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0元货款,但张某某却催偿了二十年,最后在法官的巧妙执行下三天便圆满执结。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圆满执结了一起长达二十年的恢复执行老案。
1992年2月张某某分数次向刘某某出售了3万余斤大米,价值13200元。后张某某经多次催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刘某某应于1994年10月前向张某某清偿货款。但刘某某并未自觉履行,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 因刘某某家庭困难,在给付了1750元后,本案终结了执行。
今年3月的一天,已经60多岁的张某某再次来到法院:“我卖大米给刘某某时才5角钱一斤,现在大米起码要2.5元一斤,难道我的钱这辈子都得不到了吗?”因案情久远,执行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时隔多年,刘某某的经济情况应该已有了好转。时值党的群众路线建议实践活动,该法院执行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当天就安排执行法官赶赴普洱镇被执行人家中。到其家,只有铁将军把门,无人在家,执行法官没有气馁,在向当地群众详细了解刘某某的家庭及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决定二赴普洱。第二天刘某某仍然不在,家中只有其妻。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律、道德着手,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思想工作,其妻认识到了刘某某的错误,承诺在3天内将案款交到法院。
拿到钱的张某某紧紧的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的说“真是太感谢法官了,我追债追了二十年,现在我已经六十多岁了,要不是法官,恐怕我这把老骨头追到死都追不回来了。”至此,一起二十年的借贷纠纷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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