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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应当给执法者戴上这道“紧箍咒”

文章来源:  作者:  2006-11-13
新华网合肥11月8日电 (记者葛如江、熊润频)记者最近在采访中获悉,安徽省某厅拟订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草稿征求意见时,就引致全厅一片哗然。原因在于该《办法》中某些条款的内容规定“又细又严”,尤其是草稿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违法,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省厅或厅属事业单位组织给予赔偿。省厅或厅属事业单位组织依法进行赔偿后,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扣除年工资的5%-30%。”

    把执法损害赔偿与个人工资挂钩,引来一片反对之声。该厅一位同志坦言,大家都担心这样的条款太细、太过严苛,等于在自己头上套上“紧箍咒”。有人要求要退而“从长计议”“慎重再慎重”。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长期以来,一些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公家”赋予个人行使职权是应当的,但是对个人行使执法职权失误所造成的后果却不愿承担责任。在一些对执法者的约束性规定中,也鲜有对执法者工作失误的个人惩罚措施。即使执法不当造成损失后,也基本是国家“包赔”。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多是国家一“包”了之。在在这种“有过不罚”的制度下,久而久之,执法人员习惯成自然,怎愿戴上那道违法责任追究的“紧箍咒”呢?

    是该打破执法人员“有过不罚”这种“老规矩”的时候了。执法者作为公权力的使用者,必须为其职责效用负责,不作为或者失误都必须承担责任。执法出现差错,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应该予以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责任政府应当具有的“硬约束”,而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东西。没有这种“硬约束”的后果尽人皆知。

    安徽省某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草稿,提出执法损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显然抓住了约束公权力使用的要害。这是责任政府制度建设的一种创新和完善,应当加以肯定。

    作为执法者,有这么一道“紧箍咒”套在头上固然不是一件舒服的事情,但只要负起责任来,这样的“紧箍咒”就会成为一种激励和警醒,许多执法上的偏颇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就能够避免。这于国于民于每个执法者,都是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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