治的危害。
为什么这样一件历史也为之罕见的僭越权力,取代人民法院权力滥施非法法律破坏中国法制制度,破坏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会逃避宪法和法律制约?会逃避法律的追究?本人认为:重要原因,是司法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特权的干预,司法被绑架,使人民法院失去了独立的审判权力。
习总书记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讲话中强调,坚决排除对依法活动中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我以一个公民的忠诚向党大声疾呼:我希望此案在党的十八大司法体制改革中能排除司法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特权的干预,使人民法院真正享有独立审判权力,公平公正审理此案,使中国法治更加完美。 此致
申诉人:刘仁 原山东省庆云县林产品公司经理(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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