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群众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3月31日,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巡回审判法庭驱车近30公里来到该县赤眉镇杨店小学操场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张某在内乡县某镇经营一家熟食店,自己卤制鸡腿、鸡爪等熟食后对外出售。为降低生产成本并增强卤肉的口感,张某在制作卤肉制品过程中,使用其购买的工业用盐腌制熟食后销售他人。2013年10月3日,内乡县公安局在张某熟食店内提取三只鸡爪样品,经鉴定:从中检出国家于2012年5月已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亚硝酸盐,其含量为15.5mg/kg。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卤肉制品过程中,使用国家规定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亚硝酸盐,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张某宣判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懊悔,并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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