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彰显法律尊严和神威 内乡:一例上失信名单的“骨头案”顺利执结
失信名单,是人民法院敦促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名单在专用网站公布,进行信用惩戒的名单,法律称此名单为失信名单,世人俗称执行黑名单。凡是该名单榜上有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信誉度低,在市场经济中受到一定影响。河南省内乡县一例6次释法、4次联动、5个月执行未果的“骨头案”涉案被执行人就上了该名单。奇怪的是,仅仅11天,一直哭穷无力执行的被执行人找到法院,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请法院将其名单从执行黑名单中删除。9月1日,笔者发稿之时获悉,内乡法院已根据该案执行情况,结合被执行人悔错态度,作出执行决定,将该被执行人名单从执行黑名单中删除。该“骨头案”的顺利执结,再次彰显“执行黑名单”的法律尊严和神威。
法院卷宗显示,2012年3月,该县居民韩某与河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韩凌将自己的建筑用扣件、钢管、顶丝等交给某投资公司使用外,并约定各项日使用费及毁灭赔偿金额。至2013年1月11日,某投资公司尚有扣件25222个、钢管11002米、顶丝72个没退还。韩某认为没退还部分应按合同约定462元/日继续计算至退还之日,但此前就欠使用费169250元。韩某多次催要无果形成诉争。
庭审中,某投资公司辩称没退还的租赁物双方都知道已丢失,只存在赔偿,不应再产生租金。韩凌起诉至法院审查受理间,某投资公司又支付8.3万元,仅欠租金60400元。该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韩某使用费共计69900元及赔偿韩凌钢管、扣件损失371372元,以及按市场价赔偿韩凌合同中没约定的72个顶丝款。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某投资公司不服,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了一审判决第二项。
某投资公司在终审判决限定时间内没履行义务,韩某申请法院执行。在久执无果情况下,内乡法院决定将某投资公司资料上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仅仅11天,某投资公司就主动找到法院,全部履行完终审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据该院执行员介绍,某投资公司上了执行黑名单后,其法人代表找到执行员诉说苦衷,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不断打来电话询问“咋回事”,不约而同表示“你信誉这么低,与你打交道要多个心眼,有的甚至表示干脆断绝业务往来”,银信部门也将其列入“信誉度极差”名单中,拒绝给予贷款支持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发展。某投资公司执行完毕后,该院决定将某投资公司名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该案再次向世人启迪:任何蔑视法律、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阳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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