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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论坛:“职务犯罪预防与企业规范发展”

文章来源:  作者:  2006-11-15
预防,让企业走在阳光大道上    

    11月9日,由《检察日报》主办、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承办的“第四届检察长论坛·洛阳会议”在历史名城、牡丹之乡——洛阳召开。与会的近百名省、市、县级检察院检察长、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企业界人士,围绕“职务犯罪预防与企业规范发展”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今天,我们刊发部分与会代表的发言摘要。    

  建立预防工作评估标准

    

    牛学理(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近年来,洛阳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在规范企业依法经营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让企业走在阳光大道上。在预防工作中,我市检察机关除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外,还创建了23个教育培训基地、10个企业预防工作示范基地和12个警示教育基地;建立市、县、企业三级预防网络组织,成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形成科学的预防工作评估标准,及时向企业党委提供有关预防措施、预防成效等预防评估参数,为企业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开展预期性预防调查

    

    常康(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由于制度措施不完善,管理监督不严格等原因,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多发于重大项目建设筹备上马和一些企业重要管理办法更新替代之时。针对这一情况,南阳市检察机关在重点企业开展了预期性预防调查,预测掌握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可能情形,在工程开工和管理办法实施前,提出前瞻性的检察建议,制定前期的预防措施,防止企业因管理缺位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过去已经发生过职务犯罪案件的企业,着重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中查找并分析存在的管理漏洞,开展救济性预防调查,引导企业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

    构建立体预防网络

    

    李春长(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检察长):近年来,周口市两级检察院通过建立预防工作机构,健全预防组织体系,构建起一个“点线面”相结合的立体预防网络,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对企业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帮助企业查找自身管理漏洞和帮助他们建章立制上。针对企业职务犯罪与其他腐败行为相生相伴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展系统预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和发案单位个案预防,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预防机制。同时,始终把面向社会普及预防知识,增强社会预防意识,营造社会预防氛围作为预防网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防。实践证明,这种以重点预防带动一般预防的工作方法,突出了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效果比较显著。近两年来,我院先后在海南农垦系统等大型企业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预警网络,聘请数百名举报联络员开展预防工作,有效预防了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

    把预防纳入检务督察范围

    

    鲁尔英(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我们坚持以打促防,加大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普遍推行了“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的“五个一”工作法,把个案预防工作做实。为确保各项预防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2005年以来,我们把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检务督察范围,组织专人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员限期整改。这一做法受到了发案企业的普遍好评。针对近几年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我们从容易诱发企业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入手,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帮助企业规范运作,提高预防工作的整体效果。

    发检察建议帮企业建章堵漏

    

    沈振勇(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检察长):打击是预防职务犯罪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但查办案件只是预防工作的一项内容。在案件办完后,我们认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向发案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他们建章堵漏。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因此我们在开展预防工作中除加强预防宣传教育外,特别注重加强和企业的联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为企业设立检察联络员

    

    孙国杰(河南省新安县检察院检察长):为强化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近年来新安县检察院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我院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检察联络员制度的意见》,指定专人担任检察联络员,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络。两年来,检察联络员提出合理化建议30余条,帮助企业挽回损失200余万元。

    建设企业廉洁文化

    

    桂初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检察长):我院与驻区企业已达成共识,以开展廉洁企业文化建设为契机,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文化宣传和预防文化建设信息经验交流,并开展了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倡导勤奋工作、从业清廉的敬业精神。目前驻区企业扬子石化公司已建成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开展预防文化建设,已连续11年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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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IP:222.95.1*  于2008-03-14  发表评论:
良心——最后的底线 ——请为刘元绘申冤 真是晴天霹雳,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竟然都接连发生了,2007年3月25日,刘元绘被淮安市检察院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受贿”,同日被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至今, 9月21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受贿12.7万元人民币。我们向社会呼吁,这是一起由淮安市反贪局制造的冤案,呼吁社会各界过问此事,避免悲剧的发生。法律是无情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惩罚,但法律也应该是公正的,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更不能制造冤案。 受害人刘元绘,原江苏省水利厅下属单位三河闸管理处主任。他在水利系统(淮安)辛勤工作20多年,主持工作6年。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单位操心操劳,单位及其个人多年都被评为先进。他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他常对老婆说,自己从农村来,过过很多苦日子,千万不要在钱上面犯错误。他单位新建了办公大楼,他欣慰地跟我们说,大楼起来了,我们单位没有人倒下。他也从没利用自己的职务为自己和家人谋利,他的大舅子多年来一直是三河闸管理处下属单位---石港抽水站工人,二舅子多年前下岗,他都没有答应他们安排工作的要求。省水利系统的领导、同事、同学和他的职工都知道他的为人,我们作为他的家属和亲人更是清楚,刘元绘绝对不是一个贪图钱财的人。刘元绘由于他自己坐得正,在工作中秉公办事,触动了一些人的不正当利益,得罪了个别人,这些人就捕风捉影,以不实之词经常进行诬告。淮安市反贪局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竟然相信了他们的诬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刘元绘抓了进去。他本人和家人以为他去核实情况,过两天就会回来,没想到这一进去就是半年多,还整出一个受贿的罪名,这真是天大的冤屈啊!到目前他已蒙冤并失去自由7个多月了。 在刘元绘进淮安反贪局之前,他如实向水利厅进行了汇报,无奈之下,甚至又托人打电话给他妻子问她是否收过人家的钱。淮安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认为刘元绘并没有交待出他们掌握的“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到现在也不知道是什么),就把刘元绘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我们多次向水利厅领导反映,领导安慰我们说,淮安反贪局会依法办事的,我们也想事情总会调查清楚的,没有就是没有,总不能无中生有,但万万想不到,淮安反贪局会制造冤案。 仅凭举报人的举报, 在没有受贿证据面前,在对单位进行地毯式调查仍没有受贿的事实下,办案人员在非要搞出一点名堂的可怕思想指导下,对他不依不饶,长期对他进行折磨,非要他说出受贿的事,在受不了的情况下,他只好一次一次编造,为达到办案人员的要求,先后编造了10万余元、涉及7人的“受贿事件”,以求得安身。但让他和我们亲属怎么都没想到的是:这莫须有的、编造的10多万元“受贿事件”在办案人员的手里仅凭口供演变成了“真的”,这对刘元绘及其亲属来说是多大的冤屈啊! 在办案人员眼里,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在单位既有工程又新建大楼,不可能没有贪污受贿。但他们错了,这次真的是错了,社会上清廉的人还是大有人在,刘元绘恰恰就是这个社会上清廉的人之一。人间最大的悲剧是被误会、被冤枉。我们呼吁有正义有良心的人,站出来制止这一悲剧的发展。 我们相信人间自有良心和公道,让我们守住这一底线吧,不要让这一悲剧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一冤案进一步发展,我们一定要为他申冤,向上级检察院进行申诉,向党和政府上访,向社会寻求援助。我们相信,在当今法制社会里,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面子;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利益;法律不是某个领导的一句气话;法律更不是某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法律是神圣的,人间自有正义和公正!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还刘元绘一个公正。 刘元绘家属 2007.10.10 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 10月17日上午9时,记者准时坐在了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案法庭旁听席上,仔细听完公诉人的公诉内容后,陷入了深深的思索。 记者认为:公诉内容中有许多是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淮安市检察院却以受贿罪对之公诉。如:当事人做为单位一把手,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由各部门审核、审批后才签字给付的,而公诉证据竟是没有出庭作证的所谓“证人”的几份笔录,内容大致是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而行贿当事人。然而据记者所知,这些工程款按正常程序就可以拿到,又何必行贿?这一点于理不通。更值得推敲的是:当事人为了奖励多年来为工作额外付出许多辛苦的司机,特批准他用公款给自己买一件羊绒衫。而这位司机却瞒着当事人多买了一件送给了当事人的妻子。对此,检察院可通过上级领导或直接询问当事人,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后,按原价值退还单位财务部门也就是了,谁知这也被检察院推定为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最使记者感到气愤的是:当事人当庭向法庭申诉了自己在被淮安检察院反贪局审查期间曾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殴打,并在3月26日至4月8日长达14天中,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使当事人每天的睡眠不足1小时。若不是亲耳听到经公诉人当庭询问并核实,记者简直不敢相信这种暴行的实施者竟是我们的执法人员! 管窥之下,可见一斑。此案的侦查,从一开始就将当事人推定为有罪之人,接下来就是想方设法证明其有罪,只要是沾点边的事情就牵强附会地推定为“非法所得”,以至于以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法治社会,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保司法公正。记者强烈呼吁淮安市检察院领导对此事尽快查明真相,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法庭通过10月17日、10月24日的两天庭审后,未当庭宣判。 本网及北京数家媒体将特别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做追踪报道 ---请你们也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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