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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渎职”无异于“容忍腐败”

文章来源:  作者:  2006-12-16

目前,在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中,已经有24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这表明检察机关正努力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12月15日《人民日报》)

    检察机关工作重点的转变,无疑对减少渎职行为、避免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财富浪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要想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处、遏制渎职行为中的作用,还必须有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人们对渎职的危害,尤其是对渎职行为的查处,还没有形成共识。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公众甚至对渎职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宽容心理。在一些人看来,所谓的渎职,只不过是好心办成了坏事。对于一些政绩工程、投资失误等现象,他们也恨之入骨,认为是在浪费国家、人民钱财,应该受到严肃处理。但一旦因某项工程、某个项目决策失误而导致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时,如果此人没有个人腐败行为,他们又往往产生同情之心。

    这种矛盾心理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当中,可能更加突出,他们甚至对渎职行为抱着一种理解心理,对处理渎职犯罪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这样会影响决策者的决策,影响领导者的开拓精神。

    其实,公众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渎职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不负责任,只有不负责任才会导致渎职;而渎职与开拓创新、果然决策也完全是两回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宽容渎职就是宽容腐败。因为,渎职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虽然没有揣钱财于个人腰包,但渎职给国家、人民财产造成的损失一点不比揣入个人腰包的犯罪轻。如果单纯地认为只有揣钱财于个人腰包才算犯罪,那么,渎职对社会财富损耗的黑洞将无法堵住。

    因此,检察机关在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时,还须加大对渎职行为危害的宣传,加大对查处渎职案件重要意义的宣传,让全社会都能够真正认识到渎职的危害,从而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得到更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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