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盐津县柿子镇三河村严某与侯某离婚,经法院判决长子由侯某抚养,二女由严某抚养。严某生下二女约一年后离家出走,期间严某作了绝育手术,现在二女约五岁,要求抚养其女。2013年上半年严某向盐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子女抚养,盐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的执行。
执行中,由于严某与其女无感情基础,侯某却非常疼爱女儿,父亲到哪儿,她就跟到哪儿,感情基础稳固。为此,侯某不愿意将女儿交给严某抚养,只需侯某一个动作或一个声音,小孩就不可能跟其母走。严某情绪激动,以死要挟,一定要抚养小孩,曾在执行现场用菜刀发生过自杀行为,执行员夺刀阻止了其自杀。执行员为了严某不发生意外,向严某承诺一定执行此案。涉及当事人、小孩的人身以及利益,像这样的情形,执行十分困难,原执行局长杨晓宾(现副院长)带领承办人周永华,与基层组织一起开展执行七次。
2014年严某长期到法院要求执行,现任局长熊世凯和承办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官的承诺,六次找当事人及亲属做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侯某同意女儿让严某抚养,严某支付4000.00元感谢抚养小孩的奶奶,并愿意将小孩逢年过节送到侯某家,加强小孩与父亲、奶奶感情,该案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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