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阮有春被当地警方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带走,在民警的拳打脚踢下,饱受皮肉之苦。案件几经反复,甚至办案民警被判犯有刑讯逼供罪,但阮有春仍不得“清白”。
2013年,此案件已被检方撤诉,但他期待的无罪判决,却至今没有到来。
“飞来横祸”
2006年8月20日,吉林白城人阮有春在用货车运送废旧窗户的路上,被警察拦下。带头的,是当地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队六中队队长谭伟。谭伟称,让阮有春协助调查。至于调查什么,阮一头雾水。
阮有春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了如下场景:
到了办公室,谭伟突然说,阮有春的货物都是偷来的。紧接而来的,是一顿痛打。民警把阮有春带到了另一个房间,把他锁在一把铁椅上,双手反铐在椅背后。谭伟等三四个民警对他拳打脚踢,逼他承认盗窃。
除了殴打,阮有春回忆,谭伟等人还用涂满芥末油的毛巾捂住其口鼻,用别针扎他的十个手指,甚至用电棍电击他的全身。
阮有春称,直到22日晚上被送到看守所前,自己都被锁在椅子上遭受刑讯。
期间,谭伟曾进来对他说:“你承认盗窃不够,还要承认有手枪、有子弹!”阮有春说,“我挨不住打,(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民警为何找上阮有春?据阮描述,民警谭伟1999年就与他“结下梁子”。当时刑警大队六中队举行成立仪式,在当地开旅馆的阮有春,曾被通知前去捧场,但他没去。此后一晚,谭伟便带人去阮家的旅馆查夜,“前后15分钟内,查了3次”。直到阮有春向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求助后,谭伟才离开。但2006年,那位副局长调走了。
同年8月,发生了文章开头的拦车一幕。当事人提供的(2006)洮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5日,阮有春被判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
免于刑罚的刑讯逼供罪
出来后的阮有春,走上了告状之路。他先后到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控告谭伟等人刑讯逼供。此后,陆续有其他自称遭到谭伟刑讯的受害者或家属,也加入控诉队伍。
“转机”出现在2007年年底。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3日发出的侦查指定管辖函显示,该检察院指定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异地接手”办理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涉嫌刑讯逼供案。
2008年5月29日和7月1日,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上述民警的涉嫌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当事人提供的字号为(2008)昌刑初字第137号和(2008)昌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该年10月31日,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成立。
上述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20日至22日,审讯阮有春的过程中,谭伟和其他民警不仅对阮有春拳打脚踢,还采取电警棍电击、戴拳套击打、用毛巾涂抹芥末油和辣根捂住其口鼻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
判决书还认定,谭伟等人还参与实施了其余4起刑讯逼供案。除了上述手段外,打火机烤手、大头针扎手指等手段亦被采用。
此后,谭伟等民警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渐渐陷入“拉锯战”。
当事人提供的(2009)昌刑初字第14号和(2009)昌刑初字15号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4月10日,重新受理此案的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谭伟、吉喆等人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谭伟、吉喆、高志尧有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且“并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判决其刑讯逼供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吉林市中院又判决谭伟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拘役六个月;高志尧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但这不是最终结果。(2012)吉中刑再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5日,吉林中院又作出再审判决,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由,维持了谭伟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谁都没见到过的子弹
阮有春并不认为谭伟等人“没有造成错案”。就在谭伟等人受审的同时,阮有春就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随着谭伟等人接受调查,阮有春非法持有弹药的证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事人提供的检察院询问笔录显示,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弹药管理的李国庆在接受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时称,2006年11月22日,办案民警之一高志尧来到办公室,称收缴了一些子弹,要求开一个收缴物品清单,但并没有提供子弹。当时的治安大队长李士忠跟李国庆说:“这事我知道,你给他开(清单)吧。”而后,子弹却一直没收上来。
询问笔录还显示,2006年警方从阮有春家搜查出弹药的“见证人”刘广福称,当时他并没有到搜查现场,只是在警察“提醒”下,补签了一个笔录。这与高志尧的说法一致。高志尧称,他也并未参与搜查,谭伟让他找刘广福补签“见证人”签字。
记者在再审判决书中看到,大量的证词也已发生改变。
比如原审证人之一焦文革称,不知道阮有春“是否有弹药”。高志尧曾拿过一个笔录让他签字,说跟他没关系,也没让看是什么。谭伟后来对他说,“以后要是有人找你问子弹的事,就说在阮有春家看过”。在2006年的原审中,焦文革的说法是,在阮有春家看到过三四盒口径子弹和一盒手枪子弹。
原审另一证人路永文也称,自己不认识阮有春,也从没见过警方让其指认的子弹。他称,2006年警察找他,说事情和你没关系,说完你就走。路永文称他当时急着钓鱼,“他们怎么问我,就顺着他们答”。而在原审判决中,正是路永文把子弹交给阮有春,让他转交别人。
等不来的无罪判决
尽管证据变化巨大,但当事人提供的(2009)白审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中认为,这些证言是在检察机关调查谭伟等人涉嫌刑讯逼供罪后否认的,否认后的证词“不具有效力”。2010年1月15日,白城市中院最终作出裁决,维持阮有春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判决。
阮有春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同年10月13日,吉林省高院驳回其申诉。
此后,阮多次到吉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访。两年后,他再次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这次,吉林省高院认为,案件存在刑讯逼供及搜查弹药笔录造假等问题,原审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由省高院提审。
(2013)吉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吉林省高院经再审,撤销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和洮北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的结果,是一纸检方撤诉书。
当事人提供的(2013)白洮刑重审初字第4号裁定书显示,2013年11月22日,白城市洮北区检方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洮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记者看到,在洮北区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出三条理由:一是本案搜查笔录程序违法;二是阮有春受到刑讯逼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三是公安无法查清子弹来源,未能提供非法持有弹药的直接证据。
但阮有春一直希望的,是得到一份无罪判决。
2014年,他再次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院决定再审。
但白城市中院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再审开庭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北区检方“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不同意派员出席。
同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报告》称,此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作出了终审裁定和不起诉决定,诉讼程序已经无法重新进入开庭再审程序。
白城市中院对此则表示,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裁判。白城市检方则称,案件尚在办理,检察院的相关决定是经由省检察院同意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撤诉并不见诸于《刑事诉讼法》,而是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程雷认为,在结果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告人不再有定罪记录。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检察机关为了能“下台阶”而撤诉。
不过,对阮有春来说,他在意的是抗争了近8年的“清白”能否实现。面对记者,他不断念叨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审的条款,还在期待着一纸无罪判决书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