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第十四条规定:”接受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议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应当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送毗邻该申请海域的相关乡(镇)、村以及受理申请的本机关公示。公示内容为拟建议批准用海的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和图件,公示期限为五日。在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用海无异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建议批准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对涉及渔业用海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还应当征求毗邻该海域的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其第十五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前,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审批涉及公共利益的,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前款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有姿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因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能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当给予合理补偿”。
海沧区以至厦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议批准有关单位使用本市东方高尔夫球场北侧海域建设的项目申请,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未在毗邻该申请海域的我村村民中进行法定内容的公示或复核,而海沧区以至厦门市人民政府在作为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前,也从未告知与该项目用海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我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依法组织法定程序的听证,也没有与我们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有姿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而只开过几次由少数几个养殖户参加的座谈会,且不让村民依法申辩,有关领导称“要讲法请去法院起诉。”对此,我们无法苟同。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听证、评估与合理补偿而强行填占我村滩涂养殖基地,实属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古贤所谓“知为吏者,奉法以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侵民” “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压服的结果,得到的是土地,失去的是民心,得到的是枝叶,失去的是根本。得不偿失也!
在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清华、北大多位教授和三农专家热心指导、建议下,我们特再次强烈要求立即停止行政侵权,并就今年七八月份以来在东方高尔夫球场北侧海域(海沧区范围)实施围、填海及其项目建设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包括上述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和图件等状况,以及村民最关心、最迫切的补偿问题组织公开听证,准否请依惯例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们祈盼海沧区、厦门市人民政府珍惜得来不易的全国首批十大文明城市的光荣称号,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为民表率。如不组织听证,又不书面答复,不合理补偿,我们将拾级而上表达诉求,并将本申请书全文发送各大主流媒体,各类维权网站,呼吁舆论支持。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的。不得已时也只得为之。
此致
海沧区人民政府
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村民
20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