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级公路管理处三名工作人员逆行拦车称“执法”,由于未设置警示牌,未出示证件,遭到司乘人员反抗。争执期间,货车司机叫来一男子强行驾车逃离时,刮蹭了“中国公路”执法车,且造成两伤,一名“执法”人员轻微伤在医院治疗三个月,而被查车上一位搭乘女子腿部受伤却被关进看守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被羁押九个月之久!
原标题:河南新乡:匝道违法查车起风波
2014年7月11日,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辆警车在人们焦急的等待中疾驶而来。一名戴着手铐的年轻女子被带下警车。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她还没来得及呼吸一口新鲜空气,还没来得及和亲人多说几句话,就又被警车带回了看守所。
这名女子名叫和淑菊。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她经受这场牢狱之灾?为了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记者以和淑菊家属的名义,参加了庭审旁听。
案情回放: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封闭的匝道上,“中国公路”逆行拦车称“执法”
2013年10月20日傍晚,河南省原阳县路寨乡西寨村村民和淑菊与老公闹别扭,手机、钱包都没带,负气出走“想回娘家住几天”。坐车走了很远,和淑菊又感觉放不下孩子,于是下车往回赶。路上遇到一个熟人,帮助她联系一辆拉石头的半挂车,正好开往她娘家的方向。上车后不久,和淑菊就睡着了。
10月21日凌晨3时许,在107国道马村出口处匝道上,和淑菊搭乘的半挂车在封闭的单行道上行驶,忽然被迎面逆行而来的桑塔纳轿车逼停。和淑菊在沉睡中惊醒,她恍惚中见到几位穿着黄色莹光背心的人拦住她所坐的车。一个年轻人正与几位拦车人争执、拉扯。和淑菊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茫然地下了车。这时和淑菊才看清那个年轻人是丈夫的本家任某。慌乱中,不知是谁塞到她手里一个钢管。这时,一个拦车的年轻男子气势汹汹地向她走来。她本能地与那男子争执,把他向后推搡,让他躲开,好让自己乘坐的车辆过去。就在两个人的争执推搡中,那辆半挂车“忽地”一下驶过,刮伤了两人,也刮蹭了那辆桑塔纳轿车。其中腿部被刮伤的和淑菊当场晕了过去,等再醒过来时,她已经被警方控制……
事后得知,另一位受伤的人员是新乡高级公路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赵凯,被送到医院后,得到了及时治疗,被鉴定为轻微伤,住院三个多月。而和淑菊的腿部受伤严重,由于出门时没带钱,无钱医治。凌晨四时许,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区分局洪门派出所民警给她丈夫打电话说:“你妻子出车祸受伤了,赶紧到医院。”她丈夫正在睡梦中,以为妻子找人开玩笑,而且还在气头上,就随口说了句说,“我不管。”
无助的和淑菊因无钱交治疗费,只能在医院的“拒绝治疗单”上签字,后被带到洪门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即被送往看守所。由于她腿上的伤很重,刚送到看守所时曾被拒收。经洪门派出所办案人员与看守所领导电话沟通半个多小时后,看守所才勉强收下和淑菊。
随后,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批捕和淑菊,并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提起公诉。得知情况后的和淑菊家人赶紧聘请律师,几经周折,和淑菊的家人终于在看守所见到了拖着伤腿的她,亲人见面,看到和淑菊拄着一木棍,拖着一条腿走路,心里十分沉痛。在家人的哀求下,律师决定为她申请取保候审,可是未得到批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案进行调解,高级公路管理处要求和淑菊需赔偿伤者赵凯13万元,取得谅解,并在抓住肇事者任某后,才能办理取保。在此之后,赔偿数额又一路连降:十万、八万、六万五,直到五万,和淑菊和家人仍然没有同意。
在将近九个月的漫长等待中,和淑菊才终于盼来了开庭。
庭审焦点:高级公路管理处当天的“执法”到底是否合法?
据和淑菊的姐姐及其家人介绍,庭审中,公诉方称,和淑菊妨碍高级公路管理处执法,帮助她所乘车辆逃脱,造成执法人员赵凯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以妨碍公务罪判处和淑菊,并判处和淑菊承担赵凯民事赔偿10万元。主要证据有和淑菊的供述、三位执法人员的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现场图以及赵凯受伤的医疗记录及伤情鉴定等等。
和淑菊的辩护律师大致做了如下辩护:一,事实辩护:高级公路管理处在封闭道路的匝道上逆行“执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执法时,关于是否出具证件的问题,赵凯、崔路阳、樊光大等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樊光大说,赵凯和崔路阳两人出示了证件;赵凯和崔路阳说他们的队长樊光大出示了证件。相互矛盾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中国公路”的执法车逆行首先违反了交通法,“执法”不出示证件违反了法定程序,高级公路管理处三位工作人员“执法”没有法律依据,也就说明,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二,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辩护:如果赵凯等人的行为是执法,执法过程中受伤便是执法机关与个人的关系,那么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对等,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筹。在执法中受伤,应该属于公伤,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医疗等费用,而不应该由和淑菊这个个人主体来承担。如果赵凯的行为是非执法行为,那么他拦截车辆,就是非法的。虽然他受到和淑菊的推搡,但伤情不是和淑菊直接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应该由她承担。三,无罪辩护:妨碍公务罪是以“依法执行公务”为前提,不能将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视为合法行为。即使内容合法,程序不合法也无异于将国家制定的各种保护公民利益的程序法当成一纸空文,无异于默许公务人员无视程序违法的规定而滥用职权。和淑菊在对方没有出示证件的前提下,无法知道他们拦车的真正动机,那么反抗是合理抗辩,构不成防碍公务罪。
庭审质证环节,和淑菊的律师称,证明出示证件的问题,三个人的三份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的录像他没有看过,只是公诉法官向她陈述了大致内容。该份录像是从争执的时候,高级公路管理处的人员才打开记录仪开始录像。那么争执之前发生了什么,没有记录。所以和淑菊的律师认为,这不是一份完整执法过程记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和淑菊:他们又没有出示证件,我不知道他们是执法人员
庭审辩论中公诉方提出,和淑菊看到带有“中国公路”字样的车,并且执法人员都穿着反光背心,她应该能想到是中国公路的执法车。对待执法行为,合理抗辩应该是口头或书面向上级部门申请,而不应该采取非法行为。
和淑菊辨称,扫大街的也穿和他们一样的服装,他们不出示证件,我不知道是执法人员。
对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她说:“我没有罪,赵凯的伤也不是我造成的,我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自己也受了伤,到现在还没有治,谁为我的伤负责?”
和淑菊家属:公路执法部门违法执法,老百姓就应该任其宰割吗?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和淑菊的姐姐。她认为,和淑菊没有罪,是高级公路管理处违法查车在先,和淑菊反抗在后。当官的可以违法执法,作为老百姓难道就应该任其宰割吗?现实中,公路三乱(乱查车、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中原地区,查车不出示证件、罚款动辄一万两万,还不开任何票据。这种大背景下,弄清查车人是否是真正的执法人员是必要的。在本案中,所谓执法人员,在高度危险的封闭公路匝道逆行查车,又不出示证件,就是违法查车。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反抗也在情理之中。
“我妹妹被刑拘后,家人也商量着出点钱了事,可是对方张口就是十三万,还让我妹妹领刑,并且还要等到抓到任某之后才给取保候审,才让治伤。直到现在,也没有抓到车主任广山,相关司法机关也没给我妹妹治伤的机会。”和淑菊的姐姐气愤地说道。
据和淑菊的姐姐介绍说:“庭审结束后,我见到妹妹,她把裤腿扒开,看到她腿上的伤疤还很重。将近九个月了,伤口早已愈合了,但伤疤还那么明显,当时的伤情有多严重可想而知。而新乡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顾我妹妹的伤情,也不给她治疗的机会,严重地侵犯了她的健康权!高级公路管理处的赵凯受了点轻微伤就住三个多月的医院,我妹妹受伤那么严重,却连治疗机会都不给,新乡还有公平公正吗?!如果我妹妹不留后遗症就算了,如果留下后遗症,我们一定要向相关部门讨个说法……”
和淑菊八岁的儿子每天都问爸爸,妈妈什么时候回来?脊椎曾受过重伤的丈夫现在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不住地自责,觉得对不住她们娘俩,这个苦难的家庭正在遭受着无尽的煎熬……!但和淑菊的家人仍坚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编后语:综观本案,高级公路管理处三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执法”又没有出示证件,无疑是造成和淑菊下车反抗的原因。和淑菊既不是所乘车辆的车主,也不是司机,她只是位搭乘人,与该辆车及车主没有关联关系。她与公路局赵凯争执,推搡,只是想早些坐这辆车回家。主观上,她没有帮助任某开车逃脱的主观意志。客观上,也没有对赵凯造成直接伤害。如果高级公路管理处是依法执法,且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和淑菊推搡赵凯就存在过错。而司法机关将“错”升格为“罪”,那也是小题大作。但如果这场执法本身就存在问题,或执法犯法、或违法执法、或以执法的名义敲诈勒索,和淑菊的行为将是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在本案中,和淑菊也受了伤,而相关执法人员却对和淑菊的伤情视而不见,不给治疗机会,而受轻微伤的高级公路管理处的赵凯却能住院三个月,严重违背了“人性化执法”的宗旨。对此,何淑菊的家人颇有微词:“人民的公仆”与“他的主人”待遇何其不平等!
对于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相关报道:
新乡“中国公路”逆行执法引发事故,乘车女受伤遭逮捕
http://www.rmzg.org/detail.asp?id=5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