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曾经被各大网站屡次曝光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付刚煤矿“诈骗案”,日前再次爆出惊天新闻: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3年4个月后,已经严重超期羁押!更令人吃惊的是:三名被告人在公检法三家被严重超期羁押后,有关方面依然在补充侦查!一审判决被吉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撤销原判发回再审后,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各种理由推迟立案,迟迟不能开庭重审!至今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被告人家属因此指责延边州公检法严重违法办案,是对中国法律的肆意践踏和公开的亵渎!
案情回放:付刚煤矿离奇的诈骗案
2007年,根据吉林省煤碳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要求:常洪德在珲春经营的合法煤矿(板石249井)与付刚、王艳俊夫妻经营的合法煤矿(板石付刚煤矿)优化整合,整合经营中,因缺少资金需要出售部分煤矿资产,寻求合营伙伴。通化市红星洗煤厂董事长赵永生经过专家仔细考察近半年后,决定购买付刚煤矿90%的资产股份,合资经营。这时,赵永生的朋友关宏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要求和赵永生共同注资, 共同收购珲春板石付刚煤矿90%的股份,2008年4月13日签订了《合资经营付刚煤矿有限公司合同书》,双方依据两矿实际资产协议作价1480万元, 付刚、常洪德保留10%的财产权, 赵永生、关宏强、于铁军收购总资产的90%。2008年4月17日,关宏强支付了(包括为赵永生于铁军垫付)90% 资产的受让价款1332万元, 赵永生和关宏强全面接收整合中的两矿。但是,随着煤碳市场的一路上涨和整合手续的完成,关宏强以欺诈手段, 先在珲春市工商局取消了赵永生、于铁军 55%的公司股权。随后,关宏强又想独霸煤矿,但常洪德不肯放弃所持有的煤矿股权。关宏强就采取各种手段逼迫常洪德离开煤矿,经民事诉讼, 二人对簿公堂。这期间,不懂技术的关宏强违规定作业,导致2011年4月15日发生透水事故,把好端端的矿井变成了水井。在发生事故的第五天(4月20日),关宏强到珲春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由状告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珲春公安局2011年5月16日对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以及于xx、于xx和延吉市112地质队五名工作人员进行抓捕。至2014年8月16日,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已被连续关押三年零4个月。
两次开庭争辩激烈 高院二审撤销判决
延边州中级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护律师认为:此案关键证据——付刚煤矿转让煤矿资产明细表 在侦查机关被失踪,另外一个关键证据《合资经营付刚煤矿有限公司协议书》原件被失踪,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只能提供有争议的复印件,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 不足;辩护律师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付刚煤矿当时转让的是煤矿的资产,而不是地下的储量,付刚煤矿转让时,其设备、井巷等资产总量达1500多万元,同时,地下的储量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允许出售和转让,因此不存在出售地下储量诈骗关宏强的事实;吉林省112地质勘探队是具有资质的勘探队,其提供的储量报告已经在国家权威部门备案,侦查机关不顾有资质的权威勘探机构出具储量报告的事实,却私下里另外委托河北涿州173地 质队搞出来一个储量报告,既不具有权威性,该机构也没有资质,其采用的数据也不准确,而且透水事故发生后,珲春安全监察局出具的透水报告还证明付刚煤矿的 实际储量远远大于转让煤矿时探明的储量,侦查机关不顾这一切,另搞一套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不存在的犯罪成为既定事实。庭审中,律师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理由是三被告人被长期羁押期间曾多次遭受到刑讯逼供。庭审最后,六名辩护律师均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
但是,由于此案背景过于复杂,延边州中级法院并没有采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62号 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常洪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艳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付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折价后返还给被害人关宏强。
对于这个判决书,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均不服,均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法院接到三被告人的上诉书后,办案人员不辞辛苦,多次前往珲春当地调查核实案情,最终作出了(2013)吉刑经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刑字第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延边州中级法院被指严重超审限
吉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使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和家属们看到了曙光,但是从去年12月9日发回重审至今,已经整整过去9个多月了,延边州中级法院仍然没有开庭重审。被告人家属对此提出严重质疑:他们认为延边州中级法院已经严重超审限,三名被告人已经被严重超级羁押,延边州公检法三家是在违法办案。
在常洪德律师2014年7月28日为常洪德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律师写到:
“一、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用尽最大办案期限,已不存在补充侦查的程序余地。珲春市公安局侦查本案已用尽最大侦查羁押期限。2011年11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期间,该院曾分别于2012年2月3日、2012年4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2年6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见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无论合法与否,都最大限度的延长并用尽了最大办案期限。
二、本案原一审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已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原一审审理期间的2013年2月22日, 本辩护人受被告人及家属的委托,曾向贵院书面申请取保候审。贵院书面通知不予取保候审,理由一是:‘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送人民法院后,人 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事实上,本案从来就不存在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程序和事实,如有,法律文书何在?贵院不准取保候审的理由二是:‘本案犯罪涉及面 广,取证困难,故已向省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审限到期日为2013年6月2日’。事实上,本案全部事实就发生在珲春市,事实单一,而且全部有关人员和证据都被侦查机关采取过措施并全部掌握,并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因此,原一审的不予取保候审的两个理由均明显不能成立。从 2012年6月29日贵院立案到201 3年5月24日判决的近1 1个月中,被告人无奈地遭受了近8个月的超期羁押。
三、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和原审判决已被吉林省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变更强制措施会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扩大不必要的损失。截止到贵院通知第一次开庭审理前(2014年7月9日),公诉机关并没有依法补充到合法有效的实质性证据。鉴于本案发回重审后,并没有依法补充侦查,本案已收录的证据中,除了非法的、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采用的之外,大部分都可证明三被告人无罪。
四、 发回重审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依法应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 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 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本案于2013 年12月被吉林省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贵院通知本辩护人于2014年2月24日取该裁定书时,案卷已经在贵院。依法,本次重审审限至迟在2014年2月24 日起算,满期限是2014年5月24日之前。退一步讲,假设按着省法院指导意见下发之日(家属反映:2014年3月贵院收到省法院相关意见)起计算,那么,本次审限至迟应该在2014年6月底前届满。如果按着贵院实际立案日期(2014年5月1 3日)为起点计算审限,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拖延立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已经是2014年7月底,贵院已经明显超过法定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五、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影响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鉴于本案种种客观情况,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另据常洪德的家属介绍,他们曾经多次到延边州中级法院求证,从法院院长到主审的庭长也都承认此案审限“确实是长了点”,但是何时开庭,需要看检察院是否补充 上了证据。而当他们到检察院求证时,检察院的答复却是:开不开庭是法院说了算。此案就这样在法院、检察院之间推来推去,到2014年8月中旬了,还没有个具体说法。
有知情人士透露:此案的事实是再清楚不过了,本来不存在什么争议,但是由于参杂了太多法律以外的因素,才被搞得扑朔迷离。而一位法律专家,在看到付刚煤矿诈 骗案的材料后表示:天下哪有这样办案的?把人关起来侦查三年多了,都没有侦查到构成犯罪的证据,居然还要补充侦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既然没有犯罪证 据,就应该尽快的将三名被告人无罪释放!珲春警方和延边州检察院、法院如此办案,简直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嘲弄和公开的蔑视,甚至可以说是在犯罪!在党中 央大力反腐的背景之下,居然还有人胆敢如此办案,这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令人不能容忍的!
究竟此案何时能够水落石出?人们拭目以待!
(记者铁风发自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