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查快结”, 是中央对纪委办案提出的新要求,旨在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查办腐败案件。但实践中,存在一些曲解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曲解一:越快越好,唯“快”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核时限为两个月,立案为一个月,调查为三个月。某地级市纪委以文件形式要求“两规”案件调查时限,县(处)级党员干部案件在30天内,乡(科)级党员干部案件在20天内办结。并将该时间的执行情况纳入年终案件考核目标,这在促进办案机关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办案部门受时间的限制,对有些案件还没有全面、彻底的调查清楚就办结,影响案件查办的质量。
曲解二:越早越好,唯“早”论。主要表现为查办案件过于急躁,缺乏战略眼光,不能耐心将不成熟的违纪线索予以暂存,待条件成熟后,一剑封喉。针对有些圆滑世故的领导干部,如果一有违纪线索,而缺乏周密详细的前期调查和深入取证,就立即正面调查当事人,有时反而打草惊蛇,让当事人有机会采取反调查措施,将问题线索扼杀在萌芽状态。
曲解三:越多越好,唯“多”论。在新的反腐形势下,查办案件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反腐败的力度,实践中多数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总数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为了多查多办,导致一些地方办案有意识地回避疑难复杂案件,有选择性地查办简单容易的案件,对违纪线索,不往贪贿类大案方向深究,而倾向查处违反廉洁自律类轻微违纪案件,点到为止、放虎归山。
所以,我们要正确理解“快查快结”的办案理念:
“快查快结”是我们办案努力的方向,要提高办案效率、压缩办结时间,及早将惩治腐败的战果向社会公布。但不要强制规定办案时限,人为“一刀切”。
“快查快结”要以务实办案为前提,不能蜻蜓点水,心浮气躁,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要能切中腐败顽疾要害,在查清主要违纪行为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快查快结”。
“快查快结”要积极探索纪委“三转”改革后办案的新途径,全面提升掌控案件调查方向,优化取证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功。
“快查快结”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提供了新方法、新思路,在当前反腐败“先治标再治本”号召下,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纪委
编辑/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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