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现据实举报临沭县郑山镇前任支部书记贺龙庆、主任贺龙学非法挪用公款伍佰万元一事。
1. 2002年,贺龙庆.贺龙学利用职务之便,无视党纪国法,伙同其弟媳(党员原村妇女主任)保险公司业务员郑安英为已购买巨额保险60万元,从中谋利。
2.贺龙学、贺龙庆在职期间,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置村集体利益而不顾,违反财经政策,私自向外借出公款430万元,至今尚未追回。
他们的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引起了村民的愤怒,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我们也曾将此事向有关部门反映,可由于这些人的层层关系,至今没有结果.综上所述,希望能引起领导的重视,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给我村民一个说法。
检举人:临沭县郑山镇金堂街村民xxx xxx xxx xxx
2005年元月19日
以上是山东临沭县郑山镇金堂街村民代表向临沂市及临沭县有关部门反映村干部腐败的举报信。该信经村民代表发出后,曾引起临沂市有关领导的重视,60万巨额保险金退回,而村集体却损失8万元违约金,村两委干部未受到任何处理,村民不服又向本网投诉,本网特派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2005年1月,金堂街村委会进行了第八届换届选举,新一届村干部在清查原村财务帐时,查出原村两委干部用60万元卖地款为个人买了保险,同时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私自向外借出430万元卖地款。此事一经公布,立即在村民中引起极大振动,在村民们的强烈要求下,临术县保险公司退回了60万元的保险款。而村集体却由此损失了8万元违约金,但村干部私自借出的430万元没有追回. 郑山镇人大主席团的一位负责人说:郑山镇党委己给原村党支部书记贺龙庆、村长贺龙学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笔者调查时,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党员说:从没看到过镇党委给予村干部的处分文件,只是开会时镇党委宣布给予村干部黄牌警告,这种黄牌警告是一种什么样的处分,党员们根本不懂。
贺龙庆等村干部占用公款的时间数额还款时间如下表:
| 时间 | 数额 | 还款时间 | 自己占用公款时间 |
支部书记 贺龙庆 | 2004年5月24日 | 2万 | 2005年1月 | 7个月 |
村委主任 贺龙学 | 2002 年10月31日 | 5万 | 2005年1月 | 27个月 |
2003年3月22日 | 20万 | 2005年1 | 22个月 |
2003年3月30日 | 10万 | 2005年1 | 22个月 |
2004年6月13日 | 3万 | 2005年1 | 7个月 |
出纳 高全艳 | 2002年11月24日 | 5万 | 2005年1月 | 26个 |
2002年11月24日 | 5万 | 2005年1 | 26个月 |
2004年6月23日 | 4万 | 2005年1 | 6个月 |
妇女主任 郑安英 | 2004年5月24日 | 2万 | 2005年1月 | 7个月 |
村委委员 徐志文 | 2004年6月13日 | 2万 | 2005年1月 | 6个月 |
2004年6有13日 | 2万 | 2005年1 | 6个月 |
村民们认为镇党委给村干部的所谓“处分”过轻,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刑事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以上5人身为村干部,私自挪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为自己买保险,数额最大者己达38万元,实属贪污(挪用)公款,无论从数额上还是占用时间上分析,都是违法行为。
就是这样明显的违法行为,郑山镇党委避重就轻,只对他们进行了违纪处理。村民们说:既然村干部犯了法,就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依法惩处,而不应该包庇坦护,更令村民们心中不平是:挪用公款数额最多的原村长贺龙学却被镇党委任命为村支部书记。
几位村民代表说:“为什么我们镇党委总是这样护着村干部呢?谁也说不清楚,不过可以推断:村.镇两级领导一定有着不可告人的共同利益,是这种利益把他们捆在了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