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曾因盗窃先后被邓州市、新野县法院判刑,出狱后他仍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意思,最终又因盗窃他人财物再次入狱。昨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窜至西峡县某跆拳道办公室,以给其侄子到馆内报名为由,与某跆拳道办公室的人员接触,离开时继续谎称下午带侄子来报名。同日下午2时许,王某一人来到某跆拳道馆内,继续在办公室与工作人员交谈,谎称自己是搞工程预算的,业务忙,电话铃声(事先设定)响后就装着接电话,接完电话就对办公人员说他姐带着孩子在路上,一直到16时许,办公人员从办公室出来到教室里有事,王某趁机将桌子上放的一部三星手机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后王某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以2200元的价格卖出。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159元,笔记本电脑价值7819元,总价值997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电脑经公安机关退还失主。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案发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的赃物已退还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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