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纪委对农村基层“小官巨腐”展开专项整治。此前,中央第二巡视组指出,北京市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8月7日《新京报》) 小官巨腐在中国已经演变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严重问题。我们经常看到,一个小小的科长,贪污受贿就能轻易“突破”千万元的“重量级”大关,涉案金额一点不输给那些省部级贪官,甚至多数还处在“遥遥领先”的“优势”地位。分析原因,主要是这些小官一方面掌握着丰富的资源,如掌握着土地、拆迁等权力,权力之大自然也就水涨船高了,行政相对人“孝敬”的真金白银自然也就“蔚为壮观”了。 在打“老虎”,拍“苍蝇”时,这些小官巨腐到底算“老虎”,还是“苍蝇”,真的还颇伤脑筋。说他们算“苍蝇”吧!他们贪污受贿的“战绩”哪是一般“苍蝇”所能企及的。说他们算“老虎”吧!哪有那么“袖珍(官小)”的“老虎”呢!当然,鉴于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巨大,我们自然应该对其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展开严打攻势。 这些小官巨腐,还算有不少“科技”含量,他们也算享受到了“书中自有黄金屋”的妙处。毕竟他们文化水平较高,大学文化程度对于他们只算普及水平,不少还是有模有样的硕士或博士高材生。但是,相对于这些国家干部来说,混迹于村两委会的村干部们,他们却是编外干部,不显山不露水,一门心思地贪腐。他们不仅文化素质较低,而且没有国家干部那种师出有名的“硬”权力,有的只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软”权力,为何他们却总能“造”出亿元的大案要案呢? 一是法律规定的部分缺失使得村官们误以为可以放心大胆地贪污、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也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要求。这些村官们仿佛发现了“新大陆”似的,于是,他们有恃无恐地大肆贪污、受贿,因而水到渠成地炼就了上亿元的大案要案。其实,村官完全符合贪污、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对此有很明确的规定。 二是对村官的监督乏力。对于村官的监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就是说,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莫法对村干部施加立竿见影的影响,诸如免职等均属“禁区”。而村民对村干部的罢免却因种种原因而变得“心太软”,致使村干部在犯罪的深渊中越陷越深,最终走向不归路。 要有效遏制小官巨腐的村官尽风流,需要两手抓。一是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让村官的一举一动都处在村民的眼皮监督之下,让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二是抓好村监事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好监事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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