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由贺龙元帅和邓小平同志签发的烈士证,55年后才走到烈属手中,而今“抚恤金”到底有没有?有又该怎样来计算?烈士亲属如今已开始了—— 追讨“抚恤金”的艰难历程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一个人不论因何原因亡故,一旦死亡事实发生,人们第一时间要通知到的首先是亡者的家属、亲属或亲戚。中国革命战争年代,由于战乱的时局,交通的相对滞阻,信息传播方式的落后,以及经济的不发达等诸多因素,使信息的传递大受影响。然而,尽管如此,我们知道凡是在中国解放战争中牺牲的革命将士,在全国解放以后不久,绝大多数有亲属的英灵的家庭都得到了英灵为国捐躯的消息,并且也都享受到了国家所给予的多种政治待遇和礼遇。可是,在这里面也是有着一些例外,比如这张由开国元勋贺龙将军和共和国卓越领导人之一的邓小平同志,在1951年所签发的“烈字第0031534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见图一),居然走了55年才到达烈士家属的手中,这与烈士亡故的时间整整相差了58年。这位烈士就是陕西省渭南市临渭人刘克敬。 刘克敬出生于1922年6月12日,牺牲于1948年6月解放河南洛阳的过程中,其时他担任连长的职务,部队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第二野战军四纵队十旅第二十八团。据了解解放洛阳的战斗中我军英勇牺牲的将士约1000多人(洛阳解放进行了两次,分别是在1948年3月8日和1948年4月5日),目前在洛阳烈士陵园存有烈士名姓的仅有200多人,这200多人其中有一大部分还是山东某部后来抄报来的名单,因此,我们要在洛阳烈士陵园中找到刘克敬这位英雄的名字也是不可能的事。不过,由现存的“烈士证”,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当年签发烈士证的是西南军区第二野战军的司令员贺龙同志和政委邓小平同志,而这张烈士证还盖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的大印,想必它不会是假的。 刘克敬烈士家住现今的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业街道办事处白杨村,解放前这里叫渭南县白杨乡,此地现位于渭南市城区西北郊。当年,刘克敬家中有父母和一个叫刘淑芳的妹妹。他是1937年被国民党“抓壮丁”离开家乡的,后来怎么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我们无法得知,他离开家乡至洛阳牺牲这期间相距11年,他牺牲那一年应该是25岁。刘克敬生前曾给家中父母捎过两封信和一张穿军装的照片,此后就再也没有了踪影。全国解放以后家人四处打听而不得,当时凡从台湾回来的老兵,家里总是要想尽千方百计去询问人家,后经人辨认刘克敬所穿军装及装扮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式样,于是家人就把寻找重点放在了民政部门上。可是当地民政部门始终回答没有刘克敬这个人。1975年,刘克敬的父母相继离世,于是刘克敬的妹妹刘淑芳就继续寻找哥哥的下落,后来她双目失明了就让跟自己过日子的小儿子李建科代替继续找,功夫不负有心人,1993年李建科在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烈士名录上看到了刘克敬的名字。然而,又整整经过了13年,现在任上的好心的临渭区民政局安抚股股长陈继涛先生,经层层请示上级领导,又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终于将完好保存在民政局烈士档案中的“烈士证”于2006年5月12日发到了烈士的妹妹——现年已82岁的刘淑芳老人的手中。 “烈士证”拿到手中之后,作为烈士外甥的李建科既高兴又气愤。毕竟这张烈士证姗姗来迟了半个多世纪,并且在领“烈士证”时工作人员还明确地告诉说,“拿回去做个纪念,抚恤金一分也没有”。于是李建科将“烈士证”迟到半个世纪的信息向新闻媒体做了广泛的传播,陕西境内的多家媒体纷纷做了报道,就连《渭南日报》也在“要闻版”刊出了《沉睡了56年的烈士证》的消息,《渭南广播电视报》还做了一个整版的报道,《西安晚报》、渭南电视台、陕西电视台等也刊播了这条奇异的“迟到”新闻。至此,烈士家属——具体地说就是李建科,按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他同临渭区民政局“彻底闹翻”。李建科认为国家应该“付给”自己母亲的抚恤金,应该承担几十年来“不发给烈士证”的责任,政府要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他信心十足,开始了层层上访,他跑到了渭南市民政局、陕西省民政厅等,并于2006年11月加入了“进京”上访的行列。在北京,《北京晨报》也为他刊发了烈士证“迟到”的消息。可是,所有的媒体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只字不提“赔钱”和“抚恤金”的事。这让李建科多少有些纳闷,其实很简单—— 媒体关注的是新闻事件,他关注的是造成这种工作失误后的“经济补偿”。尽管“要钱”十分艰难,但李建科丝毫也没有动摇其“索赔”的决心。李建科说,几十年来外爷、母亲和他,这三代人费尽周折查找亲人,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财力损失无法估量,外婆、外爷的“养老送终”都是由母亲完成的,现在母亲又是由他来抚养的。外婆、外爷在世没有享受到一天烈属的“精神”待遇和“物质”待遇,谈不上受到政府的任何“礼遇”,并且尤为令人伤心的是,外婆、外爷过世后房屋、庄基竟被村里没收,20余棵老槐树也都被没收了,现在就是建个烈士碑和留个烈士故居也都没有了可能。 李建科家住渭南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灵阳村,与母亲的娘家是邻村。李建科有两个亲哥哥和一个妹妹。两位哥哥和侄子们对他这“烈士证”的事很是漠然,让其掏钱一同打官司则根本都是没边儿的事,他们既没有这个意识,也更没有丝毫的信心可言,李建科一心想打官司可就是连律师也请不起,家中十分拮据的状况使他急白了一头的黑发。他是个孝子,十分牵挂母亲,在他进京上访的几十天里也是请妹妹来照顾母亲的。如今的母亲刘淑芳年老体弱,朝不保夕,双目失明已有十余年,假如母亲一旦离世,那么“索赔”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只能付给烈士的直系亲属。李建科十分痛苦地说,“事情瞎就瞎在烈士证到手得太晚了,如果在1993年就能拿到烈士证,那时邓小平主席还在世,事情一定会好办些。现在,当年的军队老干部,烈士同一时代的老军人几乎全已去世,找个人帮忙都不可能了。”他说自己去北京上访期间,天天在大门外“举牌子”,经人指点他记住了一个中年官员,都说那是××部门一个好人。有一天他离开上访“徘徊地”,那位同志却跟了他好久不敢说话,在一个避静处地人家叫住了他,告诉他上访之地有摄像头不敢接触的,那人告诉李建科他的事能解决,要在北京才能办。可他哪有时间和财力在北京耗下去啊……李建科回到陕西省渭南市等国家信访局的批件,可如今已过去一月了也没见动静。 像刘克敬这样的烈士,究竟有没有一次性抚恤金呢?笔者曾联系过临渭区民政局,回答是肯定的,说革命战争年代的没有,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不论到哪一级民政部门上访,回答都是应该是相同的结论。不过,就笔者所了解,全国解放以后的1950年12月11日,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曾颁发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并在其第三条明确规定,革命军人因公牺牲,国家“一次性发给抚恤粮,班、排、连长级800斤。”很显然,刘克敬烈士作为连长,地方政府应一次发给800斤粮食作为烈属的抚恤。可是当时烈属并没有享受到这个待遇。今天按照粮食在当时渭南当地的价格每斤980元计,800斤粮食折合时价应为78.4万元。不过值得说明的是,此币数值系货币严重贬值所导致,当时的78.4万元根据现在人民银行核定换算成准确的人民币后应小于这个数额。今天要算这个欠账应根据“粮币互换”后的数额,再加上50多年来的定期存款行息进行计算,本、息合计后也就是目前刘克敬烈士妹妹刘淑芳所应得到的一次性“抚恤款”的数额。此种计算办法,烈属应该拿到一次性抚恤补偿约在××万左右;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刘淑芳同时可申请她的父母在解放后所应享受到的其他物质待遇的补偿,以及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工作失误所导致的精神上的赔偿。具体操作办法可按照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实施。当然,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毫无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则是必须要进行的。至于赔偿所要依据的标准,应该由权威部门和法律专家们来界定。因为在不同的时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的标准是大不相同的。1980年民政部出台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及《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解释》,其所补偿较低。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2004年8月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又以“413”号令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此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该烈士职务工资80个月的累加额。如果按刘克敬烈士连级职务今天的工资来计算,烈属应该拿到××万元左右的抚恤金。当然了如果按照1988年我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按照《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办法来赔偿,赔付的标准也都有所不同。现在通常的死亡赔付一般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累加20年的计算办法,职工死亡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至少都要赔到二三十万元,已远远高过了连级以下的“烈士抚恤金”的补偿标准。这当然又是另外的一个话题了。 我想不管在什么时期和阶段,“善待烈士家属”应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礼遇烈士的规格以及烈属抚恤赔偿的标准应该永远都高于普通死亡者的标准,我们不能光让“烈士流血,烈属永远流泪”,否则,我们的人道主义精神就无法得以体现。愿有关部门充分关注这起由建国时期所形成的“烈士抚恤补偿”事件,并通过制度的完善,措施的落实,能彻底改变我国在“烈士家属安抚”问题上,长期以来所存在的信访“疑难”难以消除的弊端,真正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 作者简介:陕西省咸阳市刘聪震,男,中国散文家协会会员,陕西省作家协会会员,陕西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编辑:方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