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绥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张宝林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随后,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工资降级处分,而县委组织部并未对其职务调整,目前,其仍正常上班。(6月15日新华网)
免于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免于刑事处罚,并非等同于无罪。相反,免于刑事处罚也是一种有罪判决。
所以,对于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张某来说,刑罚虽免,但党纪、政纪处分却不能免掉。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工资降级的处分,算其咎由自取。
那么,张某的绥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的官帽该如何处理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作为张某来说,既然法院认定为受贿罪,自然不配“德才兼备”的美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受贿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作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张某来说,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其严重性不言而喻。所以,尽管按刑事诉讼法,张某算是犯罪情节轻微的,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度量衡,其严重性却是不容忽视的。
既然要对张某免职,当然要快刀斩乱麻,决不能等到“花儿都谢了”。那样的话,处分的惩罚教育意义就大打折扣,甚至消失殆尽了。从去年年底张某被法院判决受贿罪至今,已半年有余,但免职的小道消息都还没有“酝酿”出来,更不要说实实在在的免职通知何时才能千呼万唤始出来。针对这种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绥德县委组织部一位副部长道出了“难言之隐”——绥德县目前全县人事关系处于冻结状态。言下之意是,没有免去张某的正科级干部职务纯属“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不必大惊小怪。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托词凸显治理贪官的苍白无力,这与中央关于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苍蝇”的反腐思路是格格不入的。“老虎”已伏法,岂能放虎归山?人事关系冻结绝对应该只是对任职的冻结,免职肯定是有“特权”的。试想,假如有一位领导干部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难道对他的免职决定也要因人事冻结而变得遥遥无期吗?所以,人事冻结绝不能成为犯罪后不免职的挡箭牌。
笔者认为,与其等待时机,等待县上统一进行人事调整的时候,才“一视同仁”地对张某的职务予以调整,还不特事特办,当机立断挥泪斩马谡。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以反“四风”为代表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然网友们提出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意见,县委组织部及县委就应该顺民意,立行立改,以抓铁留痕的工作作风抓好整改落实,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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