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的乡村治理形式,值得关注。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一个创新,改变了长期以来村务监督机构缺位的局面。村务监督机构缺位,个体意见得不到很好的表达,很多利益关系没有理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乡村治理更为稳定的架构。在这一架构下,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决策重大村务,通过村民委员会高效执行,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避免村民委员会滥用权力。这一模式并未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生冲突,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得到保证,同时,村民通过常设的监督机构来行使监督权,也可以更稳定、更有效地监督村务。把监督权制度化,这是保证村民权利的利器,比由上级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更受他们欢迎。 乡村治理可以说是中国的老问题。封建时代的皇权不下县,乡村由绅权统治;民国时期,乡村自治名为村民自治,实际并未改变绅权统治乡村的结构。民国期间,阎锡山在山西搞“村本政治”,李宗仁的桂系在广西搞“乡治”,国民党政权也搞 “乡村自治”,但这些所谓的乡村自治基本有名无实。比如阎锡山在山西主政时,别出心裁地提出了“用民政治”和“村本政治”,但村里负责村政的人却是他派去的退伍军人甚至现役军人。这样的“自治”显然不能反映村民的真实意愿。 昌乐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贯彻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村民的参与热情很高。向农民放权,由农民对村务自己决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这构成了比较完整的村民自治权力体系,是乡村数千年来没有出现过的景象。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与下,很多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得到了各方满意的处理,农村的自治得到更好的体现,也有利于保障农村的长期和谐。 ●村民自治条件下改善党群关系的思考 链 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