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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背着天平打官司 随时跪拜祈求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华夏法制报网  作者:   2014-09-01
本网讯 (郑义)日前,马招祥收到了贵阳市南明区法院的判决书:官司又输了!他两腿开始发软,脸憋得通红,显得不知所措。好几分钟后,才无奈地说:“法院太黑了,‘辛老大’势力太大,也太有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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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那天开始,他托人买了一个天平,无论走到哪都挂在脖子上,一有空就对着天平恭恭敬敬地磕头。他说,天下总有说理的地方,如果天平有灵,就应该监督法官公平正义地审案子。

      有人说马招祥疯了,也有人说马招祥被逼急了。这一切,还要从贵州黔西南州安龙县的一个煤矿官司说起。

      两矿合并获合法证

     马招祥今年59岁,是贵州省黔西南安龙县人。

     1996年,他投资开办了安龙县龙山四门洞煤矿。此前,这个煤矿经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取得了采矿权。

     2001年,一场煤矿整合之风席卷当地。经协商,马招祥的四门洞煤矿与王仕生的龙山雄鹰煤矿联合办矿,双方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一份联合办矿协议上看到:两个煤矿联合后称雄鹰煤矿,法人代表是王仕生;双方原投资折价后作为股金入股办矿;双方各派管理人员,对联合后的雄鹰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管理。

     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生产许可证上显示,这个煤矿的有效期为2003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6日,设计能力是3万吨每年。
     据马招祥回忆,2003年和2005年,雄鹰煤矿2次进行技改方案设计,于2005年得到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了他和王仕生共同的安龙县雄鹰煤矿,有关部门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伪造签名霸占煤矿

     原本以为,新组建的煤矿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收益,可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马招祥有些不知所措。

     2007年,马招祥发现有自己股份的雄鹰煤矿,竟然被合伙人王仕生转让给了当地人辛玉平。

     据公开资料显示,辛玉平,黔西南州政协委员,黔西南州工商联副主席,创办安龙县右江联合医院并任董事长,是当地知名企业家。/

     马招祥说,他在辛玉平和王仕生单方面签的一份《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投资转让协议书》上发现,内容里竟伪造了自己的签名。这时,煤矿已被辛玉平强行占有了。
 
      据马招祥提供的证据显示,辛玉平再次伪造他的签名,与雄鹰煤矿、聚盈煤矿签订了《整合协议书》,将聚盈煤矿也占为己有。

     马招祥告诉记者,辛玉平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一份身份证信息,自己辨认后确认,只有名字相同,照片和身份证信息完全不一样。

   “工商部门根本没有核实,就这样变更了煤矿信息!”马招祥感到很无奈,“辛玉平曾是当地公安系统领导,在当地可以说一手遮天,他侵吞了我的合法财产后,注册成立了独资企业——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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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多部门出证明:持证煤矿系非法


     此前,安龙县龙山四门洞煤矿,有当地职能部门颁发的合法手续,可后来却成了不少单位眼中的非法产业,这让马招祥觉得不可思议。


    2007年12月27日,安龙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开具了一份证明显示,原雄鹰煤矿从建矿到今建,有独立的安全生产通风系统,与马招祥的矿井没有联系通风,马招祥的矿井挂靠雄鹰煤矿单独的矿井,并属于无证非法煤矿,曾多次受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炸封关闭。


   安龙县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也出具了类似的证明,原雄鹰煤矿矿界内马招祥矿井,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多次炸封,不属于整合对象,不属于雄鹰煤矿合伙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未纳入整合范围,属于非法矿井。


    2009年11月10日,安龙县人民政府向贵州省行政管理出具了一份《关于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有关情况的说明》显示,原雄鹰煤矿矿界内马招祥矿井不属于整合对象,属于关井压产的无证矿井。


    马招祥说,他先前的龙山四门洞煤矿证照齐全,都是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的证照,现在却变成了非法?政府发的证难道不算数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另外,马招祥认为自己的煤矿和雄鹰煤矿整合是依法进行,2006年3月14日,他曾与雄鹰煤矿共同呈报了合并报告,安龙县国土资源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都签字确认。同时,龙山四门洞煤矿与雄鹰煤矿合并,既有《联合办矿协议》,又有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马招祥提供的一份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兴民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马招祥和王仕生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艰难维权负债数百万 八旬老母被逼死


     马招祥说,当他知道辛玉平伪造自己签名,且利用虚假身份证信息骗取工商部门登记后,随即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变更登记并吊销炜烽煤矿营业执照,恢复自己在雄鹰煤矿投资人身份。


     之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核查后,确认了马招祥提出的异议,但处理结果却令他再次感到无语。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听证告知书,只对辛玉平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纠正错误。


     2008年,马招祥一直诉状将王仕生告上法庭,陈述中称,按照约定,自己享有该煤矿50%的产权,被告辛玉平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煤矿产出利润不低于300万,自己应该得到150万元的利润。


    最终,法院认定马招祥是雄鹰煤矿合伙人的实事成立,且享有炜烽煤矿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利润的一半,最终判定王仕生支付马招祥人民币150万元。


     马招祥告诉记者,虽然法院判王仕生支付150元给自己,可这个判决始终没有兑现。另外,自己被霸占的煤矿也没有收回,新的利润也流进了别人口袋。


     这些年,马招祥写了很多上访信,也走过很多单位,仅各类材料都有数百斤之多。无论是走上访途径,还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马招祥及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马招祥为了讨回自己的权益,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还将房产抵押借高利贷数百万,几乎天天有人上门要债,自己八旬老母也被债主逼得自杀身亡。


     “我已经累了,如果这个世道再不给我公平,我只有自杀了!”马招祥显得很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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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败诉原告扬言法院大楼自杀


     马招祥提供的一份“民事诉状”显示:2013年年底,他向南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错误变更煤矿所有权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侵占其煤矿的辛玉平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590000.00元。


    马招祥认为,1996年9月,原告在安龙县龙山四门洞开办了龙山镇四门洞煤矿并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2001年10月,原告与王仕生(已死亡)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书》,将双方的煤矿合并为一个煤矿,定名为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同年,经被告核准登记并取得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依工商登记,原告与王仕生为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合伙人,双方各占企业股份的50%。2007年4月,在明知原告为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合伙人且原告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辛玉平与王仕生仿冒原告签名签订《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投资转让协议书》,作价530万元,由被告辛玉平收购了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另外,2007年8月13日,被告辛玉平又以虚假的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和伪造的《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投资转让协议书》向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欲将属于原告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为辛玉平的个人独资企业,定名为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面对被告辛玉平提供的虚假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特别是有关原告身份信息完全失真的材料,在未作审查的情况下,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同并支持了辛玉平变更登记主张,为其进行了变更登记。


     马招祥还陈述,获知上述情况后,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呈交了《关于撤销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并恢复马招祥煤矿合伙人登记的申请》,要求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恢复原告的投资人身份。对于原告合理合法之主张,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推拖之方式,迟迟不予解决。直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才作出《对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一案处理情况的答复》。在《答复》中,被告只将其曾经对辛玉平的处理决定作了说明,但并未就其自身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更为严重的是,在原告申诉期间,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知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初始变更登记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仍按照辛玉平的整合要求,继续为其办理该煤矿的其他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原告要求“恢复原告的投资人身份”之主张彻底失去了实现的可能。正因为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被告辛玉平之间之共同恶意勾结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马招祥本以为这次起诉会有一个好结果,可南明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3)南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诉讼请求。


     马招祥有些扛不住了。他莫名其妙买来了天平跪拜,不知是寻求心灵的安慰,还是讽刺贵州法院公平正义不存。
这次,马招祥又准备上诉了。他说,如果再被黑判,官司再输了,他就从法院大楼跳下去。


     律师:南明区法院判决存在严重错误  或有人为操作嫌疑


      针对马招祥一案,记者采访了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表示,本案中,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王仕生与辛玉平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在法律适用上有严重错误。首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王仕生与马招祥就股权转让事项无约定,同时也未经过马招祥书面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其次是王仕生处分马招祥50%股权的效力:王仕生处分马招祥50%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才会有效;签订该合同结果是:①权利人未追认或订立合同后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相对人是善意的,其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所有权;若相对人是非善意的,不能取得所有权;②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该律师认为,综上所述,本案马招祥未对王仕生处分其股权进行追认,王仕生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得到处分权,因此王仕生处分马招祥的股权合同无效;那辛玉平能否构成善意取得呢,肯定也不能,辛玉平是知道事实情况的,是非善意的,总之辛玉平不能取得马招祥50%的股权。南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出现了矛盾,难以服众。
      该律师还认为,本案中,辛玉平伪造马招祥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骗取工商部门的登记,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马招祥作为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南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严重悖离法律的判决。法院为驳回马招祥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案理是“辛玉平与王仕生之间的(雄鹰煤矿)转让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王仕生与马招祥的合伙企业在工商局登记的性质虽为合伙企业,但执照上载明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王仕生,王仕生完全有权代表所有合伙人对外签订相关协议处分雄鹰煤矿的相关事宜……”。这是一个完全不讲法不依法的裁判理由。


    这位律师还认为,该案存在明显的人为操控,南明区法院竟将马招祥的利益主张指向了死者王仕生。另外,其裁断此案的逻辑思维分析,也存在明显的脱节和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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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IP:114.135.*  于2014-09-0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这两天我一直在关注,我看到这篇文章有几个网站都删除了,辛老大的能力还真是通天呀,看来原告注定是要死定了。杯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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