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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超审限案件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孙晓峰 李智 冀鹏毅   2014-06-23

    案件超审限,危害性极大,它不仅有违程序公正,也可能直接损害实体公正,甚至使公正消失殆尽,所以最高法院下大力气抓审限问题,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致使各级法院明显超审限的现象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是在社会上,案件久拖不决、审理周期过长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法院对一些超审限案件通过延长审限、转化审理程序、中止诉讼等“技术处理”而使实质上超审限的案件在形式上表现为不再超审限,从而出现了“隐性”超审限案件。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立法缺陷。由于法律未对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转化审理程序中的“案情复杂”及中止诉讼中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以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只要不能在审限内审结,就可以利用这些缺陷,通过技术处理而使案件不超审限,从而出现“隐性”超审限案件。二是认识不足。多数法官没有充分认识到“隐性”超审限案件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更多考虑的却是不能因超审限案件而被考核单位扣分。三是处罚不力。目前对于超审限案件的制裁仅仅停留在表面上,除本单位或上级法院通报和扣分外,并没有其它更加严厉的措施。由于“隐性”超审限案件披有一层看似合法的外衣,更是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可言。

    针对上述原因,内乡法院建议:一是完善立法。对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转化审理程序中的“案情复杂”及中止诉讼中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由人大立法或者由最高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堵塞法律上的漏洞。二是提高认识。让法官充分认识到“隐性”超审限案件的危害性。案件超审限不仅提高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在公众中造成对法院的信任危机,严重损害司法形象,使司法权威受损,因而必须克服重这种不良倾向,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积极追求案件程序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让正义迟到。三是加大处罚。对不符合规定转换程序、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的“隐性”超审限案件,一旦发现应按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理。对多次故意采取“隐性”手段来达到案件超审限合法化的法官,除采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外,必要时调离审判岗位。

 

编辑/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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