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强院长:
我于上月15日给您写了一封近于乞求的信,以邮局寄往,并通过网络发送到您的邮箱。
所谓“乞求信”,不是要求对我的案件诉求给予关照同情法外开恩。我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对我这件案件能够尽快有一个最后判决结果:一是此案已于2013年12月13日在最高法院立案,至今已五个多月。二是,我今年已82岁高龄,且去年又做了癌症切除手术,自感来日无多,希望在我活在这人世间有限时日里,能够亲眼看到这件关系一党执政法治宗旨原则的案件在党的十八大,尤其是习总书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执政理念下得到纠正。
这次我以“泣血哀告”向您诉求,我希望您能理解我这样一个不久于人世的人此时此刻的心情,对我个人公平,正义与否,我视如鸿毛。我真正关心的是,这件从政府到法院不依宪执政对中国法治,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开启建设新的中国梦伟大执政理想的危害。
政府领导机关依特权僭越权力违反宪法不依宪执政,区、市、省三级法院依法律判决公认特权违反宪法不受法律追究,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如果这是事实,只有一种解释:执政党领导机关违反宪法,可以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也自然被认为是可以有权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力。
难道我们党的法治宗旨真的是这样的吗?不但不是,相反,这起案件是与党的十八大精神,与习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背道而驰。
我自诩我是一个一生都在致力于党的政治研究马克思主义信仰者,我对党的十八大,特别对习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执政理念和作风都十分崇拜,说此话我敢以我的人格和行为发誓。我不是一个阿谀之徒,一九七八年感于对邓小平同志的崇拜,我向党中央上书献计献策冒死谏言:改革开放党必然滋生腐败,党必须从严治党。怎么治?我大胆提出,党光有党规不够,必须制订以马克思主义为政治纲领的严厉党法,使党员信仰与行为强制达到统一。
这封上书还得到时任政治局委员邓力群同志的亲笔回信。
党的十八大,习总书记一个“严”字执政理念和以壮士断腕勇气一系列严厉治党措施,不仅使我看到了一个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一个新的中国梦的时代开启,而且我从内心感到欣慰和振奋。
当我看到一个辉煌新时代的开启,我只有一个念头:只要一息尚存,就要为党的事业尽心尽力不止。而我所经历的这件案件,我认为无论从党的政治还是法治,其性质是非常重要的,长春市净月区政府行政执法局竟然敢于以特权僭越权力,凌驾于人民法院之上取代人民法院权力滥施非法法律违法执法,这在我国法制历史上也为之罕见绝无仅有。
这已不仅仅是违法执政,而是篡权滥政违宪执政。
按理按法,作为法院,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应该依宪法最高地位,最高权威对这种公然违宪执政,践踏宪法行为案件,依照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规定,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
可是,净月区人民法院不但不依法追究违反宪法责任人法律责任,反而公然下达法律判决书:确认违法者违法,但不受法律追究,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
就是这样一件超越法治红线公然违反宪法执政的重大案件,在一审法院判决下,公然依照法律承认特权违反宪法执政,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不受法律追究。
毫无疑问,可以被认为这是一个基层法院最严重的违反宪法裁判。
那么。作为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是怎样对待下级法院这一脱离法治轨道,严重违反宪法裁判的案件的呢?
令人震惊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对政府领导机关违宪执政,对区人民法院违反宪法枉法裁判不但不依法纠正,反而下达了维持原判判决书。
虽然,区,市二级法院作出这种法律错误判决出人意料,但我相信,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定能够破除司法地方化的束缚,站在党和国家法治立场上维护宪法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权威不受践踏和侵犯。
但结果,仍然令人遗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同样下达了维持原判法律判决书。
现在只能证明,政府领导机关违法违宪执政,我们法院不但不能依照法律使其终止,
而是从法律上得到公认。
尊敬的周强院长:
请恕我直言,我之所以把这件案件的性质看的非常严重,就是,连我们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对特权违法,违宪都不能作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裁判,可见,这个问题在当前我国法治现实中是多么的严峻。
因此,今天我向您泣血哀告:一是能让我亲眼看到这件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二,也是我真正目的,是向您提供这件真实案例,使最高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迈出关键一步,有所依据。
最后我在期待着最高法的判决结果。谢谢。
上诉人:刘仁(本案法律代理人)
当事人:刘凤霞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