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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周新华声明吴炳晶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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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20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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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网转载中国舆论监督网文章《中国最“牛”的社长和他神秘的“爱人”》后,接到了吴炳晶委托发来的“律师函”和以食品报社名义发来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办公室、食品报社等传真,其内容无非是想证明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失实,李新德文章是胡编乱造,而他们的社长吴炳晶是一个廉洁清白的好干部!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吴炳晶所发传真中把一个与文章无涉的原中国食品报社副社长周新华给拉了进来,使周新华“十分震惊”、“感到愤怒和困惑”。以下是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周新华同志于十二月二日要求经过我网发布的一份声明。由于网络问题,该声明今天才与读者见面。读者仔细阅读后,自会明白吴炳晶的良苦用心!
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的严正声明 人民中国维权网: 2006年11月28日,看到贵网刊登的受中国食品报社社长吴炳晶委托授权的《律师函》,十分震惊。此《律师函》涉及我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特声明如下: 一、我的工作调动是“因工作需要”,与《律师函》中提到的文章和部分网站对此文章的转载无关。 二、该《律师函》第二条说:“你网站报道的内容与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周新华(已免职,附相关文件),公开散发的有关材料基本吻合,均属不实之词。司法、纪检已做出明确结论。”此段内容与事实不符。 1. 我的材料是在食品报社中层干部会议上的发言提纲。这份在报社内部公开的材料与网上刊登的《中国最“牛”的社长和他神秘的“爱人”》一文无关。吴炳晶故意把两者联系起来使人感到愤怒和困惑。 2. 我的《发言提纲》并非不实之词。 提纲第一部分:“中国食品报社9年时间亏损3000万元”,资料来源是中国食品报社的财务记录和会计报表,按说应该是真实可信的。中国食品报社财务处是吴炳晶社长主管的部门。如果说我根据食品报社财务资料整理的这部分内容“属不实之词”,那就是说吴炳晶领导的食品报社财务处的账目是虚假的。 提纲第二部分:“食品报社的广告刊登和广告到款情况”,资料来源是中国食品报社广告管理细则、最近4在食品报上刊登的广告额和报社同期银行广告到款额。白纸黑字放在那里,可以核实。 提纲第三部分:食品报社“江浙工作站的广告刊登和广告到款情况”,资料来源是中国食品报社广告管理细则、食品报社广告台账纪录的江浙站广告刊登额、食品报社财务记录的江浙站广告到款额和江浙站同期银行广告到款额。件件有案可查。 提纲第四部分:“吴炳晶拥有10辆豪华'私车'且同时拥有其中的7辆”,资料来源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机动车详细信息",另外这些车也是报社全体职工亲眼所见。 提纲第五部分:“三封匿名信”,资料来源是我手头现有的匿名信。 因此,我的《发言提纲》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3. 截止目前,没有任何司法和纪检部门对我的《发言提纲》做出过“属不实之词”的“明确结论”,也没有任何司法和纪检部门对吴炳晶汽车和房产的来源有过“明确结论”。 三、吴炳晶如果认为《中国最“牛”的社长和他神秘的“爱人”》一文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应该找此文的作者交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吴炳晶把我牵扯进去是找错了对象,其真实用意不得而知。 四、吴炳晶委托授权的《律师函》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五、我曾致函吴炳晶要求撤销《律师函》中涉及我的内容,并向我道歉,但遭到吴炳晶的拒绝。 特此声明 中国食品报社原党委副书记、副社长、常务副总编辑 周新华 二00六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撤销《律师函》中涉及周新华内容的函 吴炳晶先生: 北京市燕园律师所魏崇德受你委托授权,于2006年11月23日发出的《律师函》,已在网上刊登,该《律师函》第二部分涉及我本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48小时内撤消该《律师函》中涉及我本人的所有内容;或在网上刊登撤消该《律师函》中涉及我本人内容的消息; 二、在适当的场合向我道歉。 如果以上要求得不到满足,我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新华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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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时评:一些地方“顶风作案”..   惩治“权力家族”破除“官场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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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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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0.181.* 于2007-12-12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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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7-11-18 发表评论: 吴炳晶在外面自称是李瑞环的秘书,其实吴炳晶只在全国政协秘书五局干过。按照吴炳晶的理论,那么中办秘书局的人都是锦涛总书记的秘书,中办警卫局的人就都是锦涛总书记的警卫员。拉大旗作虎皮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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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2.*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我听说有人告郑筱萸局长十余年,才成功,期间,有的人还为此下了狱,后来得到了国家赔偿,这样的事,搞起来很费事的,我劝诸位还是收手吧,这叫知难而退,谁叫他后台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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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2.*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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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2.*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吴冰晶是条令人讨厌的疯狗,到处咬人.这种人一肚子男盗女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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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7-07-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按照楼下这人的理论,凡是仍居高位者就是正义。这是十足的腐败理论!但据我了解,吴炳晶除了仍居高位以外,已经一无是处:吴炳晶任社长的中国食品报社已连续十年亏损,负债高达3000万元;职工月奖从2000多元下降到200多元,年终奖已经停发;报纸发行量从17万份跌到1万多份;食品报社的房产也在吴炳晶手上丢了。目前食品报社已严重自不抵债,职工怨声载道。这样的社长非但不引咎辞职,还“春风得意”,驾豪车,住豪宅,不是腐败又是什么?!居然还有人舔着脸说是“正义”,可知什么叫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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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4.30*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气势汹汹,咄咄逼人,一副大义凛然的形象.但半年多过去了,除了这位正义之士混得越来越不如以前以外,人家那位被他所攻击的人物依然高居官位,春风得意.到底谁是正义者,谁是腐败者,大家完全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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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周是战士,吴是贪官,珊级唑盼又古,那是什麽,神说那失神化!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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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7-04-05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周舌战吴,谁胜谁败难说,因为现在不是求理 而是讲实际的年代有钱就好使.信不信由你周说不行胡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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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33.2* 于2007-04-0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为周社长叫屈捍卫者到成了不明不白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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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16.1* 于2007-03-0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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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7-02-28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罪人吴炳晶为什么成为今天改革的英雄,想想看,谁的责任
清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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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7-02-28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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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7-02-23 发表评论: 吴先生说是不实之词,周先生说真实性不容置疑。吴先生没提供证据,周先生提供了证据。就看吴先生能否驳倒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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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6-12-17 发表评论: 看了“中国民间反腐败联盟”中揭露吴炳晶做假帐的材料,我恍然大悟。原来吴炳晶并没有爱人,是靠贪污和做假帐“牛”起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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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6-12-1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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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6-12-15 发表评论: “牛社长”自己贪污敛财,硬要把财务人员搭上,是怕坐牢寂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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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6-12-15 发表评论: 两天前,我在网上的“中国民间反腐败联盟”中看到“牛社长贪污案”做假帐的一些证据,触目惊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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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192.* 于2006-12-14 发表评论: 请点击www.fanfubai.cn,又爆牛社长的新材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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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6-12-13 发表评论: 中国食品报社的严重亏损与“牛社长”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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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6-12-13 发表评论: 中国食品报社的事实说明:此单位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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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6-12-13 发表评论: 防治贪污腐败是党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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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6-12-13 发表评论: 没有制约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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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6-12-13 发表评论: 防治腐败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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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6-12-13 发表评论: “牛社长”是:多行不义,必自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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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6-12-10 发表评论: 中国食品报社已成为吴炳晶贪污的大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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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6-12-10 发表评论: 谁来管管中国食品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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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6-12-10 发表评论: 快让吴炳晶住手吧!我们还要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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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6-12-10 发表评论: 食品报社的情况比你们想象得还差,快来救救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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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6-12-10 发表评论: 没有制约的权力是产生贪污和腐败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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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23.* 于2006-12-10 发表评论: “牛社长”把中国食品报社的公款,有同行转存的非法手段存入“吴炳晶”的个人户,报社还能有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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