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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为履行法律义务人出具入帐发票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  作者:杨桂东 刘天俊   2014-09-22

──建议设立执行标的款专用发票制度

为说明问题,先举一实例。

中秋节后912日,官司败诉后的一合伙企业找到河南省内乡县法院,要求法院出具其向法院专用账户汇入的170余万元执行标的款、20100元诉讼费,以及7万余元滞纳金发票,接待执行员告知“没有这种发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该企业负责人告诉笔者,官司败诉他们心服口服,但他们是合伙企业,企业《合伙章程》规定:“白条”一律不许入帐。即使财会人员把他签字的“白条”附上法院判决书一同入账,由于该判决书主文只显示标的款、诉讼费,不显示滞纳金具体数额,他难避嫌,年底公示,合伙人不认可,他个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是呀!不允许“白条”入帐,是财务工作的一条铁的纪律,履行法律义务人将成千上万乃至上千万元的钱交给法院,法院连只言片字也没有,更别奢想得到一纸能证明此事的发票,“逼迫”履行法律义务人“白条”入帐,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该院执行员汪戈告诉笔者,类似上述情况的事情屡见不鲜,居多发生在法人和其它组织间,他每年都要遇到十几起,“没执行标的款专用发票”,任执行员嘴磨烂、好话说完,履行法律义务人最终还是不满意。

笔者建议人民法院象诉讼费专用发票一样,设立执行标的款专用发票制度。该发票要单列标的款、诉讼费、罚没款、滞纳金、其他等项,加盖专用印章,以便进一步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彰显执行公正,杜绝执行乱、乱执行,避免执行搭车收费、乱收费。同时,也从践行群众路线高度,为履行法律义务人减少不必要的烦恼,创造其宽松发展环境。

   


  今天的中国仍然需要鲁迅吗?      县委书记任法院院长不是不拘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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