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近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物价局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结合陕西实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指出,将全省现行单一的政府定价形式改革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即农村道路客运和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经营者可以在上限票价内,根据运营成本、市场情况等确定具体执行票价;省际道路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施细则》明确,道路客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农村道路客运班车车型运价由县(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核定票价;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班车外的车型运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运运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市际高速公路客运班车上限票价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核定;市际普通公路、县际客运班车上限票价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抄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际道路客运班车票价由经营者参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及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抄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
《实施细则》要求,完善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简化道路客运车型分类,将车型分类由现行的13种简化为8种;调整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将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由现行每百千米调整为每千米;科学设置尾数取舍,将10元以下票价的尾数取舍由“四舍五入”调整为“三七归五,二舍八入”;取消节假日上浮票价的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适当调整道路客运班车车型运价。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车型运价调整为座席客车每人千米普通级0.19元、中级0.24元、高一级0.27元、高二级0.29元、高三级0.31元;卧铺客车每人千米普通级0.20元、中级0.25元、高级0.30元。此次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车型运价调整已将2012年以前的燃油附加费计入车型运价。今后,重新计算燃油附加费以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8300元作为基数,油价每吨累计上涨或下降500元为一个价区,燃油附加费每人千米上涨或下调0.005元。
据悉,陕西省现行公路客运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9年来一直未作调整,其价格管理形式实行单一的政府定价。本次陕西对道路客运价格进行的改革,对进一步理顺全省道路客运价格,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陕西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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