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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女儿案被告自称救人立功 庭审数度落泪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楠 白田田   2014-07-26
唐慧女儿案被告再受审:有无立功表现成焦点

唐慧女儿案被告周军辉,将唐慧女儿拐卖并强奸。

唐慧女儿案被告再受审:有无立功表现成焦点

唐慧女儿案被告秦星,曾逼迫唐慧女儿(10岁)接客100余次。

新华网长沙7月26日新媒体专电题:25日,“唐慧女儿案”被告人之一的秦星强迫、组织卖淫一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过长达近8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宣判。记者在庭审现场,直击了控辩双方围绕周兰兰是否自杀、秦星是否有立功表现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提到的“秦星是否立功”,指的是此前冷水滩看守所出具材料,证明2007年6月12日,冷水滩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周兰兰欲在监室上吊自杀,被秦星和汪某(另一盗窃罪犯)发现后及时制止。“秦星是否立功”正是这次庭审的焦点。

【争论一】周兰兰有无自杀行为?

25日8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记者看到,法庭旁听席上130多个座位,几乎被坐满。据湖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与旁听的有当事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

最先出庭的是秦星。这名32岁的女子一头长发扎着马尾,身高大约一米六。她回忆道,2007年6月12日下午5点多,周兰兰到厕所洗澡。由于之前看守所干警交代过要注意周兰兰有自杀倾向,周兰兰进厕所十几分钟后,突然厕所传来响声,秦星赶紧和同监的汪某跑到厕所,看到周兰兰用囚衣挂在一根钢筋上自杀。秦星说自己边喊有人自杀了,边和汪某对周兰兰施救。最后,她和其他人一起把周兰兰从厕所里抬了出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官也就“秦星是否制止周兰兰自杀”向法庭播放了事发当天看守所监控视频进行举证。在视频上,事发那一刻,确实有多人先后冲进厕所,随后将一人抬出来。

视频播放完后,检察官认为,有多名人员看到当时情况,其中有人从厕所拿出了两件打结的囚衣,说明当时厕所内确实发生了一起非正常事件。

秦星的辩护律师徐天桥认为,这一起非正常事件就是周兰兰自杀。他说,如果周兰兰只是摔倒,不可能有十多人从监室冲进厕所,又把周兰兰抬出来。随后,与周兰兰同监室的李某某、唐某某等人,以及何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检方出示。部分人证明亲眼目睹了周兰兰进入厕所后被秦星等人解救,部分人表示事发后在场的人说周兰兰在厕所上吊自杀。

但是,当事人周兰兰出庭后对此都进行了否认。她表示自己那几天没怎么吃饭,腿痛。在冲厕所时摔倒在地,喊了一声“哎哟”后,被冲进厕所的大家抬了出去,并不存在自杀。

按着程序,周兰兰的证词说完后,一旁的秦星对她询问。但秦星没说两句,就开始大声哭了起来,她问周兰兰为何要说谎。见到秦星大哭,坐在旁听席上的唐慧也没控制住情绪,大声地问秦星为何要说谎话。很快,这一切被法官制止。

当时厕所挡墙的高度、钢筋的高度,以及部分证人此前的笔录与庭上证言出入太大,也成为控方质疑的重点。唐慧一方的律师斯伟江、吴布达认为,秦星在庭上说的有假话。比如秦星说她一直在放风场,其实从视频监控中能看出,事发前她一直是在监室内。比如秦星此前说自己一直在关注周兰兰,但是其实秦星是在监室内听到声音才跑过去的。

【争论二】秦星有无立功表现?

秦星是否有立功表现,成为今天庭辩的焦点。

在此前的看守所笔录中,秦星认为幸亏自己和汪某及时发现周兰兰自杀的行为,不然周兰兰就会身亡。她的辩护律师徐天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提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秦星制止周兰兰自杀的行为适用“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认定,应当算作立功表现。

斯伟江对此反对。他认为,即使周兰兰有自杀行为,从录像中看,秦星并不是像在看守所报告中说的一直在紧密关注周兰兰的情况。而且,她是跟着汪某后面冲进厕所的,并不是辩方所讲的“舍己救人”。秦星将周兰兰抬出厕所的行为不能达到“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斯伟江引用此前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杨某某的观点——“周兰兰本身的自杀行为不是很明显,救助的人比较多,一个都可以不报(立功)”,所以秦星的表现谈不上立功,但周兰兰应该感谢秦星把她抬出厕所。斯伟江对一些行为提出质疑后,更指出“秦星立功”是冷水滩看守所某些人徇私,并不是真正的立功表现。

在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辩中,检察方也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本着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的原则,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审视,认为秦星参与制止周兰兰自杀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行为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值得鼓励。一则周兰兰自杀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二则第一个冲入厕所的是汪某,秦星所起作用明显小于汪某,汪某的行为也没有适用刑法六十八条,因此秦星的行为不应当适用刑法六十八条。但是,其行为是值得提倡的,请法庭就秦星的行为是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

庭审结束后,徐天桥告诉记者,周兰兰自杀的事情已被检方认定,但能否认定秦星有立功表现现在不得而知。他说在看守所制止他人自杀而被认为是立功表现的行为很多,他会提供相关案例供法庭参考。斯伟江走出法庭,告诉记者现在只能等结果,其他都不好说。

在秦星被押出庭时,她转过头呼喊要她的母亲保重身体。而另一边,唐慧走出法庭,也在犹豫要不要打电话告诉女儿庭审的情况。

此前报道:

唐慧女儿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军辉到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东方红超市负一层“快乐溜吧”溜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医学院附近的“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理发店,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周军辉带张某某离开了“蓝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宝贝”理发店的途中,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 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绰号“韦剑”)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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