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北京首北律师事务所罗云主任律师
采访北京首北律师事务所罗云主任律师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因为专啃“硬骨头”的他太忙。按照罗云律师的说法,他经常飞来飞去,到全国各地去“啃”硬骨头案件。于是记者要想采访到他,就得见缝插针。
9月5日下午,艳阳高照,秋高气爽,记者在罗云律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附近的麒麟商务楼办公室门口“守住”了这位大忙人。行色匆匆的罗律师,身后还跟随二位案件当事人。
耿直刚毅让他敢啃“硬骨头”
在办公室,一幅内容为“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书法作品,吸引了记者的眼球。
简单明了寒暄之后,军人出身的罗云律师性格爽直,他坦言,军人的人生经历成就了他现在的性格,做律师就要有这种“乘风破浪”的气势魄力,更要有“直挂云帆”的勇气毅力,尤其对那些“硬骨头”案件,执着、担当、勇气、专业等都是破解“硬骨头”的必要!
“永远发扬军人作风,以当事人权益为已任,为公平与正义而献身。”这是罗云主任律师的格言。
在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中,他也是这样实践兑现着自己的格言。
道义铸就里程碑:村委告赢市政府
村委会状告市政府,如同民告官案件,让许多律师望而却步。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但心怀当事人权益的罗云律师竟把浙江省乐清市一起“民告官”案件做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2008年5月26日,乐清市磐石镇陡门村村民委员会向市政府就本村约100亩、价值约2000万元的集体土地提出权属登记申请,市政府于同年6月30日在村委会公示栏上公示其土地权属登记公告,但直到起诉前也未将村委会所申请的土地进行权属登记。
据此,2009年9月25日,村委会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姜增尧代市长、连同第三人浙江省庄吉船业有限公司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由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但案件的被告是乐清市人民政府,这让村委会顾虑重重。诉讼过程也确是困难重重,开始法院不立案,让村委会成员有些灰心丧气,但罗云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情后,认准案件虽是个“硬骨头”,但是案情条理清晰,市政府违法事实明确,阻力就是被告是平时“高高在上”的市政府,并且还是“管辖”村委会的政府。
据罗云律师介绍,本案涉及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村民权益,其中还参杂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侵占村集体土地并殴打村民的事件。这让他产生为村民打赢官司的决心。他认为,如果打赢这场官司,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乐清市人民法院要判决同级人民政府输官司,这对于法院,还是村民来说都是件“难事”。这就需要道义、勇气、担当和执著,最后在村会委的疑虑中,罗云律师启动了案件上诉程序。
在罗云律师的积极参与下,克服阻力,立案诉讼,2010年1月1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温乐行初字第77号终于作出了村委会满意的判决:责令乐清市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对原告符合登记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找准切入口:12年有期徒刑变无罪
让多年来,专啃硬骨头的罗云律师最痛快的事,当属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晏正文合同诈骗案。
该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晏正文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晏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无疑案件至此成了“硬骨头”。而接手硬骨头的罗云律师认真深入地研究分析了案卷材料后,发现法官以煤矿储量而定合同诈骗罪,而罗认为这不是案件定罪的要件。
罗云律师仔细分析了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该法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五个要件:(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结合法条和案情,罗云律师提出啃硬骨头的切入口:晏正文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五个要件情形;再者晏正文也不存在主观侵占对方财产的可能,也就排除了晏正文合同诈骗的可能性。
最终,2012年11月13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晏正文无罪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完全出乎当事人晏正文的意料。
“死磕”加“技术”:无期变三年
律师群体中有“死磕派”和“技术派”的说法,死磕体现了律师的执著坚忍,技术则诠释了律师的专业实力。
记者梳理了罗云律师多年来代理的案件,特别是从他代理案件结果对比,以及从其处事风格来观察,罗云律师应该是二者的融合。这也是他擅长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代理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特别是代理富有挑战性的再审案件的关键因素所在。
罗云律师在接手浙江省金华市胡祥祯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案时,案件处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阶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金华市中级人民均驳回胡祥祯的上诉,当事人也已坐牢五年,案件成了绝对的“硬骨头”。
要想啃这块“硬骨头”,首先要有“死磕”的勇气,然后还需要“技术”的专业实力。
任何案件永不放弃,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为己任。这是罗云律师经常说的一句话。在这起案件中,他也是这样做的。
申诉期间,罗云律师对案情材料进行了剖析,结合相关法条反复研究,并最终提出两条有针对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1.胡祥祯向乌北工程投入了51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为银行存单),其在向超三超公司转让乌北工程受益权时出示投资3100万元收据复印件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该公司资金,而是为了诱使该公司早日投资乌北工程,争取合作早日成功;胡祥祯对大中华商厦全额投入了资金,其在转让时虽然隐瞒了产权争议并为此诉诸法律的事实,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胡祥祯可以获得退还的3000余万元投资款,足以抵顶超三超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转让款。故胡祥祯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只规定个人犯罪,而胡祥祯在本案的整个过程中都是以其恒丰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合作开发行为,经济往来都出入公司帐户。故胡祥祯的行为亦不构成诈骗罪。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认定原审被告人胡祥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一、二审判决对胡祥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胡祥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但胡祥祯私刻财务专用章并造成一定影响,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最终判决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浙法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祥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至此,一块“硬骨头”被啃得支离破碎,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还作为典型案件,以《金华市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为标题,刊登在2005年第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罗云律师代理的案件很多,结果经典的案例为数不少。这是他敢啃“硬骨头”执着的职业精神的结晶。作为军人出身的他,罗云律师曾坦言,在接受当事人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他将一如既往发扬军人作风,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己任,分清案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做到每一案件均具有针对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推动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