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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无效协议书的背后---四川成都白家蔬菜市场乱象

文章来源:冀鲁豫网  作者:法制刀   2014-09-02

     数次接到四川成都白家蔬菜批发市场四川阿坝州籍经营户对该市场的反映、投诉。本网随即派人前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查看相关资料。

情况反映:

   反映材料显示,四川阿坝州籍经营户在成都农产品批发中心销售蔬菜,2 / 3的蔬菜允许在摊位上经营,1 /3的蔬菜只能在坝子(露天场地)上经营。并且强制规定每个摊位半年销售1000多吨,完不成就按每吨10元罚款。导致7—10月份高峰期有相当多的蔬菜因积压造成腐烂变质、半年损失上千吨蔬菜,有人趁机捡拾变质蔬菜销售。5—10月销售半年,之后强制停报半年,其间不允许经营本地蔬菜,致使阿坝州的蔬菜被打着甘孜州的牌子销售。

   停车场只能容纳200辆车,每天实际进场600—700辆车(大、小车、面包车),进场客户只有1/3的能正常停车购货,2/3的不能正常进场,造成大量客户流失。公司就将大摊位用作停车场收取停车费、边角改作商铺销售收取摊位费。时常因停车发生冲突,影响正常经营,导致经济受损。              

    经营户不能住宿,交易工具不能存放,发货车辆不能全部进屋交易,露出半截在外日晒雨淋,影响蔬菜质量、影响销售收入,其南1—28号摊位长期漏雨,无法正常经营。人员只能叫外卖,公司借机向送炒饭人员收取2500元/月,送面条及小吃人员1300元/月不等的费用,还让外卖人员对外谎称500元/月。造成外卖涨价,经营户成了利益链条中的牺牲品。               

艰辛维权路

    反映人多次上访,2013年6月5日《关于双流白家镇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况反映》将上述材料上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2014年8月5日再次书写《反映材料》寻求解决。

    经营户将《反映材料》上交到双流县商务局,商务局称,“我们管不了,你们去找工商局”。2013年6月开始先后向信访办、商务厅、市工商局、县商务局等单位反映。2014年7月初双流县信访办、工商局、商务局、民政局四家单位进行了协调,但没有实质性的结果,7月中旬又将反映到茂县信访办、工商局、农业局。

    反映人之一的孙富贵在多次反映后被公司将其3#、4#摊位强制取消、收回,只给予一个偏僻的28#摊位。2013年5月,又将其28#摊位强制取消,至今没有一个摊位可供经营。

    答复意见中,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没有实质意义,提出了一些经营户没有办法答应的建议,致使问题至今未解决。

实地调查

    阿坝州是四川西北山地秋淡蔬菜生产基地,四川五大蔬菜产区之一。蔬菜产品以生态、绿色、有机、质优闻名,一直是成都地区稳定的秋淡蔬菜生产供应地。

    该蔬菜批发市场位于四川省双流县白家镇。进入市场大门口就见等待刷卡进场的车辆排起长龙,顺着市场摊位一排排观看,蔬菜品种繁多,交易热闹。边边角角都摆有摊位,地上散落有凌乱的菜叶、菜根,包装留下的包装用品。在市场的厕所边也看到了反映人说的,厕所边都摆有批发的蔬菜,大、小车,三轮车到处都是,人来人往确实混乱。

    在和买菜的人员闲谈中得知,该市场秩序管理混乱,卫生条件差,剩菜、剩叶没有及时清理,苍蝇、蚊虫乱飞,恶臭难闻,一般人都不愿来此。  

    随即对反映的华丰市场口子上(绕城高速路边)、黄金6队捡拾废弃蔬菜销售的情况前去了解,情况基本属实。       

    在市场内与人闲谈间,拿出甲方为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州内蔬菜经营协议书》细看,该协议书为保障州内菜客户在我市场的经营有序开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但在本协议中我们反复研读始终没有发现甲方的义务和乙方的权力,全部是甲方如何对乙方的要求及处罚。市场内经营户直截了当说“这就是我们的卖身契,有啥权利哦”。  

律师说法:

    就四川成都白家蔬菜批发市场经营户反映材料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讲,内容具有要约的形式,但不具有要约合同的要素。要约应有“邀标”,要约应公示、公告于广大群众。受要约人能否达到合同标地的目的,以及邀约人即受邀约人,合同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即提出解决方案都未做标注,要约应当有时效和期限还应有对要约进行要约标地变更、取消。该合同只有单方义务,而没有另一方的义务、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平等,合同的一方把意愿强加与另一方,有失合同的“平等原则”合同形式和内容不规范,违背了要约合同的一般规定,显然该合同为不具约束力的无效合同。                          

    没有对内容进行开会讨论,没有对经营户进行说明,每年5月开会一次,会议上没有公开说明退费(押金),合同上没有明确提出交全年摊位租金,会议期间没有把阿坝州籍经营户全部召集在一起,统一退费(押金)。该协议书没有进行意见沟通、不存在自主经营。强迫经营,显然违背了合同的平等原则,限时专区在协议书上没有体现,也没有说明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对经营户的标准不具有合理性,其依据又从何而来,自然就没有取消摊位的说法。考核不科学,规定吨位不合理,对州内蔬菜保护性措施不到位,不人性化(没有住宿条件、食不能自给、交易工具没有地方存放),势必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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