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回家看到工地旁有一辆摩托车,便顺手牵羊推回家中。失主报警后,警察前来处理,竟口口声声说是自己“捡”的,不但不归还摩托,还将出警人员打伤。10月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7月6日下午,袁某某等人在内乡县灌涨镇某村宁西铁路复线工地准备施工,被告人刘某酒后以施工车辆占压该组水道为由,要求将施工车辆挪走。袁某某因钥匙未随身携带,没有将摩托车推走。被告人刘某回家时发现施工工地旁的土堆旁停着一辆黑色摩托车,无人看管,遂将摩托车推回家。当天21时许,袁某某返回工地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遂报警求助。内乡县灌涨派出所民警胡某接到指令,带着协警闫某、李某前往处置。在得知摩托车被刘某推走后,22时许,民警胡某带领闫某、李某在该村治保主任程某的配合下到被告人刘某家调查解决。被告人刘某酒后以摩托车是捡的为由拒不配合,先是持砖头威胁程某后进行撕打,民警胡某上前阻拦,被告人刘某便上前厮打民警胡某。许某某、袁某某上前劝说时,也被被告人刘某等人殴打。胡某等人看到被告人刘某系酒后,准备离开,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对胡某等人再次进行撕打,致使胡某双上肢多处皮下出血。经鉴定,胡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共计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等人赔偿袁某某经济损失4500元并取得谅解。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到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将其放置社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