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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汪崇余蒙冤10年半后被判无罪 未启动国家赔偿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   2014-07-24

    2003年,因一场未能在浙江东阳横店录制的《同一首歌》节目,汪崇余被横店集团以“合同诈骗”控诉到东阳市公安局,在历经一系列刑事司法程序后,汪崇余最终被定罪判刑12年6个月。 2014年6月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在经过一天的公开审理后于下午3点33分,当庭宣判汪崇余无罪。那一天后,汪崇余终于可以昂首挺胸重新开始生活,但他事业巅峰期被中断的11年却再也寻不回来。近日,记者专程对汪崇余进行了独家采访。

  引《同一首歌》进横店无果

  2014年6月6日下午3时许,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的法庭内,审判长一锤定音,认为汪崇余合同诈骗一案证据不足,判其无罪。11年来,汪崇余一直背负着“合同诈骗”的罪名生活着,从监狱到假释出狱的社区服刑,从未轻松过。在审判结束后,汪崇余缓缓道出了事情原委。

  汪崇余,浙江淳安人,艺名汪凯,原系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娱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1年,28岁的他成功将中央电视台名牌栏目《同一首歌》策划栏目引进杭州参加西湖艺术博览会的开幕式,在业内一举成名。

  2003年,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简称“横店影视城”)欲在11月1日举办“第五届中国横店农民旅游节”晚会,想要引入《同一首歌》到横店录制,同年7月,横店影视城演出商贸部总监张永刚联系到汪崇余,委托他进行策划。

  经过多番周旋,2003年8月5日,汪崇余获得“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系列纪念活动组委会(简称“组委会”)的委托,全权策划,实施在浙江举办“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文艺晚会,他本人被任命为组委会外联部副主任。借此机会,汪崇余将这次晚会引到横店举办,同年8月12日,横店集团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委托杭州华娱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系策划《同一首歌》走进横店相关事宜,同年9月9日,央视给“组委会”出具了书面《同意函》,国家广电总局及央视也批准了此活动。

  可是,同年10月17日这一天,事情出现了危机。当天上午,央视制片人马岩、导演谢君及“组委会”代表张亚智等人到横店查看演出场地时,发现横店有订票热线和宣传海报等商业操作行为,央视方面提出《同一首歌》晚会不能宣传买票,不允许涉及商业运作,要求整改。横店影视城遂答应进行整改。

  这一天下午,横店集团影视城财务通知汪崇余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了222万元合同余款,而在央视《同一首歌》制片人、导演等考察晚会现场此前,他已经分两次拿到了横店影视城支付的演出费用226万元。

  很快,事情的发展完全超出汪崇余的控制。在10月21日,“组委会”发函给华娱公司终止合作,原因就是央视不满横店影视城商业操作并且有人不断向央视台领导举报举办地有买票等商业行为。不管汪崇余如何沟通都没有用,《同一首歌》进横店的计划被央视文艺节目中心·戏曲音乐部有关领导彻底扼杀。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汪崇余派人前往横店收集横店影视城违约的证据,以便后续维权所用,在双方的合同里,写明违约赔偿100万元。“我和横店影视城签的合同里明确写了不允许标价、售票等非商业性行为,谁知横店影视城违反合同内容,进行商业操作,致使合作被取缔。是他们违约在先,我才着手维权的。”汪崇余告诉记者。

  在汪崇余准备维权的同时,横店集团也着手处理此事。2003年10月25日,横店集团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称华娱公司合同诈骗。随之而来的是公安的介入调查。同年11月26日,汪崇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2003年12月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横店集团影视城有限公司的违约纠纷,并将案件移交给了东阳市公安局处理。

  2004年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4日汪崇余被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汪崇余不服一审有罪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无罪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依法作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东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05年6月作出与原一审一致的有罪判决,判决汪崇余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汪崇余再次不服有罪判决,继续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无罪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后,于2005年9月29日判决汪崇余1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

  服刑十年半 申诉之路难

  2005年10月13日,横店集团影视城有限公司立即以该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横店影视城公司与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联合举办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联十年大型公益晚会暨第五届中国农民旅游节开幕式》协议书无效”,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判令归还合同款226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诉求,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作出案件交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2005年10月14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东民而初字第1087号立即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2005年12月2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东民二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同无效、1087—2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1087—3号共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2006年3月24日,汪崇余被东阳市方面押解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至此,汪崇余已在看守所呆了近2年半。

  在狱中,汪崇余一直坚持申诉,以及汪崇余家人不断的向各级人大和上级法院信访申诉的努力下,上级单位将汪崇余的申诉材料转交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立案复查,但是遗憾的是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至此,汪崇余还是没有放弃自己申诉的权利,在监狱服刑期间还是一直向监狱和驻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但一直没有音讯。

  2011年6月9日,汪崇余依法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至此他在看守所及狱中已经度过了7年6个月,在假释期间(社区服刑)汪崇余一边工作一边不断的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

  汪崇余表示,2006年-2010年每年都分别向监狱、驻监检察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他家人还向省市信访部门信访,可是最后所有申诉书都石沉大海。

  汪崇余告诉记者,早在2003年9月,合作初谈成之际,横店影视城总经理殷旭已经反悔,要求与华娱公司解除委托协议,另找其他公司合作。但事后又与华娱公司合作,如此反反复复好几次。

  2003年10月21日,当组委会通知取消《同一首歌》栏目进横店的计划之后,同年10月23日汪崇余和横店集团原董事局主席徐文荣在电话中也有过沟通,电话录音显示,徐文荣告诉汪崇余,如果没有引进《同一首歌》,并且不退还合同款项,那么横店方会告汪崇余诈骗,且强调自己在这方面有经验,而且一定能够把这个案件立起来。

  改判无罪 维权之事路漫漫

  获得假释之后,汪崇余继续为自己做无罪申诉。他不断地去北京上访,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希望法律能还自己一个清白。在律师看来,汪崇余一案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能否判定汪崇余明知《同一首歌》不能如期到横店录制,还故意隐瞒并收取最后222万合同尾款这一事实。

  功夫不负有心人。转机出现在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他的案件进行复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这一事件更给了汪崇余信心,他相信冤案一定能够平反。

  2013年12月13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浙检控申复通[2013]4号)认为:汪崇余一案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的部分事实不能成立,没有证据支持,依法应予以纠正。并建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再审决定书,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于是就有了2014年6月6日这一次再审。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汪崇余明知晚会不能如期举办还骗取222万元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本院(2005)金中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和东阳市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崇余无罪。

  汪崇余一案再审结束已有1月有余,虽然被判无罪,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也表示,将依据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但汪崇余仍旧心事重重:“10多年前的案子,现在是否能查出公检法存在违法现象?和横店影视城当初所签的合同后续该如何处理?10年6个月的牢狱之灾应该如何补偿?……”汪崇余告诉记者,之所以把这个事件公布于社会,是希望当地政府、司法部门能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也希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不要再制造冤案,不要再枉法裁判。有关汪崇余事件的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彭 惠)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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